外商如何收购国内的工厂?(2017年北京外资公司注册流程,办理外资公司注册条件)
我这有纷案例,希望对你有帮助=================7、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责任人:外资企业注册处负责人 电话:64220000-5...
下面,我将用我自己的方式来解释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让我们开始讨论一下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话题。
外商如何收购国内的工厂?
我这有纷案例,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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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责任人:外资企业注册处负责人 电话:64220000-5440)
设立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
申办资格
申办资格
申办资格
申办手续
申办手续
申办手续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办理依据
办理依据
办理依据
办理机构:
市局外资企业注册处。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
嘉浜路 301 号 4 楼注册大厅电话总机: 64220000-5475
办理时限:(设立 )
自申请登记注册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收件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办理时限:(变更)
自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收件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
办理时限:(注销)
自申请注销登记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收件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注销登记或不予核准注销登记的决定。
申办资格:(设立)
1 、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 、 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 、 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 、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 、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 、 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申办资格:(变更)
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企业注册处登记注册的,已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资股份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需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企业注册处办理相关登记注册事项变更登记。
申办资格:(注销)
外商投资股份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起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申办手续:(设立)
( 1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 2 )商务部的批复复印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 3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 4 )公司章程以及批准证书副本(一);
( 5 )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 6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 7 )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 8 )载明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
证明;
( 9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 10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11 )公司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
( 12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申办手续:(变更)
1 、名称变更
(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IC 卡(电子营业执照);
( 3 )股东大会决议;
( 4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5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 、住所变更
(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IC 卡(电子营业执照);
( 3 )股东大会决议;
( 4 )住所使用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
( 5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3 、经营范围变更
(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IC 卡(电子营业执照);
( 3 )股东大会决议;
( 4 )批准证书副本(一);
( 5 )合同、章程修改文本及批复复印件;
( 6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4 、注册资本变更
(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IC 卡(电子营业执照);
( 3 )股东大会决议;
( 4 )批准证书副本(一);
( 5 )章程修改文本及批复复印件;
( 6 )注册资金减少的需提交三次公告的文件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 7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 8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5 、法定代表人变更
( 1 )原任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IC 卡(电子营业执照);
( 3 )董事会决议;
( 4 )股东大会决议;
( 5 )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6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6 、营业期限变更
(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IC 卡(电子营业执照);
( 3 )股东大会决议;
( 4 )批准证书副本(一);
( 5 )章程修改文本及批复复印件;
( 6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7 、股权转让
(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3 )股东大会决议;
( 4 )批准证书副本(一);
( 5 )章程修改文本及批复复印件;
( 6 )股权转让协议书;
( 7 )新的投资方开业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
( 8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8 、内资转外资
(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批准证书副本(一);
( 3 )章程修改文本及批复复印件;
( 4 )股权转让协议书;
( 5 )新的投资方开业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
( 6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9 、外资转内资
(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 3 )董事会的决议;
( 4 )批复复印件;
( 5 )股权转让协议;
( 6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10 、章程变更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股东大会决议;
(3) 审批机关批复复印件;
(4) 章程的修改文本;
(5)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11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IC 卡(电子营业执照);
( 3 )股东大会决议及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
( 4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①相关文件如用外文书写,须提交由翻译公司或代理公司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②相关文件如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交授权书。
③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上述文件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申办手续:(注销)
1 、 股东大会决议;
2 、由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3 、 审批部门关于企业注销的批复(经营期限已到的除外)复印件;
4 、 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 、 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 、 清算小组提供的并经股东会认可的清算(包括股东会、或清算小组委托会计法律机构的清算审计报告)报告原件;
7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IC 卡(电子营业执照)、企业公章 。
注:①相关文件如用外文书写,须提交由翻译公司或代理公司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②相关文件如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交授权书。
③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上述文件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办理程序:(设立)
收件-受理-决定-发照
办理程序:(变更)
收件-受理-决定-发照
办理程序:(注销)
收件-受理-决定-准予注销
办理依据:(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9 年 12 月 25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十三次会议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 年 6 月 24 日 国务院令第 156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01 年 3 月 15 日 国家主席令第 48 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1983 年 9 月 20 日 国务院发布, 1986 年 1 月 15 日 、 1987 年 12 月 21 日 国务院修订、 2001 年 7 月 22 日 国务院令第 311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988 年 4 月 13 日 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10 月 31 日 国家主席令第 40 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5 年 9 月 4 日 外经部第 6 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1986 年 4 月 12 日 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10 月 31 日 国家主席令第 41 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0 年 10 月 28 日 国务院批准, 2001 年 4 月 12 日 国务院令第 301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 年 6 月 3 日 国务院 第 1 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 年 11 月 3 日 国家工商局第 1 号令, 2000 年 12 月 1 日 国家工商局令第 96 号修订)。
办理依据:(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9 年 12 月 25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十三次会议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 年 6 月 24 日 国务院令第 156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01 年 3 月 15 日 国家主席令第 48 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1983 年 9 月 20 日 国务院发布, 1986 年 1 月 15 日 、 1987 年 12 月 21 日 国务院修订、 2001 年 7 月 22 日 国务院令第 311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988 年 4 月 13 日 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10 月 31 日 国家主席令第 40 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5 年 9 月 4 日 外经部第 6 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1986 年 4 月 12 日 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10 月 31 日 国家主席令第 41 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0 年 10 月 28 日 国务院批准, 2001 年 4 月 12 日 国务院令第 301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 年 6 月 3 日 国务院 第 1 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 年 11 月 3 日 国家工商局第 1 号令, 2000 年 12 月 1 日 国家工商局令第 96 号修订)。
办理依据:(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9 年 12 月 25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十三次会议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 年 6 月 24 日 国务院令第 156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01 年 3 月 15 日 国家主席令第 48 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1983 年 9 月 20 日 国务院发布, 1986 年 1 月 15 日 、 1987 年 12 月 21 日 国务院修订、 2001 年 7 月 22 日 国务院令第 311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988 年 4 月 13 日 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10 月 31 日 国家主席令第 40 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5 年 9 月 4 日 外经部第 6 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1986 年 4 月 12 日 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10 月 31 日 国家主席令第 41 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0 年 10 月 28 日 国务院批准, 2001 年 4 月 12 日 国务院令第 301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 年 6 月 3 日 国务院 第 1 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 年 11 月 3 日 国家工商局第 1 号令, 2000 年 12 月 1 日 国家工商局令第 96 号修订)。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1996 年 6 月 15 日 国务院批准 1996 年 7 月 9 日 外经贸部令第 2 号发布)
2017年北京外资公司注册流程,办理外资公司注册条件
现在北京注册外资公司有什么需要的流程吗?注册外资公司的条件又有哪些?小编为你带来了?外资公司注册?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外资公司注册条件与在国外注册公司有很大的不同,在中国大陆注册外资公司的材料非常多,注册条件也较苛刻。
外资公司注册的条件有很多,其注册条件主要有公司股东、监事、董事、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等。
工商注册服务中心依据多年为客户代理注册公司的经验,将注册外资公司的条件整理如下:
1、外资公司股东
外商独资公司的股东可以为外国企业,也可以外国居民。
中外合资公司的股东,对于中方股东有特殊要求,即中方股东不能是中国居民,必须是中国公司。
外资公司注册时,需提交并验资股东的身份证明。外国企业提交经公证过的合法开业证明,外国个人提交经公证过的护照。
2、外资公司监事
若设监事会,至少需三名监事成员。若不设监事会,可设一名监事即可。
监事可以是外国个人也可以是中国大陆居民。在办理外资公司注册时,需提交监事的身份证明。
3、外资公司董事
外资公司成立时,可以设董事会,也可以不设董事会,若不设董事会,需设一名执行董事。外资公司董事或执行董事即可以聘请大陆居民也可以委派外国个人担任。
外资公司注册时,董事需出具身份证明材料。
4、外资公司注册资本
中国大陆注册外资公司,注册资本需实际出资。外资公司注册资本可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外资公司各行业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普通的外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人民币,且注册资本可以分批出资,首次出资不低于20%,其余可在两年内出资。
外国投资者需将注册资本打入外资公司外汇账户,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来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5、公司名称
外资注册公司时,首先要进行公司名称核准,需提交多个公司名称进行查名。注册公司查名的规则是,同行业中,公司名称不能同名也不能同音,多个字号的,需拆开来查名。
6、经营范围
外资注册公司时,经营范围必须要明确,以后的业务范围不能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字数在100个字以内,包括标点符号。
中国对外资公司注册登记是实行审批制的,有些行业,如矿产、零售等是属于外资限制进入的行业,需中国商务部审批。
7、公司注册地址
公司注册地址必须是商用的办公地址,需提供租赁协议、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发票。
8、公司章程
公司成立时,需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里确定了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股东及出资比例、注册资本,股东、董事、监事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9、可行性研究报告
外资公司审批时,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10、财务人员
公司进行税务登记时,需提交一名财务人员信息,包括身份证明复印件、会计上岗证复印件与照片。
11、法定代表人
外资公司需设一名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可以是股东之一,也可以聘请。外资公司或中外合资公司的法人代表,即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外国人。
外资公司注册时,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照片。
此外,外资公司涉及到特殊行业审批时,各行业许可审批的条件也不尽相同。
外资公司注册流程1.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2.授权委托书;
3.外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原件);
4.项目申请报告书(内附提纲供参考,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5.企业章程(需由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6.董事会成员名单;
7.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委派书(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委派书(不设董事会的提交此项,附法定代表人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9.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需附法定代表人证明函(原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台湾客商需提供台胞证复印件;
10.投资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1.环保部门审批意见请申请者提前持投资计划书、场地或土地使用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申请书前往环保局申请批复,但本批复不能代替新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须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由新公司邀请专门的评估公司根据项目量身制定);
12.企业场地落实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涉及照前行业许可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外资公司清算适用《公司法》清算规定吗?1、关于国家原对外经贸部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以下简称《清算办法》)是否仍然适用的问题。
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虽然《清算办法》不是法律性质,且存在诸多问题,但由于其针对性较强,并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过程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由于公司法中有关清算的规定并没有考虑到外商投资管理中的特殊要求,因此,该办法的一些重要内容将仍然在一段时间内并在一定范围内适用。
2、关于法院组织清算是否为《清算办法》中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的补充的问题。
现实中,大量外资企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根本无法按照办法中的普通清算或特别清算程序进行清算,但同时由没有其他可以替代的途径。因此,诸多外资公司根本就无法或没有清算。由于公司法赋予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权利,为此,外资企业股东至少可以借公司债权人名义(在很多情况下,公司股东事实上也是公司债权人)在公司不能采取普通清算或特别清算程序的情况下,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应当说,人民法院组织对外资企业进行清算不仅是外资企业清算形式的补充,而且将成为外资企业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3、关于特别清算是否为申请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前置程序的问题。
根据《清算办法》的规定,公司在不能按照普通程序清算的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清算程序进行清算。但是由于外资主管部门过于谨慎及行政程序不清或公司股东意见不一等诸多原因,外资企业按特别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的少之又少,特别清算可以说是已经成为一种堂皇的摆设。为此,为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程序上的不合理问题,尽早化解股东之间及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矛盾,在法院有权组织清算的前提下,申请特别清算不应当成为申请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前置程序。至少,在申请特别清算和申请人民法院组织清算之间,应当给予当事人选择的权利。
4、关于清算委员会的组成等问题。
公司法与《清算办法》在清算委员会的组成等许多方面也有冲突的地方,为此,是适用《清算办法》还是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从及早化解矛盾、减少社会成本的角度出发,也应当赋予公司或公司股东相应的选择权。
5、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按怎样的规则进行确认?
根据《公司法》第186和188条规定,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但是股东会和股东大会应按怎样的规则确认,是过半同意,过三分之二同意,还是一致同意?对此,公司法第十章?公司结算和清算?并没有明确规定。
我们认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进行确认应该以《公司法》、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公司章程为依据。
《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103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对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的确认不属于公司法第43条和第103条所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那么,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只需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即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则只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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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独资企业注册流程
2.外资公司注册条件
3.2016外资公司注册
4.2016年外资公司注册
5.2016外资公司注册流程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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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外商在本省投资,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部门和服务机构的行为,促进外商投资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外商投资、外商投资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国家允许的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外商投资管理工作。
省计划、经济贸易、外经贸、外事、建设、环保和工商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外商投资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外商根据国家和本省颁布的投资指南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自主选定投资项目。
鼓励外商在下列领域投资:基础设施、农业、生物和矿产资源开发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旅游产业、安居工程和环保产业。第五条 鼓励外商进行多种形式的投资和开发。外商可以合资、合作和独资经营,也可以选择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私营企业的改制、改组、改造。
可以采用建设--经营--移交(BOT)、转让经营权和收费权等形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七条 对引进外资成绩显著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 遵循便捷、高效的原则,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审批登记。第九条 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项目,各级审批、登记机关应当在项目申办者提交的文件齐全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的审批和企业登记注册的全部手续。第十条 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属下列情况之一,投资总额在省级批准权限内的项目实行直接登记制:
(一)外资企业;
(二)不以国有资产作价入股和不以国有资产作为合作条件的合资、合作企业;
(三)属于国家产业政策中鼓励类的科技先导型和外向型不需全省综合平衡其生产和建设条件的项目。
实行直接登记制的项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项目申办者提交的必备文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登记注册的全部手续。第十一条 实行直接登记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项目中属于行业管理或者许可证管理的,可以先领取营业执照再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需变更投资合同和企业章程主要条款的,报原审批机关审批,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原审批、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齐备合格的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直接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终止,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由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直接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终止,由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三章 对外商投资企业权益的保护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管理。
外商及外籍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商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和企业驰名字号等受法律保护。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使用水、电、气、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配套方面,在接受金融、保险、法律、劳动用工、咨询、设计、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方面享有与省内其他企业同等待遇。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收支的外汇,可以在银行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也可以在银行办理结售汇,或者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汇出的合法收入,可以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支付。第十八条 在本省投资的外商、外籍工作人员及眷属在公共交通、文化娱乐、医疗卫生、子女就学、旅游服务等方面,享受本省居民的同等待遇。
外商、外籍工作人员及眷属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员工的户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好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