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导读:善意取得涉及所有权转移、原所有权人权益保护和转让人责任。符合法定要件时,善意受让人立即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被剥夺。原所有权人可向转让人追责,但不能要求善意...
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导读:善意取得涉及所有权转移、原所有权人权益保护和转让人责任。符合法定要件时,善意受让人立即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被剥夺。原所有权人可向转让人追责,但不能要求善意受让人返还。转让人须承担合同、侵权及不当得利等责任。一、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善意取得法律制度所涉及的后果主要包括三个关键方面:即所有权的转移、原所有权人的权益保护以及转让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以下是更为详细的内容说明:
首先是所有权的转移。当符合特定的法定要件时,善意取得便可依法进行,从而使得受让人能够立即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与此同时,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则会被依法剥夺。
其次是原所有权人的权益保护。尽管原所有权人无法向善意受让人主张返还其财产,但是他们仍然有权依据债法上的相关规定,要求转让人承担合同违约或者侵权行为所引发的法律责任。
最后是转让人的责任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转让人必须对原所有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其中可能涵盖了合同责任、侵权责任甚至是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等多种形式。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其实我们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善意取得的效力待定有规定吗
善意取得的合同原则上应被认定为有效,然而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即权利人予以追认或无权处分人已获取处分权。在构成要件方面,首先要求主体适格,即转让人必须是无权处分人,而受让人则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从客体角度来看,善意取得的标的物既其实可以是动产也其实可以是不动产;
最后,从主观层面分析,受让人必须是出于善意的心态进行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其实我们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关于善意取得的问题牵涉到所有权更迭、对原所有人权益的保障以及转让者所应担负的法律责任。当其满足了法定的构成要件之后,便能够使善意的受让人即时地获得所有权,而原有的所有权则会被剥夺。尽管原所有人其实可以向转让者提出追索的请求,但是却无法要求善意的受让人进行返还。在这个过程中,转让者必须承担起合同违约、侵权行为以及不当得利等多种法律责任。
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受让人取得让与人转让的交易财产的所有权。2、原所有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将发生一种物权变动。3、原所有权人与让与人之间,对原权利人提供了一种债权上的救济,即权利人其实可以基于债权上的请求权要求让与人承担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或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一、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
基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受让人取得让与人转让的交易财产的所有权。让与人和受让人应履行所有权转移的权利和义务,受让人应支付价款,让与人应协助将交易财产的所有权移转于受让人。让与人不得再依自己无处分权或依所有权人追索或索赔,而请求受让人返还财产。
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法律行为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因善意而取得让与人移转其占有的动产所有权,而受让人应向让与人支付动产之价金,如受让人不按法律行为支付价金
2、原所有权人与受让人之间
在善意取得情况下,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将发生一种物权变动,即因为受让人出于善意将即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将因此发生消灭。
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原权利人不得向善意的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也就是说,如果原权利人向受让人提出返还原物,则受让人其实可以基于善意取得而进行有效的抗辩。
3、原所有权人与让与人之间
由于原权利人因善意取得使其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消灭,而又不能请求受让人返还财产,法律上对原权利人提供了一种债权上的救济,即权利人其实可以基于债权上的请求权要求让与人承担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或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具体来说:
第一,合同责任。如果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事先存在着租赁、保管等合同关系,而让与人擅自处分原权利人的财产,则原权利人其实可以以违约为由,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侵权责任。让与人对原权利人的标的物不享有处分权,而仍然将该标的物转让给他人,在此情况下,将构成对原权利人财产所有权的侵害,其实我们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如果让与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的是一种有偿的合同关系,让与人做出的是一种有偿的处分行为,并因此而获得一定的利益,则原权利人有权请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主体
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当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物时,原物所有人的利益才会受到侵害,才会存在牺牲原物权人的利益而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才有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并且,受让人其实我们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保证第三人的行为是有效的,一个被撤销或无效的行为就不存在对其利益的保护问题。
2、客体
在客体方面,从《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其实可以看出,我国规定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3、主观方面
就主观方面来说,受让人其实我们应当的善意的。所谓“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对于认定这种“心理状态”,我认为其实我们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受让人是否有“知情”的义务,通过他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对转让人的了解程度,受让人是否能够判断他的取得是善意的;其次,受让人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如果受让人明知其取得该物的价格与实际价值相差极大,则其实可以认定为其行为出于“非善意”;最后,其实我们应当考虑交易的场所是否符合常理。需要强调的是,善意取得为即时取得,因此善意的准据时点原则上应为法律行为发生时即受让财产时为准,至于时候知情与否,并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
4、客观方面
在客观方面,善意取得必须依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存在,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受让人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而受让人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支付合理对价”的法律行为。我国《物权法》中规定“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就充分说明了这种行为的性质必须的有偿的,受赠、继承等无偿方式取得的物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善意取得既其实可以适用于动产,也其实可以适用于不动产,但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如贵重金属、毒品、麻醉品、国家专有财产、盗窃物、赃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
成立善意取得,一般第三人都是善意的,若有串通行为的话,则认定为恶意,自然也就不能成立善意取得。另外,在善意取得中作为转让人是无权处分该物的,而出于对原权利人的救济,视情况的不同其实可以要求让与人承担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或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