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怎么查(公职人员收受礼品礼金怎么处理)
导读:为有效查处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行为,可采取多种手段: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录音录像、证人证言及书面资料;公民可通过当地市纪委、县级纪检机构举报,邮寄信函、电话12...
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怎么查
导读:为有效查处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行为,可采取多种手段: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录音录像、证人证言及书面资料;公民可通过当地市纪委、县级纪检机构举报,邮寄信函、电话12388或在线提交举报材料;涉案人员应主动退回或上缴违规礼品礼金至省级纪检专户,无法清理退还的礼金可上缴纪检监察机关或折算上缴至省纪委统一账户。一、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怎么查
对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可采取多样化手段加以实现:
首先是收集证据,其中可能涵盖了在收授礼品礼金过程中的录音录像资料、现场其他目击者的证词、以及诸如微信转账信息、银行对账单之类的书面资料等等。
其次,公民亦可通过举报途径将相关情况呈现给相关部门。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其一,前往当地市纪委或所在的县级纪检机构进行实体性的面对面实名举报;
其二,通过邮寄形式向上述两个层面的纪检机构递交举报信函;
第三,致电全国纪检官员通用咨询服务热线12388,向相关的市级或县级纪检部分进行举报;
最后,还可利用市纪委或县级纪检机构设立的官方网站在线提交举报材料。
同时,对于已经手握的违规受纳之礼品礼物或者无法自身归还的礼金,负有责任的涉案人员可选择自主退回或自行自觉上缴至省级纪检专户。而对于那些无法自己清理退还的礼金,当事人同样能够主动地将这些财物上交给纪检监察机关,又或者将所获赠的礼品折合成货币后上缴至省纪委公开发布的统一专门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其实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违规收费是职务侵占罪吗
在法律界观点中,违规收费未必等同于犯罪行为,尤其是指职务侵占罪。具体而言,职务侵占罪特指公司、企业或者其它法人组织内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通过非法手段私自占据所在单位财产的犯罪行为。
然而,违规收费并不必然涉及到违法行为,它也可能仅仅是商业活动中的违规操作或是对相关法规或合同的违犯,这类问题往往归为行政违法甚至是民事违约范畴。
至于是否构成了可依照刑法进行惩罚的刑事犯罪,则需要根据涉嫌犯罪之人的主观动机及其行为是否满足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素来加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务人员收受礼品礼金如何处理
公务人员收受礼品礼金可能会被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如果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开除党籍、甚至可能会被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等罪名为由判处刑事处罚。除了公务人员不能收取可能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外,其配偶、子女也不得实施礼品的收取行为。一、公务人员收受礼品礼金如何处理?
1、公务人员收受礼品礼金可能会被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
2、公务人员收受礼品礼金可能会被以受贿罪、贪污罪等罪名为由判处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其实可以认定公务人员犯受贿罪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其实我们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其实可以酌情考虑。
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其实我们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公务人员的主要职责就是执行公务,为了减少妨害公务等情形的发生,我国相关法律直接规定了公务人员不得收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否则一旦实施收取行为,不管工作是否受到了影响,该公务人员都有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