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户口本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转户口本需要什么证件和材料)
导读:首先,是关于您个人身份信息的证明文件:请提供一份您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版(1份)并附带原始凭证以供验证;其次,关于您婚姻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果您已婚,...
签户口本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导读:首先,是关于您个人身份信息的证明文件:请提供一份您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版(1份)并附带原始凭证以供验证; 其次,关于您婚姻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果您已婚,请提供结婚证的复印版本(1份)及原始凭证以供查验;若已离婚,则需提供离婚证书的相关资料(1份);一、签户口本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在您提交户口本申办申请时,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明材料请务必准备齐全:
首先,是关于您个人身份信息的证明文件:请提供一份您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版(1份)并附带原始凭证以供验证;
其次,关于您婚姻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果您已婚,请提供结婚证的复印版本(1份)及原始凭证以供查验;若已离婚,则需提供离婚证书的相关资料(1份);
接下来,是与子女关系的证明文件:如有未成年子女,请提供他们的出生证明复印版本(1份)并附带原始凭证以供验证;
还有,关于您居住地的证明文档:若您拥有房产,请提供房产证的复印版本(1份)并附带原始凭证以供验证;
此外,您所在单位需要开具一份您属于贵公司正式员工身份的书面证明以及对您所在集体户住址变迁的证明文件(均为原件各1份);
同时,您还需要从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获取一份无业证明文件,包括失业证或待业证的复印版本(1份)并附带原始凭证以供验证;
最后,请您提供一张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作为您本人的基本信息补充。
在此感谢您理解和协助我们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二、签户口去爱人宅基地需要什么手续?
若您有意购买农村宅基地,请遵循以下具体流程:
首先,由原宅基地使用者与受让方联合向所属村民委员会提出正式申请;
其次,村委会需将相关文件递交给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简称“国土资源所”)继续申请;接下来,由国土资源所或上级主管国土局对该地区进行全面地籍调查,调查完毕后进行为期十五天的公示;在公示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填写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报书;
最后,还需上交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以及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的原始件以便核实身份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其实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其实我们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其实我们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户口本拆户需要什么手续
分户需满足以下条件:本人成年且经济独立;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之间与父母之间不分户;不与户主居住在一处,拥有单独住房且有明确的门、户、牌住址;乡、村、组同意分户的证明。分户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本人成年且经济独立;
2、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之间与父母之间不分户;
3、不与户主居住在一处,拥有单独住房且有明确的门、户、牌住址;
4、乡、村、组同意分户的证明。
分户,一般指子女成年或者成家后,从父母户口里面独立出去,自立一户。户籍管理制度中的分户,是指公民虽同居一处,但经济独立,分开生活或有工作证明的,其实可以申请分户,另立户籍档案。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其实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