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提出离婚彩礼钱要退吗(女方提出离婚彩礼退吗)
导读:婚姻关系中,女方主动提出离婚,聘礼问题不易单凭法律解决,因为关键不在离婚行为本身。若男方要求退还聘礼作为离婚条件,女方可选择不退。若坚持离婚,女方可向法院...

女方提出离婚彩礼钱要退吗
导读:婚姻关系中,女方主动提出离婚,聘礼问题不易单凭法律解决,因为关键不在离婚行为本身。若男方要求退还聘礼作为离婚条件,女方可选择不退。若坚持离婚,女方可向法院申请离婚诉讼,维护自身权益。一、女方提出离婚彩礼钱要退吗
在婚姻关系中,如果女方主动提出脱离这个家庭,那么对于聘礼的处理方式便无法完全依据法律法规来解决。原因在于,该问题的核心并非某一方率先提出离婚这一行为本身所引发的。倘若在女方提出离婚之初,男方便明确表明其期望在女方退还全部或部分聘礼后才愿意与之共同启动离婚程序的话,则此刻女方其实可以有选择地无需偿还这些费用。
然而,如若女方依然决意离婚,她其实可以向当地司法机关递交离婚诉讼申请,以此来保障自身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其实我们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女方提出离婚女方重婚怎么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相关条款的明确界定,倘若女方存在严重违反婚姻忠诚义务的重婚行径,这无疑构成了一种法律明文确定的过失性行为。在这种特定情形下,男方,作为本案中毋庸置疑的非过错方,可依法向当地法院提交诉讼申请,请求法庭作出公正裁决,准许其与女方解除婚姻关系,并且责令女方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金。在法官最终判处的具体权益分配方面,将充分考虑到各方当事人的实际状况、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及质量、财产分割事宜、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以及探望权行使等多方面因素。若女方被确认为重婚行为的实施者,那么法院很有可能会对男方提出的离婚诉求予以支持,同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决定是否判令女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金额的具体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在婚姻关系的处理上,如女方主动请求解除婚姻,关于聘礼问题并不能简单地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和解决,其核心问题并不仅仅在于离婚这一行为本身。如果男方以女方需返还聘礼作為签订离婚协议的必要前提,那么女方完全有权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退还。但若女方坚决要求离婚,那么她此时其实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依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女方提出离婚彩礼退吗
女方提出离婚彩礼不一定需要退,这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之中规定了彩礼需要退还的情形,但这些法定情形之中并不包括女方提出离婚这一情形。对于已经登记结婚的情形,如果男方能够证明彩礼支付者的生活特别困难,那么其实可以向女方提出彩礼返还的请求。一、女方提出离婚彩礼退吗?
1、女方提出离婚彩礼不一定需要退,有权提出彩礼退还的情形具体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2项、第3项的规定,其实我们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民法典》反对以巨额彩礼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彩礼纠纷的处理原则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 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其实我们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7、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
8、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3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典》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其实我们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其实我们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如果男方在支付彩礼之后,男女双方虽然办了婚礼,但是却没有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那么双方的同居关系结束时,男方有权向女方提出彩礼返还的请求。而对于已经组建了婚姻家庭的情形,不管是男方提出离婚、还是女方提出离婚,都一般不需要返还彩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