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是第几顺位继承人(新遗产继承法兄弟姐妹规定是什么?)
导读:在法定继承中,兄弟姐妹为第二顺位继承人,仅在父母、配偶及子女等第一顺位继承人无法继承时,才轮及他们。兄弟姐妹不仅限于血亲,还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收养及...
兄弟姐妹是第几顺位继承人
导读:在法定继承中,兄弟姐妹为第二顺位继承人,仅在父母、配偶及子女等第一顺位继承人无法继承时,才轮及他们。兄弟姐妹不仅限于血亲,还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收养及有经济往来的继兄弟姐妹。一、兄弟姐妹是第几顺位继承人
在法定继承体系中,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而排在此之前的分别为父母、合法夫妻及他们所生的孩子。当继承事宜正式展开之时,第一顺位继承人将首先获得遗产份额,而后才会轮到第二顺位继承人;如果在前述继承序位上没有任何人可承袭遗产的话,则下一步便会由第二顺位继承人处理相应事务。这里所提到的兄弟姐妹,其范围既包括与生父母拥有血亲关系者,亦包含由同父异母或是同母异父方式形成的此类关系、通过收养过程建立或抚养关系确立的兄弟姐妹以及存在经济援助往来看似无关却实有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兄弟姐妹是直系还是旁系
属于旁系亲属范畴的包括与自身有着血统关联且仅限于三代以内的兄弟姐妹以及其配偶,例如兄弟、姐妹等人;
此外,还包括伯父、叔叔、伯母、婶母等在内的血缘关系联系密切的亲戚人士。
具体来说,所谓“旁系亲属”是指在血统上与个体具有同一起源者的配偶以及这些配偶的子女,换句话说,就是与个人有一定血缘关系但不直接构成直系血亲的相关人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法定继承制度的规范下,各位兄弟姐妹均拥有第二顺位继承人的身份,其介入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条件是父母、配偶以及子女等人作为首位顺位继承人已经失去或放弃了继承权。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称的“兄弟姐妹”并不只涵盖我们通常意义上的亲生血亲,而是包括所有与被继承人具有相同父亲或者母亲但身世背景不同的家庭成员,包罗同父异母的弟弟妹妹、同母异父的哥哥姐姐、通过合法收养手续获得的养子养女,以及与被继承人存在经济往来并建立深厚亲情联系的继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房产纠纷——房产继承顺序
兄弟姐妹是属于同一继承顺序的,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其实我们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其实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其实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在父母死亡后,对于他们留下的房产,如果没有遗嘱、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的话,那么就会按照法定继承。此时,兄弟姐妹最容易就房产产生纠纷,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一个房产继承的顺序问题。下面,就让律图小编来大家解析一下吧。
适用法定继承时,依照下列规则分配遗产:①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民法典》第1127条。②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其实我们应当均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1130条。
第一继承人
配偶
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
须注意:①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②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
父母
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须注意: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子女
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须注意:①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②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其实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根据《民法典》第1105条规定,收养须办理收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收养无效。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
名义上为养孙子女,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该“养孙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参与继承,当然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胎儿
胎儿的父亲死亡,给胎儿保留应继份额的时候,胎儿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过,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胎儿的应继份由其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第二继承人
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亦属“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只有彼此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才能互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祖父母、外祖父母
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
须注意,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①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由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②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而是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其在法律上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遗产分配
根据《民法典》第1105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的分配份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1.原则上,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其实我们应当“平分”遗产;但是,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经过协商,允许“有人分的多,有人分的少”。
2.特殊情形特殊处理:①基于对弱者一贯同情和照顾的立场,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并且缺乏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其实我们应当”多分;②作为激励机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法定继承人,“其实可以”多分;③作为事后惩罚,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其实我们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3.法定继承人以外的遗产取得人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其实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看完上文的介绍后,相信大家已经知道,如果父母过世的,其兄弟姐妹只能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房产,而一般先是由死者的父母、子女、配偶进行房产的继承。此时,对于子女一辈的兄弟姐妹来讲,其是均等的对父母的房产进行继承的。更多相关知识,你其实可以到我们律图网站咨询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