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外地办理离婚吗(对于在外地可以办理离婚么)
导读:异地可办理离婚手续。协议离婚需在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诉讼离婚则可在被告常驻地或长期居住地法院提起。自2021年6月1日起,部分省市试点婚姻登记跨省通...
可以在外地办理离婚吗
导读:异地可办理离婚手续。协议离婚需在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诉讼离婚则可在被告常驻地或长期居住地法院提起。自2021年6月1日起,部分省市试点婚姻登记跨省通办,非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可在试点地区申请离婚登记。如夫妻双方均离开户籍所在地超过一年,可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如有疑问,请咨询律师。一、其实可以在外地办理离婚吗
在异地是否可办理离婚手续呢?实际上确实可行。
根据我国现行的离婚法律制度,离婚方式分为两种: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在协议离婚方面,当事人可在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进行协商见证。
然而,就诉讼离婚而言,原告必须在被告的常驻地或长期居住地提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自2021年6月1日起,部分省市已经启动了婚姻登记跨省通办的试点工作。在此类试点区域内,国内居民其实可以在非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申请离婚登记。若双方均同意离婚且对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事宜达成共识,只需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签署的离婚协议前往试点地区的婚姻登记机构即可完成离婚登记手续。
另外,若夫妻双方均离开户籍所在地超过一年,在其中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时,可向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以上即为我国法律对此类问题的相关规定,如您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相关疑问或者希望得到更为专业的法律意见,请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其实我们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手续应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二、其实可以在外地办理取保候审吗
明确地是,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取保候审制度的施行并不仅限地域限制,而是在全国范围内均可开展。针对被告方或涉嫌违法行为的人员身处国内其他地区的情况,在只要其具备《刑诉法》中所规范的取保候审各项标准(例如未对可能引发社会公共安全风险产生实质性危害)的条件下,即可由案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实施。这样的规定不仅有助于确保被告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同时对于案件的审理过程也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实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原则上,异地亦可受理离婚事宜。关于协议离婚,由于此项安排需在当事人户籍所在的民政机构办理,因此需要当事人亲自前往处理;而针对诉讼离婚,只要对方常住或者长期居住在某处,即可在此地相应的法院提出诉求。依照政府最新发布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我国部分省市将开始实施婚姻登记跨区域通办政策,也就是说,非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市民也其实可以在这些试点地区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若夫妻双方均已离开户籍所在地超过一年时间,那么他们就其实可以向被告方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果您对此方面仍存在疑问,我们我们的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和指导。
可以在外地办理离婚证吗
居住一年以上,其实可以在居住地办理离婚,只能向法院以起诉的方式办理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其实我们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其实我们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其实我们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其实我们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实我们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