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离婚诉讼必须要有什么条件(诉讼离婚需要什么条件?谁都可以选择诉讼离婚吗?)
导读:在婚姻关系中,离婚需满足特定条件:女方在特殊时期男方无权离婚,除非女方主动或有特殊情况;离婚诉讼只能由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亲自提起,子女、父母等第三方无权...
提起离婚诉讼必须要有什么条件
导读:在婚姻关系中,离婚需满足特定条件:女方在特殊时期男方无权离婚,除非女方主动或有特殊情况;离婚诉讼只能由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亲自提起,子女、父母等第三方无权代理;当事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司法管辖一般遵循原告住所地或常住地法院原则,特殊情况下如一方失踪一年,居住地法院有管辖权。被告的常住地在某些情况下决定案件归属,但原告可选择居住地法院。一、提起离婚诉讼必须要有什么条件
1、若已领取结婚证书的当事人双方需要解除婚姻关系,则需符合以下条件:
首先,女方仅在怀孕期、生育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满六个月之内,在此期间男方无权利提出离婚申请;
倘若女方主动提出离婚,或是人民法院依照具体情形认为有妥当理由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此时上述期间限制将不再适用。
其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主体必须是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其他的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代替他们提起该类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例如双方的子女或父母均无法代表本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夫妻双方寻求离婚解决方案。
最后,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其对此类诉讼的参与权将被剥夺。
2、离婚诉讼的发起必须得由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亲自实施,而任何其他的第三方都不能够作为起诉申请人。
举例来说,无论双方的子女或亲属是否能够以自身名义向法院提出对夫妻关系进行处理的申诉,其都没有被授权这样做。
3、所有离婚诉讼的当事方均必须满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一要求,否则他们便失去了提请此类诉讼的资格。
4、提起离婚起诉的一方可适用于人民法院所审理和裁决的各类民事诉讼案件,同时也应取决于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区域范围。
关于司法管辖方面,(1)根据正常情况来看,通常遵循“原告即为被告”的基本原则,即由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也就是所谓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负责管辖;
若被告的居所地与其常住地址并不同步,那么按照惯例,则会由常住地人民法院负责管辖。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明晰——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便是其作为个体户籍登录的地方;
尔后提到的常住地,则通常是指个人离开当前住所并前往另一个地点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区。
(2)若夫妻的某位成员离家出走超过一年时间,其余成员据此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时,依法其实我们应当由原告的居住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与裁决。
(3)倘若夫妻双方均已离开家境长达一年之久,且某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诉求时,依据法律规定,案件将由被告的常住地人民法院负责管辖;
但若实际情况并非如此,那么原告在行使自己的起诉权利时,就有权选择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来处理此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其实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其实我们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其实我们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其实我们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其实我们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其实我们应当准予离婚。
二、提起离婚诉讼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呢
在提出离婚诉讼之际,所需具备的材料主要囊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对于被告的基础信息有详细了解,务必提供被告的实际年龄、所在单位及其担任的职务、具体的居住地址等诸多细节;
同时也需对对方对待离婚事宜的态度进行深入剖析,以及其日常生活中所展现出的不良习惯,例如吸食毒品、参与赌博等现象。
(2)针对感情状况的崩裂证据,需要详尽罗列双方相识的具体时日与方式;
阐述婚姻缔结的时间、地点以及婚后彼此之间情感发展状况,例如对方是否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等情况;
此外,还需阐述提出离婚诉求的具体原因,以及双方在协商离婚过程中的各种妥协。
(3)财产清册。
主要涵盖房屋、车辆、企业所有权、股权债券、股票以及存款、债务等各类资产,并且明确标示其中哪些为夫妻共有财产,哪些则归属于某一方单独所有。
(4)子女关切问题。
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年纪以及子女希望随从何人等关键信息资料都应详加列举说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其实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其实我们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其实我们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其实我们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其实我们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其实我们应当准予离婚。
在婚姻的法律范畴内,想要解除这段婚姻关系,必须达到一定的实体及程序性要件要求:当女方处于怀孕期、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六个月内这三种特殊敏感时期,男方是不被允许提出离婚请求的,除非女方自愿同意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形;而对于离婚诉讼的启动,仅能由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亲自发起,子女、父母等第三方均不得以代理人身份参与其中;同时,当事人还需要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关于司法管辖方面,通常会遵从“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原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行使管辖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例如一方当事人失踪满一年,则居住地法院也具有相应的管辖权。然而,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有时也会对案件的管辖产生影响,但原告仍有权自主选择向其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反诉讼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1、反诉必须以本诉为前提。2、反诉必须在本诉提起以后,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或者调解书送达前提出。3、反诉同本诉必须属于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4、反诉与本诉必须有实质牵连,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理由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才能提起反诉。一、提起反诉讼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提起反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反诉必须以本诉为前提。反诉和本诉是密不可分的两种制度,没有本诉,就不可能有反诉。因此,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提出,即反诉的被告必须是原诉的原告,反诉的原告必须是原诉的被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案外均无权提起反诉。
2、反诉必须在本诉提起以后,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或者调解书送达前提出。
3、反诉同本诉必须属于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4、反诉与本诉必须有实质牵连,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理由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才能提起反诉。
二、反诉提起的具体时间是多久
反诉在诉讼进行的哪个阶段提出,我国民诉法没有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最好是在答辩过程中提出,最迟也应在一审法院庭审辩论结束后提出。因为反诉提出时,庭审辩论尚未结束,原告还有反驳的机会,并其实可以申请延期审理。否则,要是庭审辩论结束以后提出反诉,必然重新进行诉讼程序,也会造成一些重复劳动,拖延本诉的审理。然而,是否庭审辩论结束后都不能提出反诉呢也不能一概而论。因为经过起诉、答辩,尤其是庭审辩论以后,出现证人打消顾虑,愿意作证或纠正伪证,当事人举出经过最后努力收集的证据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较多。特别是一些民事案件标的额较大,而又涉及外地的经济纠纷,其实我们应当允许在庭审辩论结束以后,提起反诉。否则,如果不许被告提起反诉,或者提起反诉也不予理睬,表面上看争取了时间,使本诉及时审结。而事实恰恰相反,因为这类纠纷的棘手程序是执行,要是被告在庭审辩论以后,提出的反诉成立,而又进行了实体审理后,反诉和本诉的请求其实可以相互冲抵,执行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如果不允许被告在庭审结束后提起反诉,让其另行起诉,本诉和反诉的结案就存在一个时间差,很可能耗费时间和精力,结果有时很难预料。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其实我们应当灵活掌握,允许被告在庭审辩论结束以后、裁判作出之前,提出反诉。
根据规定,被告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反诉,以保障原告的的答辩权利,并且便于法院在开庭之前确定案件的争议。反诉是被告提出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即使原告撤诉,被告的反诉依然其实可以继续,而不会因原告的撤诉而不成立或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