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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审慎经营规则(什么是审慎经营规则?)

导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其实我们应当制定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法人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

导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其实我们应当制定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法人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什么是审慎经营规则(什么是审慎经营规则?)

什么是审慎经营规则

导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其实我们应当制定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法人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并制定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应的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其实我们应当制定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法人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并制定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应的审慎经营规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其实我们应当严格遵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审慎经营规则。”

  必须要认识、监测与控制银行业务内在的风险。在确保银行管理做到这一点方面,监管者起着关键的作用。监管程序的一个重要部分是监管者有权制定和利用审慎法规的要求来控制风险,其中包括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金、资产集中、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这类审慎法规其实可以表现为定性或定量要求,其目的是限制银行无限度地增加风险。这些要求不应取代管理部门的决策,而是规定最低审慎标准,确保银行以稳妥的方式开展业务。银行业不断变化的特点要求监管者定期检查审慎监管要求的执行情况,检查现有要求的适用性及制定新要求的必要性。

  对未遵守审慎经营规则的,银监会其实可以采取责令撤销董事会决议、责令股东补充资本金、限制资产转让、限制股东转让股权、责令股东转让股权、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强制措施;银监会有权要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银监会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什么是审慎经营规则(什么是审慎经营规则?)

保险经营规则有哪些

我国《保险法》从两个方面对保险经营规则进行了规定:保险业务范围和保险公司经营规范。1、保险业务范围的规范。2、保险公司经营的规范。①分业经营。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②提取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③提取公积金。包括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等。

一、保险经营规则有哪些

我国《保险法》从两个方面对保险经营规则进行了规定:保险业务范围和保险公司经营规范。

1、保险业务范围的规范。

①保险业务范围的概念。保险业务范围是指在从事保险业务时法定的活动范围,它分为保险业务种类范围、保险业务经营范围。在我国,目前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只有保险公司,尚未有法定的其他组织形式,因此经营业务的主体特指保险公司,设定的业务范围也是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②保险业务的种类。我国《保险法》规定了三项保险业务种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再保险。其中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等;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③保险业务的经营范围。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人从事保险组织时,必须在法定的保险业务种类范围内开展保险业务。所谓法定的保险业务种类,就是指前项介绍的种类,而法定的范围则是指法律规定的保险人在从事保险活动时,能够经营的保险业务种类。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但保险人其实可以选择自己的业务经营范围,具体是否其实可以经营,经营哪些种类必须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批准,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定标准的保险业务范围内进行活动。

2、保险公司经营的规范。

①分业经营。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②提取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

③提取公积金。包括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④提取保险保障基金。这是保险公司依法提存并交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以作为保险公司的后备基金的备用基金。

⑤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⑥承保能力。是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在拥有一定净资产条件下,为保证其偿付能力,所能接受的最高自留额和承保总额的能力。

⑦再保险。

⑧资金运用。保险公司的投资必须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前提,达到资金运用的安全、稳健和增值。

⑨职业道德规则。这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二、保险经营原则

1、分业经营原则。保险的分业经营原则是指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其实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2、禁止兼营原则。禁止兼营原则是指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非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而不得兼营保险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

3、保险专营原则。保险专营原则是指保险业务只能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非保险业者不能经营保险业务。我国保险法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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