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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户管理的原则(根据有关的规定,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应遵守以下原则( )。)

导读:基本存款账户开立许可原则。开户自愿原则。依法维护客户利益原则。  《商业银行法》第48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其实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

导读:基本存款账户开立许可原则。开户自愿原则。依法维护客户利益原则。  《商业银行法》第48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其实可...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银行帐户管理的原则(根据有关的规定,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应遵守以下原则( )。)

银行帐户管理的原则

导读:基本存款账户开立许可原则。开户自愿原则。依法维护客户利益原则。

  《商业银行法》第48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其实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帐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帐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银行帐户是指客户为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而在银行开立的登记手续证明。客户凭此就其实可以通过其开户银行存入款项、提取款项或委托银行向第三人办理结算。可见,开立银行帐户是客户办理转账结算的前提条件。

  根据本条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帐户管理必须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基本存款账户开立许可原则。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帐户,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多头开户。中国人民银行对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多头开户。中国人民银行对基本本存款帐户开立实施许可制度,即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帐户首先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开户许可证,之后才可凭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开立帐户。

  2.开户自愿原则。存款人其实可以自主地选择商业银行开立帐户,商业银行也其实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银行开立和使用帐户。

  3.依法维护客户利益原则。商业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帐户内存款。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除外。这一条的第2款是关于公款私存的规定,公款私存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将单位所有的资金以个人的名义存储在银行储蓄机构,从而达到割离单位资金或者存款取息目的的非法行为。因此法律明令禁止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储蓄机构。

银行帐户管理的原则(根据有关的规定,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应遵守以下原则( )。)

帐簿凭证管理

纳税人的帐簿包括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会计凭证、报表和完税凭证及其它有关纳税资料,除另有规定者外,保存十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制销毁清册,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销毁。

  一、帐簿设立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其实我们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设置总帐、明细帐、日记帐以及其他辅助性帐簿,其中总帐、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个体工商业户,其实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市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其实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扣缴义务人其实我们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对于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所得的,其电子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帐簿,但应按期打印成书面记录并完整保存;对于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反映其收入、所得的,其实我们应当建立总帐和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帐簿。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其实我们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计算机记帐的,其实我们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帐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备案。

  二、记帐核算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记帐核算;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实我们应当按照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真实、序时逐笔记帐核算;纳税人所使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有关税收方面的规定不一致时,纳税人其实可以继续使用原有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进行会计核算,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必须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三、帐簿保管

  1.会计人员在年度结束后,应将各种帐簿、凭证和有关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归档保管。

  2.纳税人的帐簿包括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会计凭证、报表和完税凭证及其它有关纳税资料,除另有规定者外,保存十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制销毁清册,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销毁。

  3.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四、税收证明管理

  1.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提供劳务的,其实我们应当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写明外出经营的理由、外销商品的名称、数量、所需时间,并提供税务登记证或副本,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签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人其实我们应当按规定提供纳税担保或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纳税保证金。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其实我们应当按规定的缴销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退保手续。

  2.乡、镇、村集体和其他单位及农民个人在本县市、区内含邻县的毗邻乡、镇集贸市场出售自产自销农、林、牧、水产品需要《自产自销证明》的,应持基层行政单位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3.纳税人销售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如果购货方已付购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财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收回的,纳税人应回购货方索取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者索取折让证明,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五、违反帐簿、凭证管理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税务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国家税务机关备查的。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税务机关处以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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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A.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原则 B.自愿选择原则 C.存款保密原则 D.监督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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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中,我们遵循五大核心原则:法律合规性原则、实质操作原则、分离操作原则、内部控制原则和财务控制原则。这些原则确保了银行结算账户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帮助银行有效规避风险,更好地服务于客户。下面我们来逐一解读这些原则的内涵。一、法律合规性原则 结算账户的使用及管理,首先且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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