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个人理财业务中客户和商业银行的关系是( )。)
导读:在该委托关系中,客户是委托方,银行是受托方。客户委托银行办理结算并支付相应的手续费,银行接受委托按客户的指示提供有偿服务。 商业银行除进行存贷款业务之外...
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
导读:在该委托关系中,客户是委托方,银行是受托方。客户委托银行办理结算并支付相应的手续费,银行接受委托按客户的指示提供有偿服务。商业银行除进行存贷款业务之外,还担负着结算业务以及其他委托业务。商业银行的结算业务是指其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结算其债权债务关系提供资金转账或现金收付等服务的营业活动。在结算业务中,商业银行利用其自身网络和专业知识为客户提供服务,收取手续费;客户则通过商业银行向其交易对方完成资金结算。因此,商业银行的结算业务实际上是提供劳务的行为,银行与客户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委托关系。
在该委托关系中,客户是委托方,银行是受托方。客户委托银行办理结算并支付相应的手续费,银行接受委托按客户的指示提供有偿服务。
一般而言,客户委托银行进行结算业务时,与交易对方总存在某种形式的基础交易关系,比如交易双方存在买卖关系,买方委托银行以汇票方式向卖方交付货款。在这里,存在着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基础交易双方的买卖关系,另一个是买方与银行之间的委托关系,银行只是委托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客户与他人之间交易关系的性质不影响客户与银行之间的委托关系,银行无知悉客户的交易关系实质的义务,仅有依委托为客户办理结算的义务。当然,如果商业银行明知客户向第三人支付资金是为了从事贩毒、走私等非法交易而仍为其办理结算业务时,其行为可能因构成洗钱而被认定为违法或犯罪。
此外,商业银行还担负着其他委托业务,比如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业务;受托代理发行各类有价证券业务;代理买卖有价证券、代理买卖外汇、代理收付款项、代理保险业务等。在这些业务中,商业银行与客户的关系同样属于委托关系。
信托关系与委托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信托关系和委托关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成立的条件不同、财产的性质不同、采取行动的名义不同以及委托人的权限不同等四个方面,且信托的设立必然涉及到财产的转移,而委托合同并不产生财产的转移效果。一、信托关系与委托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信托关系和委托关系的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委托人没有合法所有的、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信托关系就无从确立。委托代理关系则不一定以存在财产为前提,没有确定的财产,委托代 理关系也其实可以成立;
2、财产的性质不同:信托关系中, 信托财产是独立的, 与委托人、 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自有财产相区别, 委托人、受托人或者收益人的债权人均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但委托代理关系中,即使委托代理的事项是让代理人进行财产管理或者处分,该财产仍属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 委托人的债权人仍其实可以对该财产主张权利。
3、采取行动的名义不同:信托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采取行动,代理人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采取行动;
4、委托人的权限不同: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通常只能要求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实施信托,受托人依据信托 文件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委托人通常不得干预。委托代理关系中, 委托人其实可以随时向代理人发出指示,甚至改变主意,代理人其实我们应当服从。
二、信托关系的组成是什么?
信托关系的构成要素为:信托行为、信托目的、信托主体信托当事人、信托客体、信托报酬、信托结束。
1、信托行为是指以信托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或者说是合法地设定信托的行为。
2、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
3、信托主体信托当事人是指完成信托行为的行为主体,即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1委托人:是为了一定的目的将其财产以信托的方式,委托给受托人经营的人。委托人其实我们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受托人:是接受信托财产,按约定的信托合同,对信托财产进行经营的人。受托人其实我们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3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其实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其实可以是受益人,也其实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其实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4、信托客体是指信托关系的标的物,即信托财产。
5、信托报酬是指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所取得的报酬,通常是按信托财产或信托收益的一定比率计算的。
6、信托结束是指信托行为的终止。
综上所述,信托关系与委托合同有啥区别的相关法律知识在上文进行了说明,且凡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即为委托合同。合同形式不过是设立信托的一种方式,但信托并不等同于合同,更不能等同于委任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