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什么是一般保证责任(法律规定的什么是一般保证责任?)
导读:债务人没有按照规定履行义务时,由保证人负补充责任,就属于一般保证责任,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之间存在差异,在这两种保证责任中,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时间不同...
法律规定的什么是一般保证责任
导读:债务人没有按照规定履行义务时,由保证人负补充责任,就属于一般保证责任,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之间存在差异,在这两种保证责任中,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时间不同,保证人作为被告的方式不同。一、法律规定的什么是一般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责任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其实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仅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完全消偿债权的情况下,才负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其实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之规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未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已经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一般保证诉讼时效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连带保证责任的规定有什么?
1、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其实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其实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4、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5、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6、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需要由担保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保证人其实可以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也其实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债务诉讼时效终止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终止。当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终止。
一般保证责任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对一般保证责任的法律规定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时候,保证人其实我们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主合同纠纷没有经过审判或者仲裁,没有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进行强制执行,一般保证人是其实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其实可以自行约定。一、一般保证责任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二、保证期间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其实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对保证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其实我们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三条 【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形式】保证合同其实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其实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一般保证责任是比较常见的保证方式,除了一般保证责任之外,还有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是连带保证责任,在债务清偿期限到期后,债权人其实可以同时让债权人和保证人还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