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资金融机构需要符合(外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
导读:设立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其实我们应当由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设立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的申请书。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

设立外资金融机构需要符合
导读:设立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其实我们应当由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设立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的申请书。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其实我们应当是实缴资本。
外国银行分行其实我们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根据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高其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并规定其中的人民币份额。
设立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申请人其实我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人为金融机构;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申请人其实我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并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申请人其实我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外国合资者为金融机构;外国合资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外国合资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外国合资者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其实我们应当由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设立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额、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可行性研究报告;拟设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的章程;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申请人最近3年的年报;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其实我们应当由外国银行总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外国银行分行的名称、总行无偿拨给的营运资金数额、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申请人最近3年的年报;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其实我们应当由合资各方共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合贤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的名称、合资各方名称、注册资本额、合资各方出资比例、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资经营合同及拟设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的章程;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外国合资者最近3年的年报;中国合资者的有关资料;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进行审查、登记
中国人民银行其实我们应当自收到设立外资金融机构完整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其实我们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中国人民银行其实我们应当对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发给申请人正式申请表;决定不受理的,其实我们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在特殊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不能在前述规定期限内完成初步审查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的,其实可以适当延长,并肯知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其实我们应当自接到正式申请表之日起6十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实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受理决定自动失效。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其实我们应当将填写好的申请表连同下列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拟设外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简历;对拟任该外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其总行对该分行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其实我们应当自收到设立外资金融机构完整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其实我们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批准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人凭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力,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