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后能否向侵权人追偿(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能否向第三人追偿)
导读:受害者在寻求补偿时,应同时考虑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两者无优先顺序。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在法律制度上存在差异,但可并行不悖。现有法律规定允许劳...
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后能否向侵权人追偿
导读:受害者在寻求补偿时,应同时考虑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两者无优先顺序。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在法律制度上存在差异,但可并行不悖。现有法律规定允许劳动者同时进行这两种诉讼。在民事侵权赔偿中,应遵循“有限双赔”规则,除医疗费用外,其余部分可兼得赔偿。这种规则综合考虑了审判实践和现实情况,更符合公平正义原则。一、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后能否向侵权人追偿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受害人在启动寻求补偿的程序以及选择适当的补偿方式时,其实我们应当采取“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策略。即在提起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诉讼的同时,也其实可以主张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这两个诉讼请求并无优先顺序之分,其实可以同时展开。用人单位以及负责工伤保险事务的相关机构不应强制性的要求工伤职工必须先向侵权方提出索赔,然后才能够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作为一种社会性风险分担机制,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而侵权责任则是指行为人由于自身的不当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其实我们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两种法律制度在立法宗旨、价值取向、保护范围、适用条件等多个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原则上并不存在相互冲突的情况。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设计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双向就高补差的程序过于繁琐,实际操作起来困难重重,难以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针对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已经对此类救济程序及其协调方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同时进行这两种诉讼。
其次,在涉及民事侵权赔偿的诉讼中,我们其实我们应当依据“有限双赔”的规则来确定赔偿范围。当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事故发生竞合时,劳动者有权选择向侵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请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是企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之后,作为单位职工其实我们应当享受到的福利待遇和保险赔付,其遵循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工伤事件,劳动者就其实我们应当享有相应的待遇。而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则是基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产生的,其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过错相抵。这两种请求权的基础不同,归责原则和权利保护范围也各不相同。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受害人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并未起到分散侵权人侵权责任的作用,因此,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不能因为受害人获得了社会保险的给付而得到减轻或豁免。然而,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来看,除了工伤医疗费用之外,法律并未禁止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之后再获得民事赔偿,也就是说,医疗费部分不能实现双重赔偿,但是除去医疗费部分,其余部分则其实可以兼得,这就是所谓的“有限双重赔偿”。采用这种有限双重赔偿的规则来确定赔偿范围,也是出于对审判实践以及现实情况的综合考虑。在现实生活中,民事赔偿往往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诉讼成本支出、承担举证责任以及过错相抵规则的限制等诉讼风险、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以及执行是否到位等等,这些都会导致实际获得全额赔偿的比例较低。同时,工伤保险待遇具有社会保障性和福利性质,因此,采用有限双重赔偿的规则更加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依法其实我们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二、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在相关情况下,雇主需要对侵权行为负起责任:
1)当雇主自身的行为,直接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
2)或是雇员因职务行为或者其具有授权性质的活动,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雇主都需对侵权行为负责。
然而,在承担相应责任之后,雇主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最终的赔偿追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其实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受害人在启动寻求补偿的程序以及选择适当的补偿方式时,其实我们应当采取“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策略。即在提起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诉讼的同时,也其实可以主张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这两个诉讼请求并无优先顺序之分,其实可以同时展开。用人单位以及负责工伤保险事务的相关机构不应强制性的要求工伤职工必须先向侵权方提出索赔,然后才能够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作为一种社会性风险分担机制,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而侵权责任则是指行为人由于自身的不当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其实我们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两种法律制度在立法宗旨、价值取向、保护范围、适用条件等多个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原则上并不存在相互冲突的情况。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设计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双向就高补差的程序过于繁琐,实际操作起来困难重重,难以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针对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已经对此类救济程序及其协调方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同时进行这两种诉讼。
其次,在涉及民事侵权赔偿的诉讼中,我们其实我们应当依据“有限双赔”的规则来确定赔偿范围。当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事故发生竞合时,劳动者有权选择向侵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请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是企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之后,作为单位职工其实我们应当享受到的福利待遇和保险赔付,其遵循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工伤事件,劳动者就其实我们应当享有相应的待遇。而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则是基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产生的,其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过错相抵。这两种请求权的基础不同,归责原则和权利保护范围也各不相同。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受害人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并未起到分散侵权人侵权责任的作用,因此,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不能因为受害人获得了社会保险的给付而得到减轻或豁免。然而,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来看,除了工伤医疗费用之外,法律并未禁止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之后再获得民事赔偿,也就是说,医疗费部分不能实现双重赔偿,但是除去医疗费部分,其余部分则其实可以兼得,这就是所谓的“有限双重赔偿”。采用这种有限双重赔偿的规则来确定赔偿范围,也是出于对审判实践以及现实情况的综合考虑。在现实生活中,民事赔偿往往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诉讼成本支出、承担举证责任以及过错相抵规则的限制等诉讼风险、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以及执行是否到位等等,这些都会导致实际获得全额赔偿的比例较低。同时,工伤保险待遇具有社会保障性和福利性质,因此,采用有限双重赔偿的规则更加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
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能否向第三人追偿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其实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其实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能否向第三人追偿,工伤赔偿程序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一、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能否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事故是由于第三人造成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其实我们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实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工伤赔偿程序有哪些
1、工伤报告程序。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
单位其实我们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2、工伤认定程序。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这是一般工伤必走第一步。
但用人单位书面认可为工伤的,又没有投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其实可以不走这一程序。
3、工伤鉴定程序。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即走完工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
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
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4、协商赔偿程序。
工伤鉴定以后,就其实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
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5、劳动仲裁程序。
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其实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
6、法院审理程序。
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其实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其实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7、执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则其实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法院执行。
8、申诉程序。
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则其实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但这一般很难。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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