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的诉讼时效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效期限多久)
导读: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益受损并明确知晓侵权事实和责任人时起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除非有特别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若权益二十年未主张,...
知识产权侵权的诉讼时效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导读: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益受损并明确知晓侵权事实和责任人时起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除非有特别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若权益二十年未主张,法院不保护;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诉讼时效。一、知识产权侵权的诉讼时效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根据相关法规,法定时限恰为三年之久。
在处理此种类型的纠纷与处理其他常见的民事纠纷时,遵循的诉讼时效原则保持一致,具体而言即自权益所有者明确知晓或意识到自身所拥有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以及责任承担者得以确定之日起开始进行计算。
值得强调的是,这一原则也被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中。
这部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寻求保护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设定为三年。
然而,若存在法律另行规定的情形,则应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在此基础上,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通常从权益所有者明确知晓或意识到自身所拥有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以及责任承担者得以确定之日起开始进行计算。
然而,如果权益所有者自权益受损之日起已超过二十年未曾主张过权益,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仍可依据权益所有者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对诉讼时效予以适当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其实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知识产权侵权案被起诉怎么判
在涉及到知识产权侵权方面的诉讼案件中,如果被诉的被告声称其未侵犯原告的知识产权,那么法院将会依据特定情境进行深入的考量与分析。首要任务便是对原告所持有的、具有法律效力且受到法律妥善保护的知识产权展开严谨检查。接下来,法院将致力于评估被告的行为举止是否实质性地侵犯到了原告的知识产权。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若被告由于自身的疏忽大意而对原告的民事权益造成了损害,那么被告便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倘若法律认定被告存在过错,然而被告却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自己无辜,那么他也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赔偿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明确指出了在侵害他人财产时的赔偿原则,即财产损失应按照损失发生当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的方式进行计算。最终的判决结果将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证据,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侵权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所带来的后果以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诸多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其实我们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其实我们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根据相关法规,法定时限恰为三年之久。
在处理此种类型的纠纷与处理其他常见的民事纠纷时,遵循的诉讼时效原则保持一致,具体而言即自权益所有者明确知晓或意识到自身所拥有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以及责任承担者得以确定之日起开始进行计算。
值得强调的是,这一原则也被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中。
这部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寻求保护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设定为三年。
然而,若存在法律另行规定的情形,则应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在此基础上,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通常从权益所有者明确知晓或意识到自身所拥有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以及责任承担者得以确定之日起开始进行计算。
然而,如果权益所有者自权益受损之日起已超过二十年未曾主张过权益,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仍可依据权益所有者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对诉讼时效予以适当延长。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知识产权诉讼是指在人民法院进行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各种诉讼的总称,包括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和知识产权刑事诉讼。知识产权,是我们创造者享有的独特的权利,这些发明创造的专有权利在申请了保护之后就不容侵犯,如果这时候遇到了知识产权侵权就要进行诉讼,那么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特点是怎么样呢的呢?律图网站为您解答。
一、诉讼主体广泛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受让人、被许可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有可能成为诉讼主体。例如某专利权人获得专利权后将该专利权的部分权利又转让给第三人推广实施,该第三人在不同地域,以不同的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在提起侵权诉讼时,专利权人、专利权受让人、被许可人都有可能成为知识产权诉讼的原告。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应仔细审查他们之间的转让和许可合同,并应分别情况,确定诉讼主体的资格。
二、诉讼法律关系复杂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往往既涉及到财产权利,又涉及到人身权利。侵权诉讼中或出现侵权纠纷和权属纠纷以及与第三人的合同纠纷并存的情况;或出现因当事人各自拥有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而形成权利冲突的情况;或出现因同一违法行为甚至多个违法行为而引起的民事侵权责任、民事违约责任甚至行政责任等不同法律责任的情况。这些都使知识产权诉讼的法律关系复杂化。
三、诉讼争点专业技术性强
知识产权诉讼中,诉讼争议的焦点有多且专业技术性强的特点。在诉讼案件审理时,一般需要首先确认权利归属,或者确定原告是否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以及该权利的范围;其次,在对被告的侵权行为的认定上,往往需要法官对侵权标的进行技术上和专业上的比较、判断,这又涉及到工程技术、自然科学甚至文学艺术鉴赏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如果不具备相关的专业背景,没有丰富的知识面,就难以真正把握知识产权诉讼的争点。
例如,对于涉及化学配方的商业秘密侵权诉讼,首先要确定当事人的配方是否符合构成商业秘密的四个要件;其次要判断被控侵权人的配方是否与原告的配方实质相似。这一过程中,法官或律师如没有相关的化学知识,即使委托鉴定机构做技术鉴定,恐怕也难以看懂技术鉴定报告。更何况律师还要就诸如本方当事人配方的成分比例、反应过程、反应条件等具体专业技术问题去说服法官;而法官也要面对双方在这些专业技术问题上截然不同的陈述,独立做出判断,这些都对知识产权诉讼的参加者,尤其对法官和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取证和举证困难
由于知识产权客体具有无形的特点,加上对侵权行为的判断又需要专业技术知识。因此,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无论是当事人对侵权事实证据的提供,还是就已提供的证据进行说服,都比证明有形财产侵权要困难得多。而这一现象的出现,使诉讼中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对法官提出更高的要求,法官只有灵活、准确地运用举证责任的转移和倒置规则,才能在诉讼中更好地体现公平原则。
另外,由于与有形物权的侵权诉讼不同,知识产权诉讼的举证范围较一般侵权诉讼要复杂的多。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对原告而言,首先要提供受诉法院有管辖权的证据;其次,不仅要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自己有损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且要证明自己拥有合法来源的、有效的知识产权,证明自己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
五、侵权种类和形式多样
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使得知识产权人无法以有形控制的占有形式来排除他人对自己权利的侵害。侵犯知识产权并不表现为侵权人剥夺了权利人的智力成果,而表现为侵权人在无法律依据而又未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该智力成果。因此,在知识产权诉讼中侵权形式多为擅自使用、假冒、剽窃等形式。而对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又有不同的侵权形式。例如,我国《商标法》第38条及其《实施细则》第41条共列举了6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形式,我国《著作权法》第45、46条共规定了15种侵犯著作权的形式。由于商标权和著作权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这两类侵权行为的形式虽然都如此之多,但实际却是完全不同的。
六、赔偿数额难以计算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的特点,其价值往往难以估量。在专利侵权中,对专利和非专利技术成果的实施又需要一定的投资才能完成,在投资未收回的情况下,侵权人往往没有形成利润。在商标侵权中,一件侵权商标在侵权人所销售产品中所占比重的大小,以及在著作权诉讼中,作者所受到的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都是非常难以计算的。
从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实践来看,损害赔偿问题一直是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难点之一。1997年5月和200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曾两次专门召开了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问题研讨会,以期解决这一难点问题。足见知识产权诉讼中赔偿问题的复杂性。
从以上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六个特点,大家其实可以看出其复杂性,因此知识产权侵权往往需要专业的知识才能完全的掌握,经济和互联网的发展也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带来了挑战,但是,国家的法律在不断完善,一定不会让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得以肆虐猖狂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