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有哪些(优先购买权适用范围是什么)
导读: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其实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第三百...
我国法律规定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导读: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其实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第三百零六条,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其实我们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其实我们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一、我国法律规定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其实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306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其实我们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
其他共有人其实我们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其实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二、我国法律规定担保和抵押的顺序是怎样的
依据中国相关法令,若被保证的债权采用既有物质担保亦有人保的形式,当债务人未能履约完毕在未来时限内的债务,或出现了双方事先约定的强制执行担保物权的事项时,债权人应严格依照约定来实现其债权;
若未曾有过书面约定或者约定内容含糊不清,而债务人自行提交通货担保,债权人其实我们应当首先通过对该货物进行强制执行来实现已有的债权;
同样,若第三方自愿为债权人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既可直接通过对物进行强制执行来实现其债权,也可要求保证人负担起保证责任。
待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在承担责任之后,获得权利后得以向债务人进行追索。
因此,具体的还债顺序如下:
1、若是该抵押物品为债务人自身所提供,将采取优先执行该抵押品的方式来偿还欠款;
2、反之,如该抵押品为第三人自愿提供,无论任意执行抵押品还是主张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都是合法合理的。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债权人其实我们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其实我们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
债权人其实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其实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优先购买权适用范围是什么
我国法律设定的优先购买权有以下几种情况:1、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2、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3、原股东的优先购买权。4、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如果是共有的事物就会涉及到最后的权属问题甚至还有可能因此而发生难以私下解决的矛盾,尤其是在共同拥有的前提下有一方希望出售给他人并转让所有权的时候就会侵犯到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这就是法律规定优先购买权的原因。那么,优先购买权适用范围是什么?
一、优先购买权适用范围是什么?
我国法律设定的优先购买权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各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是一种以物权为基础而设定的优先购买权,是以所有权的份额即权利这一无体物作为买卖的标的物。
二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二条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其实我们应当予以支持。”显然这也是以物权为基础的而设立的优先购买权,所不同的是买卖的标的物是有形物。在此原共有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不仅必须是出卖的财产的原共同共有人,还必须是出卖的财产与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原共有人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不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的,则原共有人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但这一规定一方面规定原有的共有财产已经分割,说明了共有财产因分割后已转化为各个共有人独立财产。另一方面却又规定,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配套使用,则前后矛盾,值得商榷。
三原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这是仅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转让其出资时设定其他股东享有的优先购买权,这也是基于物权的基础上而设定的,标的物是无形的权利,因为股东的出资所得到的是在公司里享有的股权,所以这种转让实质就是股权的买卖。
四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将出租房屋出卖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担人在同等条件,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其实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也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其实我们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尽管《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提前通知的期限,只限定为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但审判实践一般仍以三个月作为提前通知的合理期限。至此,《合同法》在债权关系基础上确定了优先购买权的制度。
总之,对于优先购买权这个权利的行使主体法律是由专门规定的,因为在现实中会发生很多类似的场景,如果不赋予其优先购买的权利就会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权利而对于出售方却没有任何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