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精神病可以强制离婚吗(夫妻一方有精神病财产怎么分)
导读:没有强制离婚的说法,其实可以起诉离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女方精神病可以强制离婚吗
导读:没有强制离婚的说法,其实可以起诉离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一、女方精神病其实可以强制离婚吗
没有强制离婚的说法,其实可以起诉离婚。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其实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其实我们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其实我们应当准予离婚。
二、女方精神病男方残疾离婚孩子判给谁
具体情况需依据实际状况而定。
在审判过程中,当涉及到与精神病患者解除婚姻关系之后,通常会在其配偶具备抚养能力的前提下,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判决给其配偶。
而对于缺乏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如果他们提出减少或者免除自己对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用的负担要求,经过审理,法院是可能会根据实际案情予以考虑的。
此外,假如该精神病患者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有能力并且愿意承担起照顾精神病患以及他们未成年子女的责任,同时还获得了其配偶的同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将未成年子女交由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照料也是可行的方案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在法律体系中,并无强制解除婚姻关系之规定,如需离婚,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若被告在缔结婚姻之前未告知其有精神疾病史,而在婚后无法治愈;或者,原告明知被告存在精神疾病却与之缔结婚姻关系;亦或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罹患精神疾病且久治不愈,均被视为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在此情况下,若一方当事人坚持要求离婚,经过调解仍无法达成共识,法院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准许离婚的判决。
精神病强制治疗关几年
患上了精神病需要强制治疗,关几年是不确定的,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具体分析。需要参考的关几年的因素包括,治疗精神病的单位,还有发出精神病鉴定的主体的意愿,合议庭的组成方式等。精神病强制治疗关几年?
关几年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
一接收精神病患者的单位
我国法律规定由法院决定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但是我国仅建成的25所安康医院对精神病患者的收容与治疗能力相对有限。实际运行中,面对精神病患者这颗不定时“炸弹”,一些家属、居委会等是不愿意接收的。公安机关虽然在法律上附有临时约束的义务,但也从维护社会治安的角度不得不接收。同时有些政府机关并没有设立相应的治疗机构或是给予财政支持,因此,公安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倍感无力,甚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送往看守所等做法,在送到强制医疗区之前如何处理也是法律应该完善的地方。对于没有设立专门安康医院的地区,地方其实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由卫生部门主管精神病患者的治疗和预防,民政部门负责财政支持,公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同时设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基金,探索社区服刑结合住院治疗等多种方式管理精神病患者的强制医疗。
二提起精神病鉴定的主体
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前提就是精神医学鉴定,但是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医学鉴定,从新《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2款以及第121条和145条规定中其实可以看出鉴定由侦查机关主导的倾向,虽然当事人和辩护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但是否同意由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没有强制效果,这就使得犯罪嫌疑人可能失去被鉴定的权利。不仅使得当事人的人权得不到保障,而且也使得审理的公信力下降。人们从对于其杀人行为由深恶痛绝变成同情甚至觉得他冤死而批评审理不公。并不反对侦查机关在提起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主导地位,但是,我国也其实我们应当平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对精神病鉴定的提起权,由法院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这不仅符合控、辩、审三方平等对抗的诉讼结构,体现鉴定的客观公正,防止了司法机关滥用权力,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得到鉴定的合法权利。
三合议庭的组成方式
新《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其实我们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是法官不具备法医学专业知识,无法从法医学角度对被告人的精神状态作出判断,以致法官无法依据经验、伦理、常识等做出是否对其实施强制医疗的裁判结果。同时,鉴于目前我国鉴定人员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差异,造成了对同一当事人前后鉴定结果截然不同的情况,导致重复鉴定时有发生。法院在实务操作中其实可以吸收大陆法系鉴定人作为专家辅助人的定位,吸收一名精神病专家陪审员或精神病医师,甚至具备心理学、社会学等专家组成合议庭进行裁决。以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客观性、权威性。
四刑事强制医疗
当前,采取法院依职权主动解除和依被强制医疗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两种模式。在操作过程中,由于法院并没有直接监管精神病或是由于监督不到位,很少以职权解除,更多的情况是由被强制医疗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后向法院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精神病病情的反复性是让司法人员及家属都担心的问题,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患者病情转稳定,但是考虑到仍具有危险性,一些家属并不愿意申请,以上都给负责强制医疗的机构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一些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患者相对稳定后又与家人失去联系,同时我国也没有规定强制医疗的最长期限,使得出院难的问题一直没办法得到很好解决。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法律明确具体规定什么时候什么情况其实可以解除,什么人其实可以提请解除程序,后续看管和治疗等问题。
强制医疗也是为了患者本人的健康为主,因为精神病是一种特殊的群体,这个群体没有自己的自主意识或者说自主的意识比较混乱,所以强制医疗其实可以帮助这类群体更好的生活或者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