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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人死亡没有遗产妻子儿女还要还吗(欠债人死亡,可以让他老婆儿子还钱吗?你怎么看?)

导读: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去世且没有留下遗产,那么配偶和子女通常不是法定的还款人,因为债务的清偿通常仅限于债务人的财产。但是,夫妻共同债务是个例外,无论生存...

导读: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去世且没有留下遗产,那么配偶和子女通常不是法定的还款人,因为债务的清偿通常仅限于债务人的财...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欠债人死亡没有遗产妻子儿女还要还吗(欠债人死亡,可以让他老婆儿子还钱吗?你怎么看?)

欠债人死亡没有遗产妻子儿女还要还吗

导读: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去世且没有留下遗产,那么配偶和子女通常不是法定的还款人,因为债务的清偿通常仅限于债务人的财产。但是,夫妻共同债务是个例外,无论生存方是否愿意承担,都需要还款。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或者是一方事后追认的,或者债务是用于日常生活或有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的,那么这笔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共同目的的,否则生存方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一、欠债人死亡没有遗产妻子儿女还要还吗

一般而论,若债务人不幸离世且无任何遗产遗留,其合法配偶及其子女通常不被视为法定的还款责任人。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债务的清偿通常系以债务人自身所拥有的财产为上限。在此种情境之下,因债务人亡故并且未留下任何其实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遗产,所以其生前负担的债务在法律层面则无法得到依法妥善的清偿。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倘若该笔债务归属为夫妻共同负担之债务,即便债务人已先逝去,其尚在世的伴侣仍旧被确立为必须承担还款责任的一方。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夫妻双方均签字确认或其中一方在事发后予以追认等共同表达意愿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担的债务,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担的债务,则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若债权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表达意愿的情形,则该笔债务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离世无遗产,配偶及子女非法定还款人,因债务清偿限于债务人财产。但夫妻共同债务除外,无论生存方需承担。据《民法典》,共签或追认、日常家用或证明用于共生活/生产的单方债务属共同债务,反之非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实际用于共同目的。

二、欠债人死亡的债务哪些人去承担

若负债人身亡,则其所负担之债务将由下列人群负责承担:

首先,如债务人不幸离世,那么其继承人便需在其所继承的财产范围之内,全数为已故遗产继承人清偿债务。

其次,倘若缺乏可供继承的遗产,但却存在对债务提供了担保的保证人,此时,保证人就必须独自承担起保证责任。

再次,若该笔债务恰属债务人与其配偶之间的共同债务,那么当债务人离世之后,便应由其配偶负责清偿这部分债务。

最后,若无上述情况发生,那么这笔债权、债务将会自动消逝,无需再次进行还款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其实我们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其实我们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其实我们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三、欠债人死亡了谁还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当负债人不幸离世之后,他所遗留下来的债务将由合法的遗产继承者依照遗嘱或法定程序在其所继承的财产范围之内承担起偿付的义务。倘若所继承的财产无法全额偿清其所有债务,那么承继人必须按照自己能够继承的那部分财产额度来进行偿付。反之,如果承继人选择放弃对受害人遗产的继承权,他/她将会无需再负担任何偿还义务;但是在此之前,他们需要先向遗产管理机关明确表达出放弃继承的意愿。

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离世无遗产,配偶及子女非法定还款人,因债务清偿限于债务人财产。但夫妻共同债务除外,无论生存方需承担。据《民法典》,共签或追认、日常家用或证明用于共生活/生产的单方债务属共同债务,反之非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实际用于共同目的。

欠债人死亡没有遗产妻子儿女还要还吗(欠债人死亡,可以让他老婆儿子还钱吗?你怎么看?)

父母死亡后还能继承儿子遗产吗

父母死亡后是否还能继承儿子的遗产这就要看实际情况,只要父母先于儿子死亡就不能得到,而对于死亡在儿子之后的话那么就其实可以得到相应的份额,从而转为遗产分配给其他的继承者们。

父母先于儿子去世,不能继承儿子遗产

父母在世儿子去世,父母按法定继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实可以继承儿子遗产。将来父母去世,按法定继承,儿子的子女其实可以代位继承应该由儿子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1日实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其实我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其实我们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其实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其实我们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其实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其实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其实我们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其实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合上面所说的,继承遗产一般是针对于有遗嘱的按遗嘱来进行分配,而对于没有遗嘱就其实可以按法定的继承方式来进行处理,而对于父母是否还能继承儿子的遗产就要看是死亡在儿子之前还是之后这样才能确定,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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