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在哪些情况下不能提出离婚呢(夫妻不能离婚有哪些情形)
导读:男方在女方怀孕期、分娩后一年内及终止胎儿发育手术后六个月内,无论离婚途径,均不得提出离婚。女方主动或双方协商离婚不受此限。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可允许男方离婚,...
男方在哪些情况下不能提出离婚呢
导读:男方在女方怀孕期、分娩后一年内及终止胎儿发育手术后六个月内,无论离婚途径,均不得提出离婚。女方主动或双方协商离婚不受此限。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可允许男方离婚,如女方婚内不忠、男方生命安全受威胁或合法权益严重受损。这些例外需男方提供确凿证据。一、男方在哪些情况下不能提出离婚呢
男方不能提出离婚要求的特定情况如下:
首先是当女方处于怀孕期时。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男方选择哪种离婚途径,如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并经由当地民政部门认可,均不被准许。
然而,如果在审理过程中确实需要考虑女方怀孕的事实,女方其实可以提供相关的医学检测报告以支持这一观点,法院则通常会依据该事实决定拒绝男方的诉讼请求。
其次是在女子分娩后的第一年内,男方同样无法通过任何形式提出离婚要求。
在此阶段,法院通常会站在保护女性以及新生儿权益的立场上,决定驳回男方的申诉。
最后,若女方在终止胎儿发育的手术(无论是自然流产还是人工流产)完成后的6个月以内,男方同样无权提出离婚申请。
但需要注意的是,若男女双方选择协商离婚并通过当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以及如果是女方主动提出离婚请求,那么这些情况下不受特别的约束。
根据实践中的经验积累,一般情况下,如果法院认为存在“确有必要”的特殊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可能性:
首先,如果男方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动与其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生育或终止妊娠的行为。
其次,如果男方的生命或人身安全受到女方的威胁,或者他的合法权益遭到女方重大损害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二、男方在哪些情况下不能请求离婚
1.处于孕期期间的女性朋友们,您们有权保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丈夫在这段宝贵的时间里,无法主动向您提出离婚请求。
然而,若在此期间,如存在确实必要的情形或是女性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婚姻状况已经恶化,人民法院仍会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予以考虑,并依法为您维护应有的权利。
2.对于经过法庭审理决定不准离婚以及经过调解达成和解的离婚情形,法院通常都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假如纠纷双方撤销诉讼或是将之归类为撤诉处理,并且在接下来的六个月内并无新的情况与理由,原告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将不再对此案件进行审理。
3.现役军人的伴侣期望离婚,必须获得当值军人的明确同意,除非该名军人出现了极为严重的不当行为。
这里提到的“军人”,特指现役军人,倘若军人本人同意或是犯下了重大错误,那么他的另一半仍然具有要求离婚的合法权利。
4.在界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方面,法院将会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
如果法院判定为此问题尚待探索,其通常不会轻易做出离婚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在女性处于妊娠期间、生产之后的十二个月之内以及终止胎儿生长发育手术完成后的六个月期限内,无论是通过何种方式进行离婚程序,男方都无权提出离婚请求。然而,如果是由女方主动提出或者经过双方协商达成共识的离婚事宜则不在上述限制范围之内。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其实可以批准男方提出的离婚申请,例如当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不忠诚行为、男方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者其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时。但是,在此类情形中,男方必须提供充分且确凿的证据来支持其诉求。
哪些情况下
1、女方在怀孕期间,是指女方从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时间。2、分娩后一年内,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一年内不能提出离婚。3、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即从女方人工流产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婚姻法既对提出婚姻的条件作出了规定,同时也对男方不能提出离婚的情形作了具体的规定,以此来保护女方以及胎儿的利益。下面就和律图一起来看看有哪些情形吧。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如果在这段期间内是由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虽然是由男方提出,但人民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受理的,不受上述特殊期间的约束。
本条规定了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三种情形:一是女方在怀孕期间;二是女方分娩后一年内;三是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婚姻法》对妇女特殊时期的权益作出保护性规定的目的是,在上述三个特殊时期内,一方面妇女在生理和心理上有一定负担,身体比较虚弱;另一方面胎儿和婴儿正处在发育阶段,需要精心地护理和照顾,如果此时男方提出离婚,既影响妇女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胎儿或婴儿的健康发育和成长。因此,法律作出上述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该条文的具体含义解释如下:
一“怀孕期间”的含义 本条规定的“怀孕期间”,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1.夫妻双方发生性关系而造成的怀孕,在该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2.女方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3.本条规定的“怀孕期间”,不包括女方在婚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的怀孕期间。这是因为女方已经违背了夫妻应该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再对其特别保护必将损害男方的合法权益。
二“分娩后一年内”的含义 所谓分娩,是指胎儿脱离母体作为独自存在的个体的这段时期。只要女方有分娩的事实,无论婴儿是否活着出生,也不论出生后是否死亡,分娩后一年内男方均不得提出离婚。
三“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的含义。 中止妊娠包括自然中止妊娠和人工中止妊娠。本条对中止妊娠的原因未加以限制性规定,因而,无论是自然中止妊娠,还是人工中止妊娠,在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限制男方提出离婚请求,均符合婚姻法保护女方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的法律精神。
四“女方提出离婚的”含义 在上述三个特殊时期,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此规定的限制。女方自愿放弃法律对自己的特殊保护,说明其本人对离婚已有思想准备,或者维持婚姻关系可能对女方自身或胎儿、婴儿造成重大不利。在此情况下,法院对女方提出离婚的请求其实我们应当受理,并应根据夫妻关系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准予离婚。此外,如果男女双方在上述期间自愿离婚,法院也其实我们应当受理。
五“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含义 这里所说的“确有必要”,一般是指女方存在过错,严重损害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女方不同意其配偶提起的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依然其实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依法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这是因为当女方存在严重过错时,足以证明该女方主观上已经不再珍惜自己的婚姻,客观上其过错行为已经严重破坏了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人民法院受理该离婚请求,不仅符合婚姻自由的原则和婚姻的本质,也合乎社会道德的要求。
六本条属程序性限制规定 本条规定是对男方在一定期限内行使离婚请求权的限制,这是一种程序上的限制性规定,它只是推迟男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时间,并不涉及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体性问题。待上述期间届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