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是否有权选择自己的监护人(孩子几岁可以选择监护人?)
导读:监护制度旨在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士的权益,未成年人因其心智发展未成熟,法律并未赋予其选择监护人的权利。法定监护人为其父母,如父母丧失监护...
孩子是否有权选择自己的监护人
导读:监护制度旨在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士的权益,未成年人因其心智发展未成熟,法律并未赋予其选择监护人的权利。法定监护人为其父母,如父母丧失监护资格,未成年人的祖父母、父母的兄弟姐妹、亲近的亲戚或朋友(需经父母单位及社区同意)可担任监护人。一、孩子是否有权选择自己的监护人
监护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那些在行为能力上有所欠缺的人士,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人身安全、财产权以及所有其他的合法利益都需进行严格监管保护的特定人群。
关于孩子其实可以自主选择监护人的说法并不准确,无论孩子年龄如何,他们都无法独立行使这一权利。
由于考虑到孩子的智力发育尚未达到能够对如此重大的决定做出最佳最有利选择的阶段,因此,我们的法律体系并未将监护人的选择权赋予给未成年人。
依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始终都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
若未成年人的双亲已离世或因故失去了监护能力,则应由以下人群中具备监护能力者来担此重任:
(1)其祖父祖母、外祖父祖母;
(2)同胞兄长姐妹;
(3)与之关系亲近且愿意担责的其他亲戚或朋友,但前提是必须获得未成年人父母所属单位或住所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认同与批准。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孩子是否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
在孩子无法拥有变更抚养权利的情况下,如果某位父母主张变更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现状,以下几种特殊情形之一的,其实我们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明智裁决与支持:首先,在此类情形中,与孩子长期共同生活的一方可因病重或是伤残等原因而无法承担抚养责任;
其次,如果这位家长未尽到抚养职责、存在虐待儿童的恶劣行径,抑或是与孩子共同生活所产生的积极效果远低于可能对孩子心理和生理健康造成的负面影响;
再者,当年满八周岁的孩子强烈希望跟随另一方生活时,倘若对方具有实际抚养能力可满足其愿望;
最后,在特殊情况下还有其他合理且正当的理由,比如已达法定年龄其实可以自主选择跟随哪一方生活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监护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那些在行为能力上有所欠缺的人士,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人身安全、财产权以及所有其他的合法利益都需进行严格监管保护的特定人群。
关于孩子其实可以自主选择监护人的说法并不准确,无论孩子年龄如何,他们都无法独立行使这一权利。
由于考虑到孩子的智力发育尚未达到能够对如此重大的决定做出最佳最有利选择的阶段,因此,我们的法律体系并未将监护人的选择权赋予给未成年人。
依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始终都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
若未成年人的双亲已离世或因故失去了监护能力,则应由以下人群中具备监护能力者来担此重任:
(1)其祖父祖母、外祖父祖母;
(2)同胞兄长姐妹;
(3)与之关系亲近且愿意担责的其他亲戚或朋友,但前提是必须获得未成年人父母所属单位或住所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认同与批准。
孩子能不能自己选择监护人
孩子是不能够自己选择监护人的,这主要是因为我们国家规定的法定监护,如果法定监护人不存在的话,那么是其实可以有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除了法定监护,还存在着指定监护以及常见的委托监护,这些监护方式都是非常重要的选择方式。一、孩子能不能自己选择监护人?
监护人是不能够随意的进行选择的
《民法典》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更换法定监护人的程序是什么?
监护的设立即监护人的选任。对此,存在四种方式:
一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二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指定监护有两种情况: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时,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其实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2、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其实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在以指定监护方式设立监护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其实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作出维持或撤销原指定的判决,如果原指定被判决撤销,人民法院应另行指定监护人。
三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是指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
监护人在我们国家所起到的作用是非常大的,而且监护人不能够随意的进行选择,比如说孩子一出生,那么他们的法定监护人就是他们的父母,这点是不能够随意的改变,除非是父母不在或者是丧失了相关的能力,这个时候其实可以由法院指定进行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