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违法所得多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定罪标准和法律规定)
导读:涉及侵犯商标权的刑事案件,具体金额规定如下:个人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需达十万元以上,单位则需五十万元以上;个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销售额需达十万元以上,...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违法所得多少
导读:涉及侵犯商标权的刑事案件,具体金额规定如下:个人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需达十万元以上,单位则需五十万元以上;个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销售额需达十万元以上,单位则为五十万元以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需两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价额二十万元以上。情节严重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违法所得多少
关于侵犯商标权的刑事案件涉及的具体金额规定如下:
1.针对假冒注册商标罪,个人层面非法经营额若达到人民币十万元以上,以及单位层面非法经营额如若达到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等情况则可构成;
2.而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方面,个人销售数量如达到人民币十万元以上,同时单位销售数额也须满足达到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条件方可触犯此罪名;
3.另外,在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上,违法所得需在人民币两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价额也要在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才符合该罪行构成要件。对于那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且情节严重者,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制裁;而情节尤其严重者,将会面临着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要附加处罚金惩罚。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交不起罚款怎么办
若商标侵权行为导致无法承担罚款责任,其实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相关措施,或尝试与对方协商分阶段缴纳罚款。
如若在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仍旧不能履行义务,那么将会对个人施加消费限制甚至拘留等严厉惩罚。另值得注意的是,罚款必须由侵权者全额承担,这一规定将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实可以执行的财产,其实我们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其实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法院判处的罚金是不其实可以不交的,如果当事人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罚金的,法院会强制执行,如果执行有困难的,要分次执行罚金。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其实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其实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违法所得多少”,我们其实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会判得重吗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会判得重,因为根据我国《刑法》214条明确的规定,如果明明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一些产品,仍然进行销售的情节严重的情况,需要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来进行处罚,如果销售的数额巨大的,按照三年以上7年以下的基础性处罚。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会判得重吗?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会判得重,我国《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 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该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其实我们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该规定的“数额巨大”,其实我们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本罪的客体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的管理秩序。
但是更值得关注的则是本罪的对象——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此时我们要讨论的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对象是否要和《刑法》第213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对象保持一致。按照犯罪形态来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这两个罪的客观行为是一种共犯的关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设置来自于假冒注册商标罪,只是因为我国《刑法》的规定,把这本应该作为一罪来处断的犯罪分割成了两罪而不以一罪论。于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对象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对象保持了一致性。
作为本罪对象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还有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被假冒的注册商标要被假冒到何种程度才算是符合刑法标准。理论界关于这个问题曾经有过争论,观点各异。最后,还是司法解释给了我们一个确切的结论:“刑法第213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这就意味着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只有在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注册商标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换一句话就是说如果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近似的注册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注册商标以及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注册商标的这三种行为都是作为民事侵权行为来处理。而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对象。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
1销售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客观方面指行为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销售是指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所有权通过有偿的形式出让给他人。商品所有权转移及转移的有偿性是销售这个行为的本质特点。销售行为包括批发、零售、代销等各种形式,一般来说要求同时具有买进和卖出两个行为。但是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单纯买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并不按照本罪来处理,也就是说本罪偏重于处罚卖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这个行为。关于这点和其他犯罪的确有所不同,在毒品犯罪中只要有买进毒品这个行为就能够成贩卖毒品罪,而不论是否有卖出行为。
2销售行为的具体认定
而关于售出行为,还有几个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销售行为的完成到底是指货物售出还是以货款收入作为判断标准?理论上一般认为,销售行为的完成是行为人已经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出去,而且实际所获的销售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程度。正如我们所知,理论上通常都是假设的一种理想状态,而现实是复杂多变的,很多时候根本达不到这种理想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货物的所有权和货币的所有权同时转移的情况,大多数的情况是可能货物已经交付但是还没有付款。所以这个时候以货物交付作为售出,还是要等到权利实现才是真正意义上销售行为的完成,就显得有探讨的价值了。按照民法上的解释,我们一般还是以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也就是货物转移作为销售行为的完成,而不是以权利实现为准。
其次,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偿付他人债务的抵债行为是否能够构成销售行为。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第一步要考虑的是,是否要将销售行为的发生领域仅仅限定在商品流通过程中。按照人们通常的理解,销售行为一般发生在商品的流通领域。由于销售行为在本质上具有有偿转移商品所有权的特点,也就是说销售行为本质上来看就是一种有偿交易行为。而《刑法》第214条仅规定本罪的行为为“销售”更是一种有力的说明,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抵债行为因为是一种有支付对价的行为,自然其实可以作为有偿交易行为归入到销售行为的范畴中。在刑法解释并没有十分明确销售的最终定义之前,我们将本罪中的“销售”行为作广义的理解,适当扩大其适用范围还是一种比较正确的做法,因为这更加有利于保护法益。如果我们仅将本罪中销售行为的发生领域限定在商品流通过程中,那么将会是对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种抵债行为的坐视不管,这显然不利于全面、充分发挥《刑法》第214条规定对他人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权的有效保护。因此,其实我们应当将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支付债务的行为认定为本罪中的销售行为。
关于销售行为的最后一个问题是,在商家商品促销中附赠的商品如果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也能作为销售行为认定?附赠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实主要是依附在主商品之上,这种广告式的赠送行为并没有要求消费者做出其他有对价的付出,其实可以说是为了扩大商品的知名度而进行的不附加任何条件的赠送行为。这和一般的搭售行为是不同的,如果是搭售行为自然其实可以作为销售行为来认定,但是这种不需要支付对价的附赠行为不其实可以成为本罪所要求的销售行为,因此也就不构成此罪。
三本罪的主体与主观方面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其实可以构成本罪,成为本罪的主体。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如果行为人不知情,则不构成本罪。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时是否明知的认定,其实我们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认定。只要能证明其知道或其实我们应当知道销售的是仿冒品的,即其实可以认定为明知。
在当代的社会,对于销售假冒伪劣的商品肯定是需要进行一定的惩罚的,同样的如果是属于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所制造出来的商品进行销售的,也是需要进行一定的惩罚的,按照三年以下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