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中发生盗窃行为如何定性(同居期间一方拿走对方存款是犯罪吗)
导读:在处理同居伴侣间的盗窃问题时,需要仔细审查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确定财产是否共同所有。如果是共同所有,那么很难认定一方的行为构成盗窃。其次,如果财产不是共...
同居关系中发生盗窃行为如何定性
导读:在处理同居伴侣间的盗窃问题时,需要仔细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确定财产是否共同所有。如果是共同所有,那么很难认定一方的行为构成盗窃。 其次,如果财产不是共同所有,那么需要证明该财产是由一方单独拥有的,并且对方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此外,盗窃的金额大小也是一个关键因素。如果金额较大或频繁发生,即使是在伴侣之间,也容易被认定为犯罪。一、同居关系中发生盗窃行为如何定性
处理涉及同居伴侣之间发生的盗窃行为的性质问题时,我们需全面审慎地考量诸多层面的因素。
第一,考察窃取之物是否隶属于双方共享的财产范畴。若该财物属于共有的财产,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类行为将无法被判定为盗窃。
然而,倘若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被窃取之物确实明确归属某一方单独所有,并且另一方存在着以非法占有所得为目的而进行的秘密窃取行为,那么这种情况便有可能被视为盗窃罪行。
其次,盗窃行为所涉金额的规模亦是决定其性质的关键要素。当盗窃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或出现多次盗窃行为时,即便发生在同居伴侣之间,也更容易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处理同居伴侣间盗窃,需细审:是否共享财产定基础,共享则难认盗窃;若非共有,需证物主独享,且对方非法占有意图明确,方构盗窃。金额大小亦关键,大额或频繁,即便伴侣间,也易认定为犯罪。
二、同居关系中是否能相互继承财产
倘若同居的任何一方或双方都是已婚人士的话,那么他们之间将无法发生互为继承人的财产转移现象。
这种做法不仅是为了保障配偶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尊重社会的良俗道德,以及保护我们的婚姻家庭制度。
反之若两个未婚者共同生活,并且满足了事实婚姻的全部要素,他们便具备了相互继承遗产的法律资格。
然而,若同居的双方均未婚,且未能达到事实婚姻的判断标准,那么依照普遍的情况来看,他们将无法获得互相继承遗产的法定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其实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三、同居关系中的共同财产怎么认定
关于男女二人在同居状态下的共有资产界定问题,其基本规则如下所述:首先,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明确地将某项财产约定为共同共有,那么该财产便其实我们应当被确认为共同财产;其次,倘若双方并未就财产的所有权归属达成任何协议,则一般会根据财产的获取途径、贡献程度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与判定。
在此过程中,那些由双方共同付出工作努力或协同参与经营活动而积累起来的财产,以及各方共同投资购置的物品,绝大多数情形之下都其实可以视为是他们的共同财产。
然而,如果其中一方在遗产继承或者接受赠予等方式中获得了某项财产,并且明确表示该财产仅归自己所有,那么这部分财产并不属于共同财产范畴。
至于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各项开支,比如共同居住房屋所需支付的租金、水电气费用等等,由于这些支出往往无法精确计算,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进行明确的划分。
总而言之,在处理同居关系中的共有财产问题时,我们必须要全面考虑到各种可能影响结果的因素,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
处理同居伴侣间盗窃,需细审:是否共享财产定基础,共享则难认盗窃;若非共有,需证物主独享,且对方非法占有意图明确,方构盗窃。金额大小亦关键,大额或频繁,即便伴侣间,也易认定为犯罪。
同居关系的性质和同居关系的解除
当事人起诉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一.同居关系的性质和同居关系的解除
1.同居关系的性质。
同居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二人之间稳定的包括性生活在内的共同生活。
同居包括三个构成要件:
1、同居的主体是一男一女;
2、需要有包括性生活在内共同生活;
3、男女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
关于同居关系的性质,不可一概而论。如果同居的双方当事人都没有结婚,二人的同居关系虽然不为法律所提倡,但是也没有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那么是合法的。非法的同居关系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这种情况已经侵害了配偶合法的权益,也是我国婚姻法所明文禁止的。
2.同居关系的解除。
现行《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从此条含义看,只有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院才受理,并予以解除。
这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
在这种情形下,男女同居是非法的,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受理。
这就是说一般的同居关系其实可以自然解除,除非涉及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法院才受理。
符合事实婚姻构成的同居关系的解除。《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这即是说,同居关系构成事实婚姻的,则同居关系的解除需要参考离婚处理。
二、同居关系子女的抚养纠纷如何处理?
先说法院是怎么受理同居关系子女的抚养纠纷的。一般来说,有同居关系的双方需要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其实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就解除同居关系,并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做出裁决。但是,如果仅仅以解除同居关系为由起诉,除非是非法同居,即与有配偶者同居的,否则法院一般不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受理”。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同居关系子女的抚养纠纷如何处理?
同居关系子女应属于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其实我们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所以,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其实我们应当解决子女抚养问题,遵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各自承担抚养费,并按照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支付孩子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
同居关系不是一种正常婚姻形式,虽然有时候的确是按照合法婚姻对待的,但毕竟没有进行婚姻登记,没有领取结婚证,在法律上总归是有所欠缺的。
事实上,法院在认定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时还是存在一些差异的,而有时候处理同居关系时并不能完全照顾到当事人的利益,尤其女方的权益,还有就是孩子的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所以,如果其实可以的话,最好还是从一开始就进行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就会免去后续不少的麻烦和纠纷。如果在同居关系、同居关系解除、同居关系子女的抚养纠纷如何处理等问题还存有疑惑,不妨咨询专业婚姻家庭律师的意见,或许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