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有哪些(什么是知识产权)
导读: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规则为:先看实际损失,再看侵权获利;两者都没有,就按侵权情节来裁定赔偿。权利人还其实可以额外主张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总之,要让赔偿...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有哪些
导读: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规则为:先看实际损失,再看侵权获利;两者都没有,就按侵权情节来裁定赔偿。权利人还其实可以额外主张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总之,要让赔偿全面覆盖损失和预防成本。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有哪些
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权利人因遭受侵权而受到实际损失时,其实我们应当以实际损失作为赔偿额的依据;倘若实际损失无法准确确定,则其实可以考虑参照侵权人在侵权过程中所获取的不当收益来估算赔偿金额。
其次,若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所得之利都难以及时明确,则应交由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审判并做出相应的赔偿裁定。
最后,除此之外,权利人还其实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主张为防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而付出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其实我们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其实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其实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其实我们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其实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其实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能否仲裁,有哪些规定
若签署了充分且合法的仲裁协议并且满足申请仲裁的种种要求,那么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争议便能通过仲裁方式加以解决。关于这一点,我们其实可以从《仲裁法》的第二十一条例文中窥见端倪。该条款明确指出,欲进行仲裁的各方当事人须依循以下必要步骤:首先要有适当的仲裁协议存在;接着要有具体而明确的仲裁请求和相关的事实与理由;最后,所涉及的事项需属于仲裁委员会所能管辖的范畴。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著作权法》的第六十条亦有云,针对版权争议,既可采用调解模式予以解决,也其实可以依据各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书面仲裁协议或创作权合同内所含有的仲裁条款,向相关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然而,如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仲裁协议亦无在创作权合同中载明仲裁条款,便可径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纷争。《著作权法》第六十条
著作权纠纷其实可以调解,也其实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其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知识产权侵害一般怎么判
知识产权遭受侵害的裁决结果会依照特定情形进行评估。一般而言,法院会全面权衡以下各项因素: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与情节、所导致的经济损失、以及侵权方的过失程度等等。惩罚措施可能涵盖制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等多个方面。关于具体的量刑标准及范围,我们的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在处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原告需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实侵权行为的真实存在及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以实际损失为准,无法确定时参考侵权获利;两者均不明,由法院依侵权情节裁定赔偿。权利人可额外主张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确保赔偿全面覆盖损失与预防成本。
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一、权利人1、建筑物上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2、建筑立体商标的权利人3、建筑外观设计的申请权利人二、建筑物上的知识产权的利用1、加强宣传,知道权利的存在。2、重视建筑物上的无形资产权利的申请。在商品经济时代,科技、技术、文化、设计产业的发展迅速,这些有专业技术脑力劳动者其实可以通过注册成商标等方式,形成自己的专利,为此知识产权油然而生,那么什么是知识产权呢,那么在建筑工程设计行业知识产权法规又有哪些呢,请跟着小编来了解下。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主要分类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
知识产权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法律,对特定人的符合特定条件的特定的发明创造和可识别性标记,经过特定的程序而授予的受特定保护的有特定激励效果的特定权利。该定义具有如下几个特点,九个特定特定国家机关、特定法律,特定人、特定条件、特定发明创造和可识别性标记、特定程序、特定保护、特定激励效果、特定权利 , 基本上涵盖了知识产权的所有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二、建筑工程设计行业知识产权法规规定
一权利人
1、建筑物上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
建筑作品的作者是所有的参加者建筑师、其他专业设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房地产开发商和业主。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形式表现的建筑作品是由建筑师设计、施工单位建筑、房产开发商投资然后转移给业主的,业主取得建筑作品的所有权是无可置疑的。但是建筑师、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房地产开发商谁有权取得该建筑作品的著作权呢?下面分别进行分析:对于其他专业设计师,如果他的设计在概念上与建筑物是分离的,并且不是建筑物的功能性及建筑元素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那么它可对自己的设计享有著作权保护,例如建筑师设计一栋大楼,请园艺师设计了大楼顶部的花园阁楼,如果此花园阁楼具有原创性,园艺师可对此花园阁楼申请著作权保护;但是如果花园阁楼是建筑物功能性及建筑元素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就不能享有著作权的保护。对于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他只是运用其建筑技术把建筑设计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体现,没有原创性,不能对建筑作品享有著作权。至于在建设过程中,对技术难题突破的贡献,可通过专利法来保护。房地产开发商对建筑作品不享有著作权,虽然没有他的投资,就不可能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形式表达建筑师有创意的建筑设计,但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智力成果而不是投资。对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有不同规定。但有一点类似,即制片人掌握影视作品的发行权与复制权,原因在于制片人对影视作品的投资,不是要占有影视作品,而是通过其发行获得利益。但是房地产开发商对房地产的投资,其目的是要占有建筑设计的表现形式——建筑物或构筑物,通过对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经营来获利。建筑师才是建筑作品的作者,因为是他的创意才使建筑物具备了原创性的没计元素进而能够取得版权,所以美国版权法一般都不认为建筑物是雇佣作品,而是直接认定建筑师或他的事务所为建筑作品的作者。此外,美国建筑师协会所制定的标准建筑合同文本中明确地指出了建筑师为建筑作品的版权所有者,而房地产开发商得到的是一个非专属性的许可使用权。
在建筑作品著作权人的认定过程中,还涉及到著作权人是单位还是个人的问题。依照我国建筑师职业制度,建筑师的创作活动是以设计单位为依托的。在设计过程中,单位的组织协调和创作意志是各不相同的。我国的设计单位的改革正在进行中,故应分别对待。一部分设计单位,只负责工程的承接和图纸的规范审查,就很难说具有组织协调和创作意志;还有一部分设计单位,对方案进行集体创作,这一创作模式甚至已成为其创作风格这种现象在某些国外的知名事务所比较常见,这种情况下,单位应被视为作者著作权人。
2、建筑立体商标的权利人
商标是将某一厂商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厂商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标记。商标的权利人是商标的注册人或者使用人,建筑立体商标的权利人不是该建筑的设计师,而是把该建筑和一定商品或服务联系在一起,使该建筑能标示某种商品或服务,体现其商誉的该商晶或服务的提供者。贝律铭是美国俄亥俄州克利夫兰的摇滚音乐名人堂的设计者,但他不是名人堂立体商标的拥有者,其拥有者是博物馆的经营人。
建筑立体商标的所有人与建筑的所有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有些情况下,一个建筑的所有人和该建筑立体商标的所有人是相同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建筑立体商标的所有人与建筑物的所有人是分离的。建筑物往往是城市环境的一个组成部分,建筑物的所有人不能阻止对其建筑物的无形资产的利用。
3、建筑外观设计的申请权利人
专利申请权是专利法的特有概念。只有享有申请权的人,才有资格获得专利权,因而专利申请权主体的确定是专利权主体确定的前提和核心内容。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我国建筑师职业制度,建筑师的创作活动是以设计单位为依托的,因而建筑外观设计应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虽然绝大多数的建筑物都是房地产开发商委托设计单位设计,但如果没有约定,该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人应为设计单位。在申请通过审查后,该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就是设计单位。
二建筑物上的知识产权的利用
1、加强宣传,知道权利的存在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并没有否定建筑物上的知识产权,但是日前对其利用并不充分。一方面,权利人不知道权利的存在,例如,我国建筑业对建筑师的署名权不重视,往往建筑物的介绍中没有提到建筑师的名字,建筑物的铭碑上刻有施工单位,即使有设计栏,只有设计单位,而没有设计者的名字。另一方面,企业没有重视无形资产的利用。例如,对建筑物只是作为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没有开发建筑物的无形资产,没有把其上的无形资产登记人账。
目前中国对建筑物上的知识产权的忽视,造成大量建筑作品的抄袭和仿造,导致建筑式样的贫乏,没有创新的建筑设计充斥着建筑领域,极大挫伤了建筑师没计创造的积极性,也妨碍了建筑设计业和建筑开发业的发展。
2、重视建筑物上的无形资产权利的申请
在知识产权中,除著作权是作品完成以后,作者自动获得外,目前,按照中国法律,商标和外观设计要经过注册或申请才能获得。而且建筑注册为立体商标后,其实可以涵盖其平面商标。
3、利用建筑物上的无形资产,发挥最大效益
知识产权的价值不在拥有,而在利用。
综上说述,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法定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的特征,我国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方面都对保护知识产权作了相关规定,建筑工程设计行业知识产权法规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商标的权利人、外观设计的申请权利人规定,了解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有利于创作者保护自己的原创作品,更多相关知识您其实可以咨询律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