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商标侵权行为判定方法是什么?)
导读:违法行为的关键要素包括:一、行为人确凿实施了假冒品牌商品销售;二、销售行为导致注册商标所有者遭受实际损害,如经济损失或声誉受损;三、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或应知...
如何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导读:违法行为的关键要素包括:一、行为人确凿实施了假冒品牌商品销售;二、销售行为导致注册商标所有者遭受实际损害,如经济损失或声誉受损;三、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或应知其行为违法;四、销售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一、如何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一,须确认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也就是行为人已实施了假冒品牌商品的销售行为。
第二,务必要有实际损害结果的产生,具体指行为人实施假冒品牌商品销售行为导致了注册商标拥有者遭受了相应的损害。
无论这伤害是金钱损失还是声誉损坏,均被视为损害事实。
第三,违法行为人在主观心态上应有故意或过失,换句话说,他们应该已经清楚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晓自己实施的销售行为涉及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四,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必须要有合理且明确的因果关系,特别是指违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注册商标拥有者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前因后果的关联性。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二、如何认定商标恶意抢注行为
根据我们所研究的商标构成领域,可从以下几个角度来深入探讨恶意抢注这一问题:
(1)注册多件商标,且这些商标与其他人拥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是相似的情况;
(2)注册多件商标,并且这些商标与人的字号、企业名、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名称、著名商品的独特名称、包装设计等特征构成相同或类似的情況;
(3)围绕那些已经具备高度声誉的他人商标,广泛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种类上进行注册的情形;
(4)将他人的商标进行分割、组合,甚至是使用声音相似、图形相似的方式替代,以及运用名人名字的谐音等手法。
此外,按照特定关系这个维度来看待恶意抢注的行为形态,其实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1)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代理人或代表人擅自用自身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之人的商标进行注册;
(2)抢注者与先前使用人之间除了以上提到的行为外,还有契约、经济来往关系或者其他无法忽视的事务关联,且明確知道太初就存在的商标。
最后,从注册成功之后的行动角度去审视恶意抢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注册完成后以高昂价格进行出售、处分商标,实施侵权诉讼之举之类的行为模式。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及其表现形式是什么
1、通过各种不正当非法的手段,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商业秘密进行获取。2、对于通过非法手段所获得的商业秘密进行向公众披露,或者使用那些通过非法手段所获得的商业秘密也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不管这个商业秘密是自己非法获得还是他人非法获得。1.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具体的表现形式,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以下的几种类型:
1通过各种不正当非法的手段,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商业秘密进行获取,一般情况下,所有的不正当非法的手段主要包括:通过窃取的方式、通过用利益来对对方进行诱惑、通过强迫他人或者威胁他人等手段。通过窃取的方式对他人所拥有的商业秘密进行获取,主要表现为公司或者企业的内部工作人员进行窃取、公司或者企业的外部人员进行窃取、公司或者企业的内部工作人员或者外部人员共同勾结进行窃取。通过用利益来对对方进行诱惑,从而获得商业秘密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为了获得想要窃取的商业秘密从而向知道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经济上的或者其他一些好处上面的诱惑,从而达到获取商业秘密的目的。通过强迫他人或者威胁他人等手段来获得商业秘密主要表现为商业秘密的持有人不肯向对方透露相关信息,但是,为人为了获得商业秘密,从而对商业秘密的持有人使用恐吓或者强迫等手段。除了以上所提到的几种获取商业秘密的非法途径还有其他的一些非法途径,例如在商业合作或者事项研究的时候,对商业秘密进行窃取。
2对于通过非法手段所获得的商业秘密进行向公众披露,或者使用那些通过非法手段所获得的商业秘密也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不管这个商业秘密是自己非法获得还是他人非法获得。这里所提到的披露指的就是把所获得的商业秘密在公众面前进行展示,使得这个商业秘密失去了其秘密性,并且失去了自身的价值。使用通过非法手段所获得的商业秘密,包括自己使用和准许他人使用。如果当事人使用非法手段获得了商业秘密之后再进行披露,或者使用这样的情况会构成法律上面所说的双重侵权罪。
3如果对于商业秘密签订了相关的保守协议的,但是当事人违反了相关的协定,没有对商业秘密进行保守,而是对其进行披露或者使用以及准许其他人对这个商业秘密进行使用,这样的情况也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违反协定的人其实可以是掌握该秘密的工作人员,或者是有商业合作的签订相关合同的人员,既然签订了保守商业秘密的相关协议,就要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一旦违反的协议就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4如果知道了对方已经违反了前面三项中的任何其中一项,意思就是说如果知道了对方的行为实际已经对他人的商业秘密构成了侵权,依然从对方那里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进行披露,这样的行为实质上是构成的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那我国的法律法规当中,对于这样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也是作为侵犯商业秘密来进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