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可能导致拆迁协议无效(拆迁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导读:拆迁协议可能因主体资格不符、无权方签订、被拆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未经适当代理、损害公共或国家利益、关键条款违法等因素无效。协议内容应包括合法的补偿方式、金额...
哪些情况可能导致拆迁协议无效
导读:拆迁协议可能因主体资格不符、无权方签订、被拆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未经适当代理、损害公共或国家利益、关键条款违法等因素无效。协议内容应包括合法的补偿方式、金额、安置房信息、产权调换差价、搬迁细节和违约责任等,所有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协议无法生效。一、哪些情况可能导致拆迁协议无效
当发生如下情况时,可能会导致拆迁协议失去合法效力:
首先,由不具备进行拆迁活动所需的民事权力能力(或主体资格)的主体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是无效的。
其次,在未获得非安置房屋所有权人或权利人认可的情况下,与之签订的拆迁协议也将被视为无效。
再次,如果被拆迁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那么他们与拆迁人所签署的拆迁协议将归于无效;
若被拆迁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则需得到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的许可,否则该协议将因违规而无效。
另外,上述行为若由代理人实施,但其代理权限超出授权范围或在无委托授权的情况下签订,而且没有经过权利人的追认,该类拆迁协议便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最后,如果拆迁协议的内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通过欺诈、威胁等非法手段签订,损害了国家利益,那么该份协议同样将被判定失效。
此外,以下几种情况同样可能导致拆迁协议无法生效: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等关键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范;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及地点等信息是否准确无误;
3.产权调换房屋所需支付的差价方式及具体期限安排是否合理合法;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设定是否符合实际需求;
5.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的支付方式及发放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6.针对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方式的约定是否妥当完备等等。
总的来说,拆迁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拆迁补偿具体采用哪种方式,例如货币补偿或是产权调换;
2.相应的货币补偿金额以及出款时间节点;
3.安置用房的相关细节,如总面积、规格以及所在地;
4.产权调换房屋的差额款项支付方式以及规定的期限;
5.涉及到的搬迁细节,如搬离期限、暂时安顿方法、过渡期长短;
6.关于违约金以及争议解决途径的详细载明。
《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其实我们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二、哪些情况其实可以不取保候审
在特定情况下,对涉嫌犯罪或被指控犯罪的个人而言,通常不宜采用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如果涉案人员所犯之罪行性质严重且可能面临较为严厉的刑事惩罚者;
其次,若该类人员存在潜逃风险及可能严重威胁社会安全稳定者;
再者,若他们具备销毁、篡改关键证据以及干扰证人正常作证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者;
此外,对于那些不愿提供担保人或无法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的人员;
最后,对于曾有过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历史记录并再次提出此类申请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实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当出现主体资格不合格或者无权方签署、以及被拆迁人丧失民事行动能力且未获得适当代理人代表、涉及损害公众或国家利益、以及重要条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况时,房屋拆迁协议有可能被判定为无效。在制定协议内容时,其实我们应当明确合法的补偿方式、具体金额、安置房详细信息、产权调换差额、搬迁具体事宜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条款。同时,所有条款都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未能满足这一条件,则该协议将会失去其有效性。
拆迁导致家庭纠纷怎么处理
首先需要家庭成员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其实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解决,一般家庭内部的矛盾在利用法律的程序解决时也同样需要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益,这样法院才会接受自己的诉求并依法的审判。一、拆迁导致家庭纠纷怎么处理
原则上家庭纠纷应由家庭内部协商解决,或请家庭中地位比较高的人协调;内部不能解决,又协调解决不了的,可到法院诉讼解决。
首先,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以遵从。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根据三项原则进行分配:
1、一人一份,均等分割。这样做,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对补偿款是共有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也应平均分割;
2、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这是因为多数老年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人社会保障不足,后继生存和发展能力较弱,需要给予特殊保护,而且公房大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时也应适当照顾其利益。
3、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其实可以适当多分,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以及等价的原则。此外,如果被拆迁公房内居住未成年人的,对其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也其实可以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二、拆迁单位对安置人员的确定
由于现实情况纷繁复杂,确定应安置人员存在一定的难度,动拆迁单位在实践中对动拆迁补偿款分割人员的核定有三种形式:
1、动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签订的《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附有安置人员的名单,除非上述条款被法院宣告无效,一般都按该协议分割动拆迁补偿款;
2、在《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无相关条款,但在动拆迁单位动迁之初以户为单位制定的“两定表”即核定人员表、核定面积表中有相关记载的,一般以该表中的相关内容为参考,依据当事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的主张,确定安置补偿人员;
3、当《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及“两定表”对相关安置人员均不明晰时,调解人员可至动拆迁单位了解具体情况,参考其意见合理确定安置人员。
拆迁是需要由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协商好之后才能实行,如果因拆迁而导致家庭纠纷的,那么就需要及时的协商解决,或理是收集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解决,只要是属于家庭内部的一份子就其实可以获得属于自己的那一份,拆迁款需要平均的分配,但如果有协议的其实可以按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