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银行卡被盗刷银行需要承担责任吗)
导读: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是否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若遇账户用户的银行卡未经授权便遭受了盗刷交易,那么作为银行方,是其实我们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失负责的。针对特定情况,如...
银行卡被盗刷
导读: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是否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若遇账户用户的银行卡未经授权便遭受了盗刷交易,那么作为银行方,是其实我们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失负责的。针对特定情况,如果产生的是伪造信用卡引发的盗刷交易或基于网络进行的盗刷交易,那么对于持有借记卡的消费者而言,他们拥有请求发卡银行向其支付被盗刷的全部存款本金和利息,并就此类损失进行赔偿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秉持公正态度支持持卡者的诉求。一、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
银行账户被非法盗刷,银行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特定情况下,银行账户可能遭遇盗刷,此时临柜持卡人有权利向发行账号行求偿所遭受之经济损失。尤其是当盗刷行为涉及到虚拟卡或在线网络交易时,借记卡持有者就可依据相关合同条款对发卡机构发出支付相应被盗资金本息以及赔偿相关损失的诉求,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此举其实我们应当得到公正合法的保障。
然而,若持卡人未能及时采取必要且恰当的挂失等预防措施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那么发卡行有权主张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因此而导致的扩大损失责任。
《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银行卡被盗刷多少立案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银行账户资金被非法盗用且损失金额超过1000元时,即可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换言之,无论犯罪活动发生在何处,只要累计损耗达到或超出1000元人民币,即可判定为重大刑事案件并立案调查。
然而,由于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因此具体的立案标准也可能有所差异。
在操作层面上,通常由所在地域的公安机构对这一标准进行相应程度的说明和解释。《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其实我们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其实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其实我们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其实我们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三、银行卡被盗刷涉案洗钱怎么判
有关于银行账户遭受非法入侵并导致洗钱事例的最终判决结果受到众多因素影响。首要的是明确该盗刷案的实施手法及涉案金额,同时确定其在洗钱犯罪中的角色与涉及金额的规模。依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洗钱罪普遍处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留,并处以罚款或仅处罚款;若情节严重者,则将面临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此外,若盗刷行为符合盗窃罪或信用卡诈骗罪等其他相关罪名的认定条件,亦将按照相应罪名的量刑标准予以惩处。在法院裁决过程中,会全面考量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等多方面因素。如犯罪嫌疑人能够积极主动地退还赃物,甚至有立功表现等情况,都有可能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
当银行账户被非法盗刷,银行在特定情况下应承担相应责任。特别是在涉及虚拟卡或网络交易时,持卡人可依据合同和相关法律要求银行支付被盗资金及赔偿损失。但若持卡人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银行有权要求持卡人承担扩大损失的责任。
银行卡被盗刷
银行卡被盗刷是通过电子银行完成交易,必须卡号、密码和验证码完全一致才能完成交易,银行依据有效的电子指令处理业务,不存在过错。在网上检索“银行卡被盗刷案”,已成为刘先生每天关注的一个“行业”新闻。他说自己有些灰心了,从发现自己银行卡里的6.3万余元存款“莫名被转走”,至今已过去3年多了,他也几乎穷尽法律途径,不但未挽回损失,还花费了不少律师费和诉讼费。
“就好比我把自行车存车棚里,每月交着管理费,最后车丢了,我还得陪看车人钱。”回忆这糟心的经历,刘先生说他在法庭上也曾如此描述过。报案后,盗贼抓了,已被判刑,但6.3万余元涉案款,仅能返还797元。
与刘先生家相距数十公里的常女士,也有银行卡被盗刷的经历,结果却圆满得多———她得到银行全额赔付。
记者统计发现,此类案件在全国多地时有发生,但判决结果不尽相同。多位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期待有指导案例发布或相关司法解释出台,解决此类案件审理中需“摸着石头过河”的现状。专家希望立法层面能确认银行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确保其提供的金融服务更人性化和更加安全。
A 6.3万存款被盗刷,法院判银行不担责
2011年2月11日,家住北京市丰台区的刘先生准备在网上购买机票,去看在南宁参加足球冬训的孩子。令他没想到的是,在通过网银支付时,发现自己银行卡账户里的钱已所剩无几。
他急速赶到楼下的银行柜台进行查询。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存款已通过转账异地被人取走。仔细查看交易信息,他发现,转入的账户户主的名字竟然是他自己,而他从未开办过这个银行账户。刘先生当即报警。
刘先生说,被盗刷的卡是他在中国建设银行丰台支行以下简称建行丰台支行办理的,是张储蓄卡,截止到2011年2月9日,卡里还有6.3万余元。两天后,这些钱“不翼而飞”了。他当时办卡的时候,就办理了短信通业务,但对于建行丰台支行所说的“被人取走款”的短信通知,他一直没有收到。为此,他将银行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要求赔偿。
12月,丰台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刘先生为被害人的信用卡诈骗案已由北京市海淀公安分局并案侦查,且该案在海淀区法院审理中,故本案不宜继续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刘先生可视结果行使诉权。
刘先生对裁定结果不服,上诉称,一审裁定所提刑事案件,与他和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没有法律上的联系。他认为,自己将钱存至银行,银行就负有相应的保管义务,造成丢失也是银行的责任,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只是银行将来追偿的问题,与他无关。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刘先生的上诉。
随后,刘先生找到海淀区法院,得知了相关刑事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判决显示,早在2010年11月3日,犯罪分子郭铁兴拿着伪造的刘先生一代身份证,在辽宁省铁岭市建设银行东风支行办理了户名为刘先生的一张储蓄卡,并开通了电话银行。
2011 年2月9日,郭铁兴通过电话银行,将刘先生在京办理的储蓄卡内的6.3万余元,转入其办理的银行卡内并取走。刘先生的储蓄卡还为此支付了25元手续费。郭铁兴还以同样的方式,骗走另外6名被害人共57.9万余元。最终,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郭铁兴有期徒刑十二年。但在判决中,法院未查明郭铁兴通过何种手段获取刘先生的银行卡密码。最终,刘先生仅收到法院发还案款797元。
此后,刘先生在丰台区法院再次起诉建行丰台支行进行索赔。经过审理,丰台区法院未支持刘先生的诉求。法院认为,根据刑事判决已查明的事实,刘先生账户内存款损失的直接原因是郭铁兴的犯罪行为,而郭铁兴能够得逞的最主要原因,是其通过某种手段获取刘先生的电子银行密码。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密码系因建行丰台支行的原因而泄露,建行丰台支行不应对其无过错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驳回刘先生的诉求。
刘先生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上诉。他在上诉理由中重申,其办有短信通业务,但是对于建行丰台支行所说的“被人取走款”的短信通知,他没有收到;且关于取消短信提示的短信通知,他也没有收到。二审法院认定,刘先生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未予支持。
B 银行卡被盗刷,处理结果不同
刘先生告诉记者,从开始打官司,他便不时从网上搜索类似案件的处理,发现许多案件案情和自己的一样,但处理结果却截然不同。如家住北京市通州区的常女士,虽然也遭遇银行卡被盗刷,结果却是银行全额赔款。
记者随后来到北京市通州区法院进行采访,了解了常女士案件的来龙去脉。2013年5月3日,常女士收到四条手机短信,提示其存款在外地ATM机上分四次被他人取走1.9万元。自己的银行卡从未离身,钱怎么会被取走呢?常女士报案后,警方经侦查确认,存款系他人采用模拟卡的形式取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