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精神损失费过高(协议离婚对方要10W精神补偿合法吗?我现在没有收入、)
导读:关于离婚诉讼中是否提供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议题,需根据具体的案情来进行判断和确定。当婚姻关系的存续因一方的不当行为所引起,且另一方遭受了严重的精神痛苦时,该方...
离婚协议约定精神损失费过高
导读:关于离婚诉讼中是否提供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议题,需根据具体的案情来进行判断和确定。当婚姻关系的存续因一方的不当行为所引起,且另一方遭受了严重的精神痛苦时,该方则有权利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一、离婚协议约定精神损失费过高,法院是否会支持
关于离婚协议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过高的判定及法院支持度的探讨
关于离婚诉讼中能否寻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做具体分析和判断。若因一方存在过错,而导致婚姻破裂,则在离婚过程中受害的另一方可依法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在此方面,中国内地目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如下几种情形:当出现任何一种事实情况时,导致离婚发生的无过错方都有权向对方要求作出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首先是重婚行为;
其次是与他人类似的同居关系;
再次是家庭内部实施的严重身体或言语暴力行为;
此外还包括虐待以及极端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
最后是如前述情况未发生,但存在其他特别重大的过失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离婚协议约定股权归属属于转让吗?
若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协议中对于股权有所约定,并未涉及股份的实际转让事宜,仍需要前往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
而关于股权的具体处置方式,因具体情况的差异需要展开分析和审慎处理:
首先,如果协议签订的当事人双方均为公司股东,那么这种状况下股份构成了可转让的权利。
其次,针对股权转让过程中所涉及到的非公司股东一方,则可按照如下几种情形予以处理:
第一,检查公司的章程是否有明确的说明或者是规定,遵循公司章程的指引来决定。
第二,若章程序没有对此事作出规定,应该经过其余股东人数过半所支持的意见。
在此种情况下,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向其他股东传达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其他股东在接收到书面通知后30日内如若对股权转让未有任何回应,将被认为是默认了该项转让。
另外,倘若其他股东中有超过半数的不同意此次转让,那些持不同意见者必须购买被转让的股权;
否则,他们将会被视为默认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其实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实我们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其实我们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过高能否诉讼变更
在特定情况之下,离婚协议书所约定的过高的抚养费用,其实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调整或改变。
具体来说,假如负责支付抚养费用的一方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经济状况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比如失去工作、身患疾病等等,这些都使得按照原先的约定支付抚养费用变得过于沉重,并且对他们的日常生活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那么他们就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要求重新评估并调整抚养费用的金额。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会全面考虑到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
如果仅仅是支付方主观地认为抚养费用过高,但是却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撑他们的观点,那么他们的变更请求很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离婚协议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过高的判定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若一方过错导致婚姻破裂,受害方可依法要求赔偿。中国《民法典》规定了可要求损害赔偿的几种情形,包括重婚、同居、家暴、虐待和遗弃等。其他重大过失行为也可要求赔偿。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支持合理的赔偿数额。
刑事案件支持精神损失吗
刑事诉讼不支持精神方面的赔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来看,允许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若是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一、刑事案件支持精神损失吗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1、若认为对精神损失其实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则意味着刑事诉讼法有关只有遭受物质损失的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只能根据物质损失判赔的规定就将失去实际意义。绝大部分被害人肯定会选择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同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这样,势必导致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被架空、虚置,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有利于切实维护被害方合法权益、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等重要功能无法发挥。
2、若认为对精神损失其实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则意味着,就同一犯罪行为,被害方其实可以同一理由,两次提出损失赔偿要求,势必存在“一事两诉”的问题。
3、从司法实践看,刑事案件审结后,特别是被告人被送监服刑或者执行死刑后,往往连有关赔偿被害方物质损失的附带民事判决都难以得到实际执行。若赋予被害方对精神损失其实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只会制造“空判”,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二、被害人该如何争取赔偿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其实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争取赔偿:
1、双方协商解决。
这种方式是最直接、最有效。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赃、退赔的,其实可以争取法院从宽处罚,这一点其实可以有效的调动犯罪嫌疑人赔偿的积极性。
2、在刑事诉讼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虽说不有交纳诉讼费,但受限制较多,且只能赔偿“物质损失”。
3、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在刑事案件判决后,被害人或者代理人其实可以单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虽说需要交纳一定的诉讼费用,但可争取最大利益。当然,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个穷光蛋,法院判决了也没有多大用。对于精神赔偿之类的,其实可以争取,因为各地法院判决准则不尽相同。
总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小,法院判决比协商赔偿的少,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不一定能得到执行。由于犯罪行为受到的物质损失,只能要求犯罪人赔偿,不能要求别人赔偿,更不能要求国家赔偿。犯罪人无财产,则拿不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