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买的车登记子女名下子女离婚算共同财产吗(...是女方出钱买的),要是离婚,车子还算共同财产吗?)
导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以父母之名购置汽车,则需视其实际出资状况来判定该车辆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如若购车款项源自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此部分花费应被视...
父母出资买的车登记子女名下子女离婚算共同财产吗
导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以父母之名购置汽车,则需视其实际出资状况来判定该车辆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如若购车款项源自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此部分花费应被视为个人财产的支出,而另一方并无对此进行分割的法定权力;反之,倘若购车款项出自夫妻双方共同财产,那么这辆汽车其实我们应当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另一方则享有对此进行分割的法定权益。一、父母出资买的车登记子女名下子女离婚算共同财产吗?
父母出资购买之汽车以子女名义登记,在子女离婚之时是否归为夫妻共同财产?
若在结婚之后,车辆是以配偶父母的名义购买的,那么就需要根据相关资金投入的实际情况来判断该车辆是否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如果该车辆完全由某一方的个人财产所购得,那么无疑其实可以被视为其个人财产,而在此情况下,男方或女方都无权要求对该车辆进行分割。反之,倘若该车辆是凭借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获得的,那么毫无疑问该车辆将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另一方便具有合理的权益去要求对此车辆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其实我们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其实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其实我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父母出资买房,算不算借款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在新婚夫妇尚未决定步入婚姻殿堂时,其父母的全额出资购买住宅,此种情况下,以出资方子女的名义登记,那么该房产便属于夫妻中的某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个人财产。
其次,如果在婚礼前期,一方父母已经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签订合同时并将此套住宅的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那么这便被视作双方的共同财产。
如果双方对这种共有方式进行过明确的约定,例如,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以及每个参与者占据的相应比例等内容,那么均需参考这个约定来享有相应的房产所有权。
如果双方对于共有方式未曾达成任何共识,那么其实可以默认为等份共有。
再者,当新婚夫妇在婚礼前提交结婚申请时,如果双方家长都有资金投入到购置住房中,并且最终的房屋所有权注册在双方的名字之下,这种情况下,这套房产便会被认定成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在这里,我们需要明确一点,无论是父母的出资或者是房产的所有权证书上的名字,都应该被视为是各自主管子女的馈赠,而非认作为对男女双方的赠与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婚后,一方的父母仍有余力全额出资购入一栋房屋,并将其所有权证书记载在出资方子女的名字下方,同时附带一份协议表达他们的意愿,即遵循这份协议的规定。
若没有相关的协议存在或是协议并未有明确描述出资意义时,我们就其实可以默认这笔资金是对夫妻二人的借款,即视为共同财产。
同样地,在婚礼后出现的其他情况也通常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三、父母出资买房是否有权拿回钱吗
这取决于诸多复杂的因素。
例如,如果父母在出资购买房产时曾特意声明此举属于借款行为,那么他们便有权利向其子女提出还款请求。
然而,如果并无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协议,且房产已登记在子女的名下,那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种情况很可能会被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行为。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父母因为出资购买房产而导致自身生活陷入困境,或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当时的出资行为实际上是附带条件的赠与(例如要求子女承担相应的赡养责任等等),但是子女未能履行这些义务,那么父母同样其实可以提出返还出资的请求。
总而言之,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后是否能收回资金,这并非一个简单的问题,需要我们全面地考虑到出资时的约定、房产的登记状况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等多方面的因素。
父母出资购买并以子女名义登记的汽车,在子女离婚时是否算作夫妻共同财产,需视情况而定。若婚后车辆以配偶父母名义购买,要根据实际出资情况判断。若车辆完全由一方个人财产购买,则属其个人财产,对方无权分割。若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则视为共同财产,对方有权要求分割。
父母出资但登记于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第二十条之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律上的赠与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要求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父母出资但登记于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是父母的还是子女的?
【案情】
小红和小明结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房屋一套,该房屋登记在小明和双方5岁的儿子小小明名下,房屋产权证中载明小明份额占10%,小小明份额占90%。
小小明成年后,小红与小明协议离婚,约定该房屋归小明所有,由小明补偿该房屋市场价的一半给小红。
小小明主张该房屋已经登记其名下,其实我们应当视为小红和小明对自己的赠与,小红和小明对该房屋的约定系无权处分,双方因此而产生争议。
【分歧】
本案中,小红和小明是否有权就该案涉房产进行协议分割,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红和小明无权就该案涉房产进行协议分割。
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如果小红和小明将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小小明的名下,那就意味着将购买的房屋赠与小小明,离婚时应作为小小明的财产处理,夫妻双方无权予以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红和小明有权就该案涉房产进行协议分割。
理由是:该案涉房产不能仅按照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将其认定为未成年人的财产,还应审查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中,小红和小明并没有表达出将房屋赠与给小小明的意思表示,故离婚是其实我们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
【律师解析】
李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第二十条之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律上的赠与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要求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而本案中,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小小明还是未成年人,应由这个小小明的法定代理人即小红或小明代理接受赠与,就会造成赠与人与接受赠与人皆为未成年人的父母,从而产生自己与自己发生民事法律行为,这样的话一般不发生合同法上的效力,故小小明主张的赠与也不成立。
第二,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夫妻离婚时不能仅按照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将其认定为未成年人的财产。
因为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是将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推定为真正权利人的效力,这个分为了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
对外效力是指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对内效力是指在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应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
本案中主要产生的是对内效力,因此应注意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从小红和小明在离婚时均提出,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情况,其实可以推出两人的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其未成年儿子小小明,故该房屋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该案涉房产系小红和小明的共同财产,而不是双方对其儿子小小明的赠与,小红和小明有权对该房屋进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