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的类型有哪些(诉讼离婚的类型分为哪些)
导读:离婚诉讼的主要类型有哪些众所周知,所谓“起诉离婚”又被称之为“诉讼离婚”,即是指当涉及到婚姻问题的争执无法通过双方协商解决时,一方或双方寻求司法途径,向人...
诉讼离婚的类型有哪些
导读:离婚诉讼的主要类型有哪些众所周知,所谓“起诉离婚”又被称之为“诉讼离婚”,即是指当涉及到婚姻问题的争执无法通过双方协商解决时,一方或双方寻求司法途径,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对争议事项进行公正合理的裁决。一、诉讼离婚的类型有哪些
离婚诉讼的主要类别
在法律领域,我们通常所说的"起诉离婚"又被名为"诉讼离婚"。这意味着当婚姻双方对离婚及离婚后涉及到的子女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等重要事宜未能达成共识时,任何一方都其实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并请求人民法院通过法院的审理和审判活动,依法作出决定,从而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这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用以解决夫妻双方在关系存续期间可能出现的诸多复杂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其实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其实我们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其实我们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其实我们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其实我们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其实我们应当准予离婚。
二、诉讼离婚的条件是怎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申请离婚时需满足的条件即是夫妻之间的情感关系实质性的摧毁无法修复,并且这种情况经过了调解手段也未有所改善。在此提供几种在调解无效前提下,依照我国《民法典》(简称)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至六款中明确说明了法院应予以批准并离异的具体情况:首先,涉及到严重违反婚姻义务,如重婚现象或与其他人长期保持非法同居关系;其次,行为恶劣者包括对家人施加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再者,个人存在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次改正无望;其后,夫妇之间的情感原因导致的分居满两年也是法院其实我们应当考虑并准许其离婚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五款所述,夫妻中有任意一方提出离异请求的,可先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调解,若调解仍然失效的话,那么就其实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申请。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事宜过程中,需要依法开展调解工作;若经过深入了解发现夫妻感情关系确实已经完全破碎的,而且经过调解依然没有任何转圜余地的话,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做出准许离婚的裁决。此外,如果经过人民法院给予当事人离婚判决但不准许之后,然而这对夫妻又继续长期分居达到了一年时间,一旦其中某一方再次以同样理由来提交离婚申请的话,这时人民法院也是必须要按照法律程序做出准许离婚决定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其实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其实我们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其实我们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其实我们应当准予离婚。
三、诉讼离婚的流程是怎么进行的调解要多久
以下为审理离婚诉讼的基本流程:
1.启动诉讼:当事人须向法院提交控诉状。
2.法院接纳申请:法院对控诉状进行审查之后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3.展开调解工作:在法院的调解之下,促成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和解协议。关于调解工作的时间,并没有硬性的规定,而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以及双方的意愿来决定。若调解取得了成功,法院将出具书面的调解书;若是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案件将转入审判阶段。
在法律上,“起诉离婚”也被称为“诉讼离婚”。当夫妻双方在离婚及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上存在分歧时,其实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裁决,以解除婚姻关系。这是一种解决婚姻中复杂问题的法律途径。
刑事诉讼有哪些类型
根据诉讼的内容和主要目的,我们其实可以将诉讼活动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又分为:一弹劾式。二纠问式。三混合式三种类型。根据诉讼的内容和主要目的,我们其实可以将诉讼活动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世界各国因为国情不同,诉讼模式也不尽相同,刑事诉讼有哪些类型?我国属于什么类型?律图小编在下文中介绍了刑事诉讼类型,详情请看下文。
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
一弹劾式
弹劾式诉讼的特点
1."不告不理"。诉讼的进行主要是依靠当事人双方的积极性,诉讼是否提起完全取决于受害人。
2.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法官只负责审判不执行控诉职能。
3.需要依靠神明裁判时,就会采用决斗等办法并根据所谓神示的结果作出判决。
4.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的地位和权利是平等的,其实可以进行对质和辩论。
5.弹劾式诉讼形式下的审判一般都是公开的,并通过言词辩论的形式进行。
二纠问式
纠问式诉讼的特点
1.国家官吏依其职权主动地追究犯罪。
2.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实际上都不具有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3.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不分,法官集审判权、起诉权和侦查权于一身。
4.同野蛮的刑讯、拷问始终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5.一般都是秘密进行的。
三混合式
混合式诉讼既有弹劾式诉讼的许多特点,又有纠问式诉讼的某些特征。
在混合式诉讼形式下,刑事诉讼分为两个大的阶段,即法庭审判前的侦查追诉阶段和法庭审判阶段。这两大诉讼阶段界限分明,各有各的特点。
在审判阶段,弹劾式诉讼的特点体现得比较充分。混合式诉讼的法庭审判,也是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混合式诉讼中的审判职能和控诉职能是分开的。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的诉讼地位是对等的,都是诉讼主本。混合式诉讼中的法庭审判都是采用言词辩论和直接讯问等方式、方法,同时一般都是公开进行的。
法庭审判前的侦查、起诉阶段,纠问式的特点有所体现。在混合式诉讼中,均实行以国家追诉为主的原则。被告人在这个诉讼阶段的地位、应享有的权利以及与追诉者之间的关系等,同法庭审判阶段相比,差别还是比较明显的。混合式的侦查、起诉过程,一般都不公开,不通过辩论的方式进行。
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形式:一般指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形式。英美法系国家法庭审理所采取的方式是交叉询问,即由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对彼此传唤到庭的证人,交替进行所谓"主询问"和"反询问"的方式。法官一般只是处于主持者和指挥者的地位。控、辩双方之间的对抗、辩论等特点体现得比较充分。法官在开庭审理前只能了解起诉书中所列举的事实,对案件的证据材料并不清楚,同时也不能对被告人进行庭审前的讯问。
职权主义的诉讼形式:一般指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形式。法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是处于审问者的地位,特别是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官始终是依其职权审讯被告人、询问证人和查对核实各种证据的审问者。法官在开庭审理前就能了解全部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同时其实可以在庭审前讯问被告,其实可以对证据进行查对核实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其实我们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形式或模式,在1997年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形式或模式比较接近,同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模式差距较大。1997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借鉴和吸收了英美法系刑事诉讼模式的某些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