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假冒商标被刑事拘留几天(假冒商标罪刑事拘留多久)
导读: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违法行为,可能会被拘留,具体时间取决于犯罪情节。被拘留后,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具体要看案件情况和法律条款。一、注册假冒商标...
注册假冒商标被刑事拘留几天
导读: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违法行为,可能会被拘留,具体时间取决于犯罪情节。被拘留后,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具体要看案件情况和法律条款。一、注册假冒商标被刑事拘留几天
非法盗用注册商标乃是性质极为恶劣的违法行为之一。
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涉及该类案件的嫌疑人在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其拘留时间通常介于10至14日不等,但若犯罪嫌疑人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此类重大犯罪活动等情形,则拘留期限最长可延长至37天。
值得强调的是,刑事拘留仅作为一种暂时性的强制性措施,接下来具体的处罚程度仍需根据案件实际状况及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判定。若犯罪事实轻微,可能会遭受行政处罚;反之,若情节严重且已构成犯罪,则将面临刑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严重违法行为。根据中国法律,嫌疑人可能会被刑事拘留10至37天不等,具体期限取决于犯罪情节。拘留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条款,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
二、注册假冒商标罪怎么判
对于涉及到侵害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我们必须明确,如果有个人或组织未经相关注册商标所有者的授权许可,擅自在同类商品和服务中采用与其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进行推广,那么如此恶劣之行为情节严重的话就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应根据具体情况相应地予以判罚。
情节较轻的,将可能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罚款的刑责;
然而如若情节达到特别严重程度,则惩处力度将会更重,需判处应为期三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要缴纳巨额罚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三、注册假冒商标处罚金怎么判
未得到已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授权,在同一类别相同产品或服务中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标识的行为,若其程度达到严重级别的话,便可能会被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而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罚款金额,一般会依据犯罪情节的严重性、非法经营的数额、违法所得的数额以及对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和综合评估。通常而言,如果非法经营的数额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相应的罚金;然而,如果非法经营的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那么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也需要缴纳相应的罚金。值得注意的是,罚金的具体数额并无明确且固定的标准,而是由法官根据事例的实际情况进行裁量和确定,但在此过程中必须遵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以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合理性,并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裁决。
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严重违法行为。根据中国法律,嫌疑人可能会被刑事拘留10至37天不等,具体期限取决于犯罪情节。拘留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条款,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
假冒注册商标罪
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和单位,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该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该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假冒注册商标罪
一、概念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三、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犯罪对象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品商标。
所谓商标,俗称“牌子”,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用来标明其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显著特征,并便于区别与他人所生产、销售的商品及其服务项目,而在商品或包装上以文字、图形、记号及其组合等形式制作的一种标志,是商品生产或经营者为了标明和维护其商品的质量信誉,防止他人假冒自己的商品,侵犯其经济权益所采取的一种必要手段,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商标一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便成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便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但对于未经注册的商标或虽经注册,但已超过商标注册的有效期限或因违法行为被注销的注册商标,法律不予保护,即使有人假冒,也不构成所谓侵权。
因此,能成为本罪对象的商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是商品商标,而非服务商标,即使有人假冒服务商标,亦不构成本罪。
第二,是已注册的商标,非注册的商标即使有人假冒,也不构成侵权,更不能构成犯罪。
第三,是他人的商标,对于自己使用的商标,自然谈不上假冒。
第四,是未超过有效期限的有效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其实我们应当在期满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如果期满6个月内未申请续展注册或者因违法被注销的商标,不能成为本罪对象。这样,本罪的对象仅限于他人注册的有效商品商标。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方面,行为人使用商标的商品与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是同一种商品;另一方面,行为人所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
所谓使用,是指附着于商品的商标使用。它既可能是表现为将他人注册商标标于商品的包装上,也可能表现为将其标于商品本身,但都必须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对于“相同”的认定,则应以是否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是注册商标为标准。商标的构成要素是文字、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组合,故应从商标的读音、外观、意义方面来识别商标。因此,与注册商标的读音、外观、意义相同的商标,就是相同的商标。但相同的范围仍然难以确定。假冒商标与注册商标总会在某些方面存在细微差别,认定是否“相同”应考虑消费者的通常识别能力,因为商标具有区别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生产或经营同种商品的功能,具有宣传商品的作用,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不可能携带真正的注册商标并进行比较,只能根据自己的记忆或印象选购商品,如果要求假冒商标与注册商标没有任何差异,才确定假冒注册商标,则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会过于缩小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范围。因此,只要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是相同的商标,就其实可以认定为“相同”。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行为人所假冒的商标,必须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采取注册原则。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事实。经商标局审核并准予注册的商标,便是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才可能构成假冒磕册商标罪。这里的“他人”是指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并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业者,包括外国企业和外国人。我国除对香烟、药品等商品实行强制注册外,其他多数商品均采取自愿注册原则。行为人所假冒的必须是商标。《商标法》第4条第2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其实我们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第3款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服务商标是指金融、运输、广播、建筑、旅馆等服务行业为把自己的“服务”业务同他人的“服务”业务相区别而使用的商标。据此,在同一种服务项目上,使用与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也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行为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商标法》第26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其实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据此,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是合法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读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实践中有的被许可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却不在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这种行为违反了《商标法》,也会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既然使用注册商标本身是被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就不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成为本罪主体。
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
就单位而言,单位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般情况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的行为人都具有获利的目的,但依本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不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可能有些假冒商标的行为是为了损害他人注册商标的信誉。不论是出于什么动机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如果是出于过失,即在确实不知道自己所使用的商标是他人己注册的商标,则不构成本罪,其实可以按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