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认定事实婚姻怎么判(有事实婚姻怎样算重婚罪?)
导读:我们来聊聊什么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二百五十八条”吧。简单来说,就是你和你现在的另一半登记结婚了以后,还和别人偷偷摸摸地结婚,或者明知道人家已经结...
重婚罪认定事实婚姻怎么判
导读:我们来聊聊什么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二百五十八条”吧。简单来说,就是你和你现在的另一半登记结婚了以后,还和别人偷偷摸摸地结婚,或者明知道人家已经结过婚还要和他(她)搭伙过日子,这样的行为就算犯罪。要是这事儿让法院认定为你犯了重婚罪的话,那你就得坐牢了,轻的可能要蹲个两年以下的班房,严重的还有可能被判拘役。一、重婚罪认定事实婚姻怎么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重婚犯罪的含义涉及到有配偶身份且再次缔结婚姻,或是在知晓他人已有合法配偶的前提下与其结婚的行为。倘若某位公民在已经和他人完成了合法的婚姻登记之后,还在没有完成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与第三者另行完婚;若此种行为又经由法院鉴定确认为重婚,则该当事人有可能因涉嫌重婚罪而面临法律制裁。另一方面,若在合法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的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未经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便再次与第三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向外界公开宣示其夫妻关系,这种情形往往会被视为事实婚姻。若此类情况被法院判定为重婚,依照上述法律条款,该当事人将有可能被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具体的判决结果还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当事人的主观恶性、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等诸多因素。
另外,如果双方在开始同居时均已知晓对方已婚却未办理离婚手续,同样有可能构成重婚罪。同样地,如果某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已婚人士同居,然而在后来得知真相后仍坚持保持这种关系,也有可能被视为重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必须满足特定构成要素才能被判定为重婚罪:
首先,犯罪所侵害的客体其实我们应当为一夫一妻制度下的婚姻秩序,这是重婚罪作为独立刑法规范存在的基础。
其次,该犯罪的客观要件要求行为人需实施重婚的行为,具体而言,便涉及到两个方面:
要么处在已婚状态的当事人再次与其缔结婚姻关系,亦或是明知道另一方拥有正常的婚姻状况仍坚持与其再次结成婚姻。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谓的“再次”,既包括通过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合法婚姻登记建立的新关系,也涵盖了那些虽然未依法办理结婚手续,但确实已经长期共同居住,名义上形成稳定的夫妻关系的情况。
再来就是犯罪主体的问题,在法律上,重婚罪是一种一般性的刑事犯罪,因此其主体范围要求较为宽泛,也就是说,无论是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公民,还是明知对方属于单身却仍然选择与其缔结婚姻的人,都其实可以成为重婚罪的犯罪嫌疑人。
最后,重婚罪的主观层面主要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持有明确的主观恶意,那便是明知道对方已经结婚或者自己已经结婚,却仍然坚持与其再次结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重婚罪认定依据什么法律规定
在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内,判断是否构成重婚罪的关键依据在于对《刑法》相关条款的深入理解。按照犯罪构成理论,重婚罪必须满足以下两个必要条件:首先是要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也就是说在法律层面上已经进行了严格的结婚登记手续;其次是在已有这种合法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再次与人登记结婚,或者尽管没有正式登记,但实际上与其TA人以夫妻名义共处。在司法操作过程中,判断一个人是否犯有重婚罪需要结合多种复杂因素加以权衡,比如是否真的存在和他人共同生活的事实、在场其他人是否能就此主客观判断出他们是以夫妻名义出现、社会公众是否普遍认可这两人之间已经形成为夫妻关系等等。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尽管事实婚姻关系并非传统上的法律意义上的婚姻,但若达到特定条件仍有可能构成重婚罪的。总而言之,对于重婚罪的判定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审判标准,力求得出精确无误的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重婚罪指有配偶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未离婚再婚或非法同居并公开宣示夫妻关系可能判为重婚,面临两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判决需考虑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等因素。明知对方已婚未离婚而同居也可能构成重婚罪。
事实婚姻与重婚的认定
事实婚姻是没有配偶的双方进行夫妻同居生活的情况,而重婚罪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再次结婚的情形。重婚罪 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事实婚姻是没有配偶的双方进行夫妻同居生活的情况,而重婚罪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再次结婚的情形,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有关事实婚姻与重婚的认定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文。
事实婚姻与重婚的认定
重婚罪, 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在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关于“事实婚姻”与“重婚罪”的问题是比较复杂而容易引起混淆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2001〕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司法解释颁布于 2001年12月24日,其中第五条的适用对象是“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处理办法,也就是说: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登记结婚而要求“离婚”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使没有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也按离婚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登记结婚而要求“离婚”的,则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1994年2月1日以后,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
虽然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法复[1994]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产生于1994年12月14日规定:对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法复[1994]10号”的规定并没有被“法释〔2001〕30号”司法解释所取代。因为“法释〔2001〕30号”解释的是民事法律关系;而“法复[1994]10号”解释的是刑事法律关系,且并未与“法释〔2001〕30号”解释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