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宅基地证但土管局查不到该如何处理(我的房子住了十几年才发现国土局没有底怎么办有宅基地证?)
导读:有关宅基地证书但土管局无法检索的问题应如何妥善处理首要之务便是寻求土地管理局的咨询服务指导,倘若系统内确实未记录有相关档案资料,那么我们便可寻找土地使用权...
有宅基地证但土管局查不到该如何处理
导读:有关宅基地证书但土管局无法检索的问题应如何妥善处理首要之务便是寻求土地管理局的咨询服务指导,倘若系统内确实未记录有相关档案资料,那么我们便可寻找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以供向相关政府部门发起申请之时所需。在准备齐全所有必需的材料后,即可递交申请并着手办理相关手续。若发现此问题源于土地管理人员的疏忽所致,您亦有权选择提起诉讼或重新提交申请材料以期获得解决。一、有宅基地证但土管局查不到该如何处理
宅基地证已办理,但土管局查询不到,该如何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首先应向国土资源局进行详细咨询。倘若在系统内未能找到相应记录,您可寻求当地土地管理局查验土地使用权证书,并寻求相关部门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因此,您需要先对所需材料进行充分准备,然后再向有关部门提出正式申请。若这是由于土地管理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所致,您还其实可以考虑提起诉讼,或者再次提交相关资料以期申请得到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其实可以公开查询。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其实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二、有宅基地证能盖房吗
若仅持有宅基地证书者,不得擅自施工建房,仍须经过乡镇人民政府预先审批,再由县市级人民政府正式核实批准方可;
倘若建造过程中涉及占用农用土地,则需获得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人民政府的额外批准。
因此,若仅持有宅基地证书而未进行相关审批手续办理的情况下,严格意义上来讲是无法进行房屋建筑活动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其实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其实我们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其实我们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三、有宅基地证的房屋算不算违建
具备宅基地证的建筑物通常是不会被视为违章建筑的,但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宅基地证本身具有法律效力,且房屋的建设符合当时的城市规划许可要求,同时在面积上需要遵守标准以及严格的建造规范。然而,即使已经获得了证书,仍然有可能被判定为违章建筑,例如当出现下述现象时:未能按照事先批准的占地面积、地理位置或者使用用途进行建设;未经允许擅自扩大或者改造,超过规定范围;房屋的建设与当地的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不符。总之,对于是否属于违章建筑的判断,不能仅仅依赖于宅基地证,而应该全面考虑建设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符合规定。如对房屋的合法性存在疑问,我们的建议您立即向当地相关部门咨询,或者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
面对此情况,我们的建议先咨询国土资源局。若系统无记录,可至土地管理局查验土地使用权证书,并请相关部门协助办理手续。请准备齐全所需材料,再正式提出申请。若因土地管理操作失误所致,可考虑诉讼或重新提交资料以获批。请确保流程合规,保障自身权益。
继承了宅基地但户口不在宅基地怎么办
宅基地继承与户口处理需遵循以下原则:本村村民即使户籍外迁,只要无其他住所,仍可继续使用原宅基地。 若宅基地上有建筑及附着物被合法继承,继承者仅拥有地上物所有权,不享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但依据《民法典》,继承者可继续使用地上物,如房产,但须保持原状,不得重建,仅可修葺维护。一、继承了宅基地但户口不在宅基地怎么办
首先,对于那些原籍在本村并且依法获得宅基地审批的村民,如果其户籍已经外迁,然而却仍然没有其他住所可供居住,那么他们仍然有权继续使用原本的宅基地;其次,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若宅基地上有地上建筑(如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以及绿植等附着物被合法继承,则继承者只拥有这些地上物的所有权,而不享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然而,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规定,继承者仍然具有对这些地上物的使用权,也就是说,他们仍然其实可以继续居住和使用该处房产,但是必须维持现有状况,不得对其实施重建或者重新建设,仅能对已有建筑进行修葺或者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和非农建设。
二、继承了财产儿媳有义务赡养公婆吗
根据当前的法律规范,并未有明文规定要求儿媳必须以何种方式履行对公婆的扶养义务和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丈夫不幸去世,那么作为儿媳是不需要直接承担对公婆的抚养义务和责任的。但是,若是儿媳出于善良之心以及对亲恩的感激而主动决定去照顾公婆并用自己最大的能力来履行主要扶养职责的话,依照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这位孝顺的儿媳其实可以视作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获得继承公婆身后财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