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确权名字是夫妻一方另一方是否也有产权(房屋确权到谁名下就是谁的吗)
导读:农民仅享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但他们有权在所属村庄(以及所属集体组织内)进行使用权的转让,且由此获得的收益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城市市区范围内...
宅基地确权名字是夫妻一方另一方是否也有产权
导读:农民仅享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但他们有权在所属村庄(以及所属集体组织内)进行使用权的转让,且由此获得的收益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其所有权归属国家所有是一项法定原则。关于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了根据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外,其余均归农民集体所有;同时,宅基地、自留地及自留山等也同样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一、宅基地确权名字是夫妻一方另一方是否也有产权
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问题,是否仅限于持有该宅基地的夫妻一方,另一方是否享有产权权益?
农民对于农村宅基地仅拥有使用权,并无所有权。
然而,他们可在本村范围内,也就是本集体内部进行使用权的转让,而所获得的转让收益则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另外,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乡村地区以及城市近郊区的土地,除了依法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之外,均为农民集体所有;同样,农民集体所有的还包括宅基地及自留地、自留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其实我们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宅基地确权和拆迁有关系吗
宅基地的确权事宜与拆迁活动并无直接关联性。
宅基地确权行为的主要宗旨在于维护并确保使用权人的正当权益,并不以拆迁为具体目标导向。
然而,在宅基地确权之后遇到拆迁情况时,已经明确并进行过登记的宅基地将成为计算和发放拆迁补偿的重要依据与凭证。
具体而言,各省级行政区域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公开发布的包含区片因素在内的综合地价表,确立征收农业用地所需要支付的土地补偿费用及安置补助费标准,同时也需制定相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策略。
涉及到地上附属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则归属于其所有权人享有独占的权益。
社会保障费用等主要应用于满足相关前提条件下的被征用土地农民,如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方面的缴费补贴,根据省级、自治区级、直辖市级地区的相关规定,这些款项将会独立列出作为专项经费进行使用。
在此过程中,提出征用土地申请的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尽速落实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用、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如地上附属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各类社会保障费用等的相关事项,并且确保各项费用均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只有当所有有关费用全部足额到位的情况下,才其实可以启动审批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三、宅基地确权如果拆迁归谁
当涉及到宅基地确权之后的拆迁问题,赔偿金的所有权归属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根据普遍原则,宅基地的所有权由村集体所享有,而农户则享有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
若农户依照相关规定在该宅基地之上合法建设了房屋,那么针对这座房屋的拆迁补偿费用一般应属于农户个人所有。
然而,涉及到宅基地本身的补偿,它取决于诸多因素,如农户对宅基地的实际使用状况、是否隶属于本村集体等等。
若农户符合我国现行的“一户一宅”政策并已持续使用多年,在面临拆迁之时,他们通常其实可以得到相应的宅基地赔偿款;但是,如果存在违规多占宅基地等违反规定的情况,自然就会对赔偿金额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因此,宅基地确权后的拆迁补偿对象的认定,并不存在绝对化的标准,而是需要依据特定的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制定的拆迁政策来进行明确。
农民仅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在本村内部转让,收益为夫妻共有财产。城市市区土地属国家,乡村及近郊土地除国家所有外,归农民集体所有,包括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
婚内一方欠债另一方也要偿还吗
婚姻期间的债务问题很复杂,一般来说,要是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那就得两个人一起还;但要是债务太多,超过了家庭的日常开销,而且还不能证明是为了共同生活或者是双方都同意的,那另一方就不用还了。这事儿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别一概而论。一、婚内一方欠债另一方也要偿还吗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关于一方所负之债务另一方是否有义务承担偿付责任,并不能以简单的方式予以回答和处理。具体而言,若此笔债务是为了家庭的日常生计需求所引发,通常情况下可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相应地,另一方亦需承担起偿付之责。然而,倘若有证据表明该债务的规模已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同时债权方又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来证实这笔债务实际上是用作了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开支、共同生产运营活动或是基于双方的共同意愿表达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则无需承担偿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婚姻关系期间,一方债务的责任承担需视情况而定。若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计,则为共同债务,另一方需承担偿付责任。但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所需,且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双方共同意愿,则另一方无需承担。
二、婚内一方欠债属于夫妻共同欠债吗
关于伴侣间债务问题的判定,能否被视为共同债务,往往需要参照具体事实进行深入探讨与分析。
(1)若伴侣中的一方在延续的婚姻关系中,以个人名义承担了日常家庭所需的支出,那么这笔债务可视作是共同债务。
(2)然而,当同一方以个人名义超越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承担的债务时,通常不会被承认是共同债务;
除非债权人有足够证据证明这笔债务确实用在了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是基于双方共同意愿产生的。
(3)倘若情侣一方在从事诸如赌博、吸毒等非法行为过程中制造了债务,那么这笔债务同样不能被视为共同债务。
(4)另外,情侣一方婚前产生的债务原则上并非共同债务,但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作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则其实可以例外。
在此种情形下,夫妇双方具有相互配合还债的义务,他们之间的连带责任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变动而有所影响。
(1)对于共同债务而言,我们首先应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偿还。
(2)如遇夫妻共同财产无法完全覆盖共同债务,或者当事人们原本选择实行分别财产制,没有共同财产存在,那末,夫妇双方各自要用自己的财产来偿还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婚内一方欠的债款算共同债务吗
关于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一方向另一方所欠之债,能否被视为共同债务的问题,答案并非始终如一。若该笔债务的产生主要是为了确保家庭的正常运转和基础生活需求得到满足,诸如购买日用生活必需品以及支付子女教育所需费用等等,这样的情况广泛认为应划归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反之,倘若借款方是以个人名义举借,且这一行为已经超越了上述日常家庭所需范畴,那么依照惯例,此类债务通常不会被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然而,如果债权人为证明该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双方的生活开支、共同经营或与其相关的经济活动,或者通过提供证据表明债务的形成系由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促成,那么这种例外情况仍然其实可以存在。简而言之,要准确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必须全面综合考虑到债务的实际用途、借贷数额的多少及其对夫妻双方意愿的影响等关键因素。
在婚姻关系期间,一方债务的责任承担需视情况而定。若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计,则为共同债务,另一方需承担偿付责任。但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所需,且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双方共同意愿,则另一方无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