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蓝箭律师网首页
  2. 债权债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导读: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农村地区的土地经营权原则上是不能够被遗留给后代继承。在一般情况下,农村土地的承包对象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

导读: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农村地区的土地经营权原则上是不能够被遗留给后代继承。在一般情况...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导读: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农村地区的土地经营权原则上是不能够被遗留给后代继承。在一般情况下,农村土地的承包对象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形式呈现出来。也就是说即便某个家庭中存在个别家庭成员离世的悲痛事件发生,并不意味着承包的土地面积会有任何缩减。相反,其他仍健在的家庭成员还其实我们应当有权继续合理合法地利用和耕种这些土地资源,以确保生产活动的持续性与稳定性。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实可以继承吗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具备继承性?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农村地区的土地经营权原则上是不能够被遗留给后代继承。在一般情况下,农村土地的承包对象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形式呈现出来。也就是说即便某个家庭中存在个别家庭成员离世的悲痛事件发生,并不意味着承包的土地面积会有任何缩减。相反,其他仍健在的家庭成员还其实我们应当有权继续合理合法地利用和耕种这些土地资源,以确保生产活动的持续性与稳定性。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二、农村土地承包人死后土地归谁所有

在通常情况下,对于征地补偿这一议题,大部分款项将归于土地所有者所有,然而,并不是全额都归属他们所有。

因为农村土地由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土地确权人享有土地使用权利,却不具有土地所有权。

因此,土地确权人并没有权利随意转让土地。

而针对征地补偿到底应归属哪一方的问题,具体安排往往取决于土地现有状况。

若土地是在确权之后获取的,那么征地补偿应如何分配,这一点主要依据土地现状作出决定。

另外,我们对您关心的征地赔偿内容作以下详细说明:

在征用土地时,按被征用土地的原有用途给予相应的补偿。

当涉及到征收耕地时,补偿费用中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面上各种附着物品和青苗的损失费。

若要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计量单位为该耕地被征用之前的三年间平均每年种植收益的6至10倍。

对于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它的计算方式则需要参考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总数。

其中,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总数的计算方法是将被征收的耕地面积与征收前被征收单位内人均耕地占有面积进行比较。

具体的说,每个需安置的农业人口对应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应为该被征用耕地上三年前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不过,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其上限不能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关于征收其他类型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各省级、自治区及直辖市政府其实可以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的相关标准来确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其实我们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实我们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其实我们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实我们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其实我们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院怎么判

涉及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事例的判决,法院通常会根据以下几方面作为关键重要的判据进行衡量和裁断:首先,法院需要对承包合同本身及其各项条款的效力进行认真地审查且评估,其内容是否完全符合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相应政策要求;其次,在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问题上,法院会全面考虑并综合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实际经营状况、村民会议所作出的决议等各类相关证据材料;再次,法院还会深入研究和考察承包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了民主议定程序,以及是否切实保障了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此外,关于承包费用的支付方式、土地使用的规范性等问题,同样也是法院在审理此类事例时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之一。总而言之,法院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事例时,始终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则,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力求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至于最终的判决结果,则需要根据每一个具体事例的实际情况来决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不能由继承人继承。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主体以家庭为单位,成员去世后,其承包地并不减少,其他成员可继续合法使用。因此,承包经营权不属于可继承的财产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其实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

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家庭承包还是其他形式的承包不同而继承权不同。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的类型分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将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类。“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的主体其实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其实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针对“其他方式的承包”,该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权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其实可以继续承包。”该项规定实际上是针对上述“四荒”地做出的,并不包含耕地,对于耕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否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现有立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赋予公民对耕地承包的继承权,会出现以下导致农村耕地承包合同履行失控,日益减少的农村耕地变得更加紧张,耕地承包合同失去原有的本质和意义,挫伤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等不利影响。譬如继承人系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户,如果继承了被继承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其享有的土地份额明显多于其他村民,有违公平原则。再如继承人系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如果继承了被继承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由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耕种,出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争田夺地的混乱局面。这有违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收益权其实我们应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享有的性质,而且侵犯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利益。  

《物权法》明确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用益物权,其实可以作为财产权的用益物权其实可以继承,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其实可以继承的。  

以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用益物权是农户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通过合同方式、无偿取得的一种财产权。因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严格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享有,这种财产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因此,它不具有可继承性。    

我国土地承包法对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未予支持,而确定了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耕地承包经营权模式。家庭成员对于土地承包权在性质上是财产的共有关系,即用益物权的共有。因此,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在,就不发生继承的问题,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所谓承包土地“生不添,死不去”。若承包人死亡,作为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因为耕地不属于该户的私有财产,其承包经营权不允许继承,该承包经营合同因“户”这一主体消亡而终止,其实我们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另行发包,或严格用于解决农村新增人口的生活用地矛盾。只是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回耕地时其实我们应当将土地上的收益抵偿给继承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从事林业、渔业等承包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森林等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时,其继承权往往会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方式的不同而具有差异。我国法律将土地承包方式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中类型。大家在继承土地经营权时,其实我们应当首先清楚自己的土地属于何种类型的经营方式。如果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其承包经营权是不允许继承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其实可以咨询律图兰州律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相关拓展阅读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答:【法律分析】:农村家庭承包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其实可以继承,这个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表示,对于农村的承包林地,在原承包人去世之后,相关继承人其实可以继承其承包经营权,而且这个继承人是不硬性规定得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

答:继承林地的,其实可以在承包期内其实可以继承,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能继承;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实可以继承。【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并不代表蓝箭律师网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包括不限于图片和视频等),请邮件至379184938@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CHWK6868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