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这样解读:有法律效力的公证遗嘱得由权威机构来确认。自书遗嘱得由遗嘱人亲自讲述内容才行。代书遗嘱得让他人按照遗嘱人的意...
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这样解读:有法律效力的公证遗嘱得由权威机构来确认。自书遗嘱得由遗嘱人亲自讲述内容才行。代书遗嘱得让他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去起草。录音遗嘱就是让遗嘱人口述内容来录制。这五类遗嘱的价值呢,依次是公证遗嘱价值最高,接着是自书遗嘱,然后是代书遗嘱,再是录音遗嘱。不过呢,可不是所有的遗嘱都是合法有效的哦。一、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
(一)公证书遗嘱,这是指经由公证机关合法确认并见证过的遗嘱。
(二)自立遗嘱,亦称亲笔遗嘱,通常是遗嘱人为自己所订立的文书,其使用频度位居于其他遗嘱形式之上。
(三)委任遗嘱,即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意见,而由他人代为撰稿的遗嘱文件。
(四)录音遗嘱,这是由遗嘱人亲自陈述遗嘱内容,随后由他人操作录制成为遗嘱的形式。在以上列举出来的五种遗嘱类型中,公证书遗嘱无疑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依照遗嘱人意愿所作出的遗嘱都必然具备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二条
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其实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二、民法典继承编所称的子女包括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中所明确规定,子女的范畴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具备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特指在婚姻关系合法存在期间所育之子女;非婚生子女具有与婚生子女同等之权益;养子女则特指依照法定程序完成领养手续之后的子女;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则特指与继父母达成事实抚养关系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民法典继承编所称的子女包括哪些人
根据《民法典》继承篇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合法婚姻期间孕育)、非婚生子女(未婚生育)、养子女(依法收养)、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未成年时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受抚养教育或成年后对继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解读:具有法律效益的公证遗嘱由权威机构确认,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述内容,代书遗嘱由他人按遗嘱人意思起草,录音遗嘱则录音遗嘱人口述。五类遗嘱价值依次为公证、自书、代书、录音。但并非所有遗嘱均合法有效。
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解读: 具有法律效益的公证遗嘱由权威机构确认,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述内容,代书遗嘱由他人按遗嘱人意思起草,录音遗嘱则录音遗嘱人口述。五类遗嘱价值依次为公证、自书、代书、录音。但并非所有遗嘱均合法有效。一、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
(一)具有法律效益的公证遗嘱,通常是由经过国家权威公证机构确认验证过的遗嘱文件。
(二)遗产继承方面,自书遗嘱也被广泛采用;这种方式下,遗嘱人其实可以亲自阐述并记录遗嘱的核心内容。
(三)代书遗嘱是指:
遗嘱人不直接完成书面遗嘱的编写过程,而是将口述意向传达给其他人,再由他们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进行具体起草和撰写。
(四)以录音遗嘱为例,这类遗嘱的有效性建立于遗嘱人口述的意思表达,但需由他人将所述内容予以录音,形成可供日后检阅的文件依据。显然,以上提到的五类遗嘱形式,其价值高低依次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以及录音遗嘱。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遗嘱人士实施的遗嘱都能被视作合法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二条
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其实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二、民法典继承人顺序是怎样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我们其实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