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产过世怎么继承(父母去世了,农村房屋怎样继承)
导读:农村房产传承时,首先要查看是否有遗赠。要是有有效的遗赠,那就按照遗赠的内容来办。要是没有遗赠,就按照法定继承来,配偶、子女、父母是最先的继承人。他们之间的...
农村房产过世怎么继承
导读:农村房产传承时,首先要查看是否有遗赠。要是有有效的遗赠,那就按照遗赠的内容来办。要是没有遗赠,就按照法定继承来,配偶、子女、父母是最先的继承人。他们之间的份额其实可以商量着来,如果商量不成,就平均分配。另外,还得注意宅基地使用权,它虽然不能单独继承,但是上面的房屋是其实可以依法继承的。一、农村房产过世怎么继承
在农村房产的传承过程中,我们首先需关注遗赠行为的存在与否。倘若有具备法律效力且真实有效的遗赠文件,我们便须严格遵照其内容执行继承事宜。
然而若未能发现有任何此类文件,法定继承原则应成为首要参照准则。
依据法定继承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了配偶、子女以及父母。在这些继承人之间,他们有权就各自的继承份额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
如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通常情况下将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来处理。
值得我们特别留意的是,农村房产的继承过程中还可能牵涉到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尽管宅基地本身并不具备独立的财产属性,无法作为遗产被单独继承,但是其上所建之房屋却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农村房产继承有哪些法律规定
农村房产继承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农村房产属于农民私有财产,在继承时,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此外,农村房产的继承还需注意宅基地的相关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不能单独继承,但房屋可继承。在继承过程中,若涉及到拆迁等情况,需根据具体政策和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三、农村房产未留遗嘱如何分配
农村房产若未留遗嘱,通常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在分配时,一般应均等分配,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其实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其实我们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其实可以不均等。如果农村房产是家庭共有财产,应先分出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份额,再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配。总之,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分配的公平合理。
农村房产传承,先查遗赠。有有效遗赠,遵其内容。无则法定继承,配偶、子女、父母为先。份额可协商,不成则均分。另需注意宅基地使用权,虽不独立继承,其上房屋可依法承继。
农村老人过世了农村土地能继承吗
农村老人过世了农村土地是其实可以继承的,但只有使用权没有买卖的权利,土地是属于国家的任何人都不能得到所有权,如果是属于承包的土地,那么也是其实可以继承承包期的耕地,这个是会受到法律保护的。一、农村老人过世了农村土地能继承吗?
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如果土地原由老人和子女共同承包经营,则老人去世后,子女可继承承包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其实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其实我们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其实我们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其实我们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实我们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其实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其实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其实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其实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其实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其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其实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实我们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实我们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其实我们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任何的土地继承只其实可以继承土地上面的农作物或者是建筑物,其它的就不其实可以继承了,同时在继承时也需要办理好相关的手续,这样才能继承成功,对于老人的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之下,也会按同一顺位的继承者进行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