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赔偿范围是什么(商标权权利范围的界定)
导读:商标侵权案中,赔偿涵盖损害与不当收益。损害难定或收益不明时,法院据侵权程度裁定,最高赔偿额为五百万元。此外,合理维权费用如勘验、法律代理费等亦在考量之列,...
商标侵权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导读:商标侵权案中,赔偿涵盖损害与不当收益。损害难定或收益不明时,法院据侵权程度裁定,最高赔偿额为五百万元。此外,合理维权费用如勘验、法律代理费等亦在考量之列,确保权利人损失得到全面补偿。一、商标侵权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在商标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赔偿范围主要涵盖由侵权行为对注册商标所有者所带来的损害、以及侵权责任人在侵权行为中所获取的不当收益。若实际损害或收益无法准确界定,那么法院将依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裁决,并设定上限为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额。
同时,也应考虑到著作权人为有效维护自身权益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勘验取证成本、法律代理费等相关开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其实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其实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其实我们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其实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其实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二、商标侵权的形式有哪些
商标侵权行为可能涉及以下几种情况:
1.恶意抢注他们已经广泛使用并产生了一定影响力但尚未获得正式注册的商标;
2.在同一类别的商品上模仿或抄袭他们虽然还未在我国注册但已广为人知的驰名商标,抑或是跨类别在其他商品领域重复使用已在中国境内成功获得注册的驰名商标;
3.未经授权擅自注册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益的商标;
4.把他人的商标注册成自己的商业标识或企业名称;
5.将别人的商标注册为自家公司的网络域名;
6.在先前商业标识的装饰设计中过分突出或滥用,对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了损害;
7.将他人正在使用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视为近似,从而实际上侵犯到了他人的商标专有权;
8.以欺骗的方式模仿或者恶意抢注他人的商标;
9.明明知道侵犯了他人商标使用权的商品仍然予以销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三、商标侵权的定义及判定方式有哪些类型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或者实施其他任何可能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定,主要其实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判断:首先,需要考虑混淆可能性的问题。如果相关公众在看到涉嫌侵权的商标时,可能会对该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解,那么这种情况便可能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其次,需要比较涉嫌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在字形、发音、含义、图形的构图以及颜色等多个方面的相似程度;再次,需要考察商品或服务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包括它们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以及消费者群体等因素;此外,还需要考虑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主观态度,即他们是否明确知道或其实我们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最后,还需要审查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看看它是否在商业活动中被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总的来说,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定是一项综合性极强的工作,需要全面考虑上述多种因素。
商标侵权案中,赔偿涵盖损害与不当收益。损害难定或收益不明时,法院据侵权程度裁定,最高赔偿额为五百万元。此外,合理维权费用如勘验、法律代理费等亦在考量之列,确保权利人损失得到全面补偿。
商标权权利范围的界定
商标受法律保护的范围,又称商标保护范围。该范围首先受地域的限制,在一定国家或地区产生。的商标权利只在该地域内有效。现今市场上各式商标层出不穷,很多时候人们知道某种商品是从这种商品的商标开始的,由此可见商标的重要性,可是有时候商家为了利益会冒用其他厂商的商标,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利益,是不是所有人都有权利去使用同一个商标呢?这里便涉及到商标权的问题,商标权权利范围的界定是怎样的,接下来律图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一商标权权利范围的界定
商标专有权的权利范围仅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商标法第五十一条从以下方面为商标的权利范围作出了界定。
1、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 。
即注册人使用的商标其实我们应当与其核准注册的商标在文字、图形或各要素组合上相一致,不得自行改变其注册商标。如果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不一致,将会导致不受法律保护或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2、商标注册的专用权,是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商标权所有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其实我们应当和国家商标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一致,否则有可能造成与上述相同的法律后果。
(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是指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与其核定使用的相同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核准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
简而言之,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就是商标权人行使禁止权的范围,它不同于商标权人的权利范围。为有效保护商标权,各国商标法通常都规定,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要大于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核定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而且还包括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和与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这样规定,有利于全方位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有权。
三商标权的权能划分
商标权具有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之分,即权利行使和权利保护两个方面。积极权能是权利人在权利范围内享有实施、许可等使用商标的权利。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就是说,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仅限制在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内,不得任意改变或扩大保护范围。商标的消极权能则指的是权利人其实可以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并其实可以禁止其他妨害行为。二者共同为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划定了一个大致的边界。但不论是权利行使还是权利保护,权利人首先要确定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的范围,即知识产权权利边界。然而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不同,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总是处于一种动态的平衡之中,即其权利边界具有延展性。其实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进行必要的延伸和拓展,具有较强的弹性。这种论述似乎给人一种这样的感觉,即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永远是处于动荡变化之中,而结果的不可知性则是对法律的最大伤害。可是从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来看,商标法的这种制度设计又是必然的,因为与著作权与专利权都要求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同,商标之所以受到法律的保护,更多是对商标背后所积累的商誉的一种法律保护,因此在确定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时,就必须考虑到各种因素的平衡。由此导致了在确定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之时,常常充满了不同利益间平衡的色彩。商标法的最基本理论为我们在处理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提供了指引,就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而言,虽然现行法律对于各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同时又做出了兜底性条款予以调整。但是面对纷繁复杂、层出不穷的侵权行为,在具体法律条文的适用及是否侵权的判断上,常常令人无所适从。商标是将商品或服务来源区别开来的标志。商标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保证商标的这种“区别”作用。当他人使用了另一商标或者商业标识使消费者无法通过商标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进行区别时,该商标就失去了作用,法律就要通过对他人行为的纠正来恢复商标的作用。如果商标没有失去其区别作用,法律就没有必要制止他人对另一商标或者商业标识的使用。因此商标法制止的是混淆以及混淆的可能,商标权的范围也只能及于可能导致混淆和混淆可能的行为。
从以上内容其实可以看出,商标权权利范围的界定是以商品权人行使禁止权的范围为限制条件的,所以商标不其实可以被随便冒用,侵犯了商标权将会受到法律的惩戒。以上是关于“商品权权利范围的界定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您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问题,不妨来律图网站咨询我们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