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赔偿上限是多少元(侵犯商业秘密罪50万元以上)
导读:要是商标权被恶意严重侵权了,那赔偿额在按照基础计算的基础上,其实可以增加一到五倍呢,这里面还包括合理的维权费用。要是损失、获利以及许可费不好确定的话,法院...
侵犯商标赔偿上限是多少元
导读:要是商标权被恶意严重侵权了,那赔偿额在按照基础计算的基础上,其实可以增加一到五倍呢,这里面还包括合理的维权费用。要是损失、获利以及许可费不好确定的话,法院就会根据具体的情节来裁决赔偿金额啦,而且赔偿的上限是五百万元人民币哦,这样就能保证裁决是公正的,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权益啦。一、侵犯商标赔偿上限是多少元
关于侵犯商标权赔偿上限的问题,倘若涉及恶意侵害商标专有权并情节严重的话,那么相应的赔偿金额将在通过上述方式计算出的基础上再多加一至五倍进行确定。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这其中包含了权利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而采取制止侵权行为所需付出的合理费用。若权利人因遭受侵权而承受的实际损失、侵权方因侵权行为所获取的不当收益以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等因素无法准确衡量,则应由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作出公正裁决,给予不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其实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其实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其实我们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其实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其实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二、侵犯商标赔偿上限是多少
在涉及其商标权益遭受侵害后获赔的最高限额问题上,若现阶段仍然无法确切估算出权利人因为遭受侵害而产生的实际经济损失、侵权方利用侵权行为所获取的非法收益以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用等因素时,应由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来裁量是否给予不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赔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其实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其实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其实我们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其实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其实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三、侵犯商标赔偿上限是多少钱
对于违反商标所有权的损害赔偿,其最高限额通常设定为五百万元人民币。
然而,若存在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者,其赔偿金额则可在依据上述方式计算得出的数额基础上,向上浮动一倍至向下调整五倍之间进行确定。在具体确定赔偿金额时,通常会根据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来加以衡量;但若实际损失无法准确确定,也可参考以侵权人为代价所获取的利益作为赔偿标准;倘若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的获益均难以精确评估,则可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用的适当倍数来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其实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其实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其实我们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其实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其实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关于商标权恶意严重侵权,赔偿额在基础计算上可增一至五倍,含合理维权费用。若损失、获利及许可费难定,法院将据情节裁决,赔偿上限为五百万元人民币,确保公正裁决,保护权利人权益。
侵犯商业秘密罪50万元以上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就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作出了规定: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侵犯商业秘密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盗窃、敲诈、欺骗等手段或者其商业信息或者相关运作的商业秘密,进行买卖或者的在公共场合的披露。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有违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所以我国法律对此有严厉的惩罚制度,那么,侵犯商业秘密罪50万元以上,是否立案追诉?
立案标准第1项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其实我们应当立案追究。所谓商业秘密,刑法第219条作了立法解释,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是指技术配方、技术诀窍、技术流程等信息。经营信息,是指有关经营的重大决策,以及与往来客户的情况等信息。所谓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的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立案标准第2项规定,“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其实我们应当立案追究。这里“致使权利人破产”,是指由于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导致享有商业秘密所有权、使用权的公司、企业破产的情形。所谓破产,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公司、企业资不抵债等原因申请宣告破产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至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和情形,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总结。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侵犯商业秘密罪---裁判要点
一、商业秘密的界定
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权的主体其实可以是法人、单位,或者是个人。
2、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实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5、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其实可以获得;
6、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3、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其实我们应当认定采取了“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其实我们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1、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2、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3、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4、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5、签订保密协议;
6、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7、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5、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6、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7、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其实我们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2、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与非罪的界定
1、侵权行为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则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此为实践中律师的辩护要点。
2、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失是否严重,如果损失没有达到立案标准,则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以上就是“侵犯商业秘密罪50万元以上,是否立案追诉?”的具体回答以及一些相关法律问题的延展,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因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界定标准严格,相关标准液比较专业,如果大家在生活中确实遇到此类问题,小编我们的建议先行咨询律师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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