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蓝箭律师网首页
  2. 婚姻家庭

婚姻无效的法律规定 "我国婚姻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况"

民法典已经删除了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条,因此现在没有疾病能直接导致婚姻无效。然而,现行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景仍然存在。其中包括已经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重婚)和想要结婚的双方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具体的情况有:直系血亲(父母子女间,祖父...

民法典已经删除了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条,因此现在没有疾病能直接导致婚姻无效。然而,现行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景仍然存在。其中包括已经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重婚)和想要结婚的双方是直系血亲...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婚姻无效的法律规定 "我国婚姻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况"

婚姻无效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已经删除了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条,因此现在没有疾病能直接导致婚姻无效。然而,现行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景仍然存在。其中包括已经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重婚)和想要结婚的双方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具体的情况有:直系血亲(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此外,想要结婚的双方或者一方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婚龄,即男方不满22周岁,女方不满20周岁。因此,若出现上述情况,婚姻将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这些情况下,婚姻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

 

婚姻无效的法律规定 "我国婚姻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况"

《婚姻无效的法律规定》相关阅读

"我国婚姻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况"

在我国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为:一般由相关人员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调解并调查,符合条件的,由法院进行判决。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材料有哪些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有两种情况:

(一)以重婚为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要材料为结婚证和双方的身份证,以及能够证明该婚姻属于重婚的证据。

(二)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要提供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能证明夫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婚姻无效的法律规定 "我国婚姻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况"

婚姻法律中关于婚姻无效的规定及程序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

1、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2、法律文书名称以及当事人称谓

宣告婚姻无效纠纷案件与一般离婚案件有所区别,有其自身特点。启动诉讼程序的法律文书名称不宜写作《民事起诉状》,可为《宣告婚姻无效申请书》。同时,不宜将当事人列为“原告”、“被告”,而应称为申请人、被申请人。

3、程序上的特别规定

(1)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原告如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于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当事人上诉以及申诉。

(2)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3)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而无权要求处理当事人财产及子女问题。如果婚姻当事人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如果婚姻当事人没有提的,可以另行起诉。

(4)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况时,可依法确认其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并不代表蓝箭律师网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包括不限于图片和视频等),请邮件至379184938@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CHWK6868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