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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纠纷案由 民事案由包括债权债务纠纷吗

民间债权债务纠纷案属于民事案件案由,根据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分类。案由分为一级案由十大类,细分为四十三类,再细分为四百二十四种案由。直系亲属作为证人效力较低,过诉讼时效的欠条法院不保护。如有问题,可电话咨询或联系律师。根据所提供的核心内容,民间债权债务纠纷案由属于民事案件案由,主要是指以民法理...

民间债权债务纠纷案属于民事案件案由,根据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分类。案由分为一级案由十大类,细分为四十三类,再细分为四百二十四种案由。直系亲属作为证人效力较低,过诉讼时效的欠条法院不保护。如有问题,可电话咨询或联系律师。根据所提供的核心...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债权债务纠纷案由 民事案由包括债权债务纠纷吗

债权债务纠纷案由

民间债权债务纠纷案属于民事案件案由,根据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分类。案由分为一级案由十大类,细分为四十三类,再细分为四百二十四种案由。直系亲属作为证人效力较低,过诉讼时效的欠条法院不保护。如有问题,可电话咨询或联系律师。

根据所提供的核心内容,民间债权债务纠纷案由属于民事案件案由,主要是指以民法理论为基础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的分类。在现行立案、审判实际中,将民事案件案由分为一级案由十大类,如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纠纷等;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四十三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如婚姻家庭、所有权、合同、劳动争议、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等;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又列出了四百二十四种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是实务中最常见、最广泛使用的案由。虽然直系亲属也可以作为证人,但是证明的效力较低,法院可能会不给认定。如果欠条已经过诉讼时效了,法院就不给保护了。因此,如果遇到不明白的问题,可以电话咨询或者联系律师。

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

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争议可能围绕债权的存在与范围展开,包括债权人的身份确认、债权的性质和金额等。其次,债务方的履行情况也是争议的焦点,如债务方是否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等。此外,争议还可能涉及债权债务的转让与继承问题,包括债权债务的合法性、转让的方式和效力等。最后,当债权债务纠纷涉及多个当事人时,争议焦点可能集中在各方的责任承担和利益分配上。总之,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围绕债权、债务履行、转让与继承以及多方责任等方面展开的。

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广泛,涉及债权的存在与范围、债务方的履行情况、债权债务的转让与继承以及多方责任等方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准确理解案由分类,并注意证据的有效性和诉讼时效的限制。如遇问题,建议及时咨询律师以获取专业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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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由包括债权债务纠纷吗

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对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次修正。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到,债权债务纠纷并不是一个单独规定的案由,而是分解在大量的案由中出现,例如合同纠纷中的案由里有较多涉及债权债务纠纷的,用益物权等里面也可能涉及债权债务。因此可以说债权债务是一种法律关系的体现,但是真正涉及的具体案由应当根据案件事实以及案件性质确定具体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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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是指在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时产生的纠纷,包括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以及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三方订立的合同三种表现形式。

一、并存的债务承担是什么意思

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并存债务承担契约可以由承担人与债权人订立,也可由承担人与债务人订立。

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成立方式,与免责的债务承担基本相同,但在采取债务人与承担人达成协议的方式时,无须以债权人同意为生效要件。

二、债务可以买卖转让吗

债务可以买卖转让。债务转让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后第三人承担还款义务,原债务人不再履行还款义务。债务转让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债务的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除的,即使当事人订立了债务转移合同也无效;

2、转移债务是可转移的;

3、第三人必须与债权人或债务人就债务转让达成协议;

4、债务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三、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一)订立协议的主体不同。债务转移是债务人或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协议,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第三人代为履行是债务人与债权人订立协议,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二)对履行人要求不同。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关系当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直接请求第三人代为履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第三人已完全代替债务人,那么债权人便不能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时,当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对第三人的履行不适当的行为,仍由债务人承担债不履行的民事责任。对于债权人来说,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第三人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三)法律关系不同。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已经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如果是债务的全部转让则第三人将完全代替债务人的地位,债务人将退出该合同关系,原合同关系将消灭。若使部分转让,第三人也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务人。但是在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债务人,对于债权人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将其作为合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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