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风险:揭秘股东的真实身份 股东挂名风险大揭秘
隐形股东是指实际出资但资金没有登记在股东名单上的人,存在法律风险。显名股东则明确出资人身份和权利,便于登记和处理。但显名股东可能会反客为主,忽视实际投资人的权利。两者在公司经营和诉讼中都有可能引起争议和矛盾。出资成为某公司隐性股东的人,实际上出资了公司的资金,但这些资金没有登记在股东名单上。因此,这...
法律风险:揭秘股东的真实身份
隐形股东是指实际出资但资金没有登记在股东名单上的人,存在法律风险。显名股东则明确出资人身份和权利,便于登记和处理。但显名股东可能会反客为主,忽视实际投资人的权利。两者在公司经营和诉讼中都有可能引起争议和矛盾。
出资成为某公司隐性股东的人,实际上出资了公司的资金,但这些资金没有登记在股东名单上。因此,这些人属于隐性股东的范畴。隐形股东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投资人登记为显名股东的原因基本相同,即明确其出资人身份和权利。实际投资人采取暗中持股,则各有各的原因:或是为规避法规限制,或是为税收优惠,或是为简化程序,或是为关联交易,或为幕后运筹,然而,结局未必如初衷。面对蒸蒸日上的公司业绩,显名股东可能会反客为主,只承认实际投资人为债权人而不是股东,实践中,显名股东大都从容不迫、以逸待劳,借“法定职权”化隐名股东攻势于无形。而如果公司经营不好、出资不足,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又可能同时面临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的诉讼。在诉讼的硝烟中,往日的事实惊现截然不同的说法;激烈的辩论中,当初的约定又有新的诠释。而隐名投资协议的效力如何、隐名股东可否转为显名股东以及可否退股等等,经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投资协议对隐形股东的影响
投资协议是公司融资的重要工具之一,其中可能包含有关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条款。然而,这些协议可能对公司的隐形股东产生重大影响。
隐形股东是指那些不公开持有公司股份,但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他们可以通过投资协议获得公司的利润和决策权,而不受公众关注。
投资协议中的一些条款可能会对隐形股东产生积极影响。例如,协议可能赋予隐形股东特定的投票权,使他们能够在公司的重大决策中具有更大的影响力。此外,协议中可能包括一些条款,保护无形股东的权益,例如限制公司对无形股东的股权转让。
另一方面,投资协议中的一些条款可能会对隐形股东产生消极影响。例如,协议可能限制无形股东的利润分享权,或者要求他们承担更高的风险。此外,协议中可能包括一些条款,使无形股东的投票权受到限制,或者使他们的控制权受到削弱。
投资协议对隐形股东的影响是复杂而多方面的。虽然一些条款可能对隐形股东产生积极影响,但其他条款可能会对他们的权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在签署投资协议时,公司应该仔细审查协议中的所有条款,并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以确保其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出资成为某公司隐性股东的人,实际上出资了公司的资金,但这些资金没有登记在股东名单上。因此,这些人属于隐性股东的范畴。隐形股东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投资人登记为显名股东的原因基本相同,即明确其出资人身份和权利。然而,实际投资人采取暗中持股,则各有各的原因:或是为规避法规限制,或是为税收优惠,或是为简化程序,或是为关联交易,或为幕后运筹。然而,结局未必如初衷。面对蒸蒸日上的公司业绩,显名股东可能会反客为主,只承认实际投资人为债权人而不是股东,而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又可能同时面临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的诉讼。在诉讼的硝烟中,往日的事实惊现截然不同的说法;激烈的辩论中,当初的约定又有新的诠释。而隐名投资协议的效力如何、隐名股东可否转为显名股东以及可否退股等等,经常成为争议的焦点。投资协议是公司融资的重要工具之一,其中可能包含有关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条款。然而,这些协议可能对公司的隐形股东产生重大影响。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全文(2018新版本)》第二十九条《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股东挂名风险大揭秘
约定挂名的法律责任风险:因为约定挂名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的法律行为中,所以因约定挂名而在实务中发生的纠纷则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挂名股东分两种,一种是被借名而挂名的股东另一种是约定挂名的股东。两者的都存在一定的法律责任风险,详细风险介绍如下:1、被借名股东的法律责任风险: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2、约定挂名的法律责任风险:因为约定挂名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的法律行为中,所以因约定挂名而在实务中发生的纠纷则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对于股权转让后未进行登记而是否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应根据在股权转让后当事人的行为状况来确定,不能简单肯定或否定。
怎样撤销挂名股东
解除挂名股东职位,免责协议无效。也就是说即使是解除了挂名股东的职位也是要担负一定责任的。
另外,根据实际情况实际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是根本不存在“挂名”之说的。如果这个企业合法经营,做法定代表人也没有什么影响。
如果企业出了问题,法定代表人要承担相应责任.。也就是说无论是不是挂名股东都是要承担责任的。
法定代表人变更,其实并不影响其他事宜的进行,企业股东全体签字,更换另外一个人做法定代表人就可以了。
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进行更换,只能到法院起诉别的股东,要求更换法定代表人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股东身份真伪揭秘:虚假出资是否拥有股权
1、由于在出资协议中认购了出资份额,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该违约人已实际出资,从而相信公司的实力,愿意与之交易。
因此对外而言,应当确定其股东资格地位,加强其承担责任的可能性;
2、对内而言,由于其违约行为导致公司的经营增加了困难,并且并未真正出资,也就是未产生任何收益,因此不应该承认其股东资格
股东股权转让的程序
股东股权转让的程序如下:
1.与受让的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对外转让股权,书面通知其它股东,获得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
3.履行协议后,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向新股东出具出资证明;
4.办理变更备案。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受让人、出让人负有对公司缴纳出资的责任,同时公司的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出让人与受让人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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