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工程款索要救济方式 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救济方式的新探索
1、走法律途径走法律途径是解决工程欠款纠纷最好的办法!好多人都问,多长时间能打完官司啊!钱能要回来了吗如果别人欠你钱,你都想到走司法程序了,那你也是没有办法了,估计人也找了,话也谈了,礼也送了,就是不给你结款,今天开会,明天少个公章,就是一拖再拖。打官司最快:打官司最多半年,告诉你了,你说时间太长,...
房地产工程款索要救济方式
1、走法律途径走法律途径是解决工程欠款纠纷最好的办法!好多人都问,多长时间能打完官司啊!钱能要回来了吗如果别人欠你钱,你都想到走司法程序了,那你也是没有办法了,估计人也找了,话也谈了,礼也送了,就是不给你结款,今天开会,明天少个公章,就是一拖再拖。
打官司最快:打官司最多半年,告诉你了,你说时间太长,不打官司拖你个3年2年都是正常,所以,打官司是最快最直接的解决办法。
打官司最稳: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双方都在一个起跑线上,到法院举证例证,找个关系强一些的律师,从立案到执行都会非常稳的进行。
打官司最准:打官司还可以保护你的合法权益,现在整个建筑行业萧条,都欠很多钱,你不起诉别人起诉了,冻结了财产,钱就是别人的了。
2、找熟人催要工程款
中国人都好面子,都有几个熟人和朋友,解决问题想到的第一点就是找熟人带话,找朋友解决,在以前这样做是比较好用的,因为建筑行业资金链还没有断掉,大家手里都有钱,早给一天晚给一天就是一句话的事,现在不同了,现在好多单位都没有钱,问题非常的严重,你找熟人都不一定能解决问题,找熟人可能还会适得其反,所以找熟人可以,但是一定要找到相当好用的熟人,找错人的话很可能打草惊蛇,以后要钱的机会都没有。
3、找讨债公司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欠钱不还就找人收拾他,在很多国人的心中都这样想的,你欠我钱不还,我自己没那个能力要,我找找有能力的人总可以吧.这些有能力的人就是我们口中的社会人或者讨债公司!找这些人有用吗现在是法制社会,不要找一些人做违背法律的事情,搞不好钱要不到不说,还要有牢狱之灾。
房地产工程款的分类
(一)预付款,预付款指开工前发包人应预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准备的款项。施工准备事项包括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二)进度款,进度款指施工期间发包人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一种工程价款。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同意支付进度一般为合同价的70%,进度款有三种支付方式:一是按形象进度分阶段支付;二是按照已完工程量分期间支付;三是按照阶段及期间混合支付。
(三)结算款,所谓结算款即竣工结算款,指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款等于竣工结算价减去质保金和已付款后的金额。竣工结算款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救济方式的新探索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由于拆迁人违反运作程序、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反悔等原因经常引发拆迁纠纷。拆迁法律关系从拆迁主管部门发放拆迁许可证后开始产生,拆迁的每一环节都可能出现不同法律性质的纠纷,有的拆迁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有的拆迁纠纷应该寻求行政程序解决。那么,拆迁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如何选择适当的途径进行救济?本文将对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诉讼、仲裁和行政等救济途径作一概述。
一、目前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的主要规定
(一)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五章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该条例。因该条例的施行,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二)200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从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该《批复》是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175号《关于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就补偿安置争议向法院起诉,法院能否以民事案件受理的请示》的,主要内容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该《批复》的精神实质是避免拆迁人滥用先予执行申请权,依法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的关于本地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条例。如2002年10月24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已经废止的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1996年7月2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都规定了当事人就补偿安置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选择民事诉讼和行政裁决。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了当事人就补偿安置不能达成协议的,只能先申请行政裁决;2005年8月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只是重申了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使拆迁补偿安置纠纷解决的途径更加明确。
二、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主要救济途径
依据国务院2001年11月1日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的流程为提出拆迁申请、发放许可证、公告、签订协议或者作出裁定、实施拆迁。不同流程中的纠纷,其法律性质亦不相同,当事人应根据纠纷的法律性质选择正确的救济途径。
(一)拆迁当事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国务院2001年11月1日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该对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该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都应当自觉履行。但在实践中,拆迁当事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后,反悔的情况经常出现。对于拆迁当事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2001年11月1日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当事人约定仲裁条款,协议订立后一方反悔的,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2001年11月1日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拆迁纠纷除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外,还可以采取仲裁裁决的方式救济。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应当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对于订立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反悔的拆迁纠纷,如果当事人在补偿安置协议上约定出现纠纷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的,当事人就应该到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裁决。
(三)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纠纷当事人应该先申请行政裁决,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以居间裁决者的身份,对特定范围内与裁决机关行政管理职权密切相关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2005年8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纠纷。所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该首先向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裁决;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拆迁人)在没有法定依据的情况下,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拆除造成财产损失的,被拆迁人可以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侵害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属于民事侵权行为。被拆迁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以拆迁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如果是拆迁公司接受拆迁人的委托违法拆除房屋的,被拆迁人可以以拆迁人和拆迁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此之外,被拆迁人也可以申请行政裁决。但是,被拆迁人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后,就不能再申请行政裁决;同样,在申请行政裁决之后,也不能再提起民事诉讼。
(五)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被拆迁人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2001年11月1日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补偿安置裁决作出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但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措施合法,依法送达行政裁决,并进行先予补偿、证据保全和公告。在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在没有作出行政裁决或者强制拆迁决定之前就实施强制拆迁,也有的行政机关在没有进行补偿安置或证据保全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迁。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迁属行政侵权,被拆迁人可以以行政机关为被告、以拆迁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三、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几种特殊问题的处理
(一)关于灭失房屋的补偿安置问题。在通常情况下,房屋除因自然力的作用灭失外,人为的原因也可能导致房屋灭失,主要表现为拆迁人或行政机关违法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房屋因自然原因灭失后,土地使用权仍归房屋所有人,房屋所有人有权进行再建。所以,因自然力的原因导致房屋灭失的,拆迁人仍应给予适当补偿安置;另外,拆迁人或者行政机关无论基于什么原因违法拆除房屋的,都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如果双方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先申请行政裁决。
(二)关于被拆迁房屋的价格评估问题。由于房屋的价值评估专业性很强,评估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评估结果不受委托人意志左右。评估结论对当事人是否有利,是否公正,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如果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由于房屋价格评估结论在拆迁当事人之间只是协商补偿价格的一个参考,不具有强制效力,如果双方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当事人可以依据2001年11月1日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行政裁决。
(三)关于申请先予执行问题。国务院2001年11月1日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城市房屋拆迁案件法院先予执行权,有的学者认为,通过行政法规授予人民法院拆迁案件的先予执行权,有立法越权之嫌。最高人民法院曹建明副院长在2004年12月份全国高级法院工作会议上指出:要依法制止城市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违法行为;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参与拆迁,原则上不先予执行。所以,人民法院在拆迁案件中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主要参考资料:
1、王达:《拆迁纠纷诉讼管辖》,载《立案工作指导》总第12辑。
2、史笔:《关于审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载《审判研究》2003年第一辑。
作者单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行政救济途径有哪三种
1、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前置的除外。
3、行政赔偿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借款违约后的法律救济方式
欠钱不还的方法包括:
1、只要有证据,并且在诉讼时效内,可以选择起诉;
2、借据、记账凭证、付款凭证等凭证可以使用,不得涂改、复制。注明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自借据到期之日起两年内;
3、无还款日期的,自首次追偿之日起三年内,可以随时要求还款。
一、欠钱的处罚包括:
1、经过法院判决债务人还款后,依旧不还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就会判刑;
2、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欠钱的立案标准包括:
1、欠钱不还,不受数额限制,多少都可以起诉,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一旦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2、确认是借贷关系,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4、另外他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他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借钱不还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1、到了还款日期仍未还款的,若借条中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滞纳金等,最终债务人可能要承担除本金、利息以外的违约金。
2、若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后经判决你仍不还款的,有可能对债务人的信用产生影响而被列入“黑名单”。这会债务人今后生活中的贷款、出行等行为带来不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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