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利息如何约定有效? 借款续借,未约定利息,利息如何算?
1、不能主张支付利息的情形(1)借贷双方事先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借贷双方事先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那么之后出借人就不能再主张支付借期利息,例如2016年8月1日,张某借给李某50万元,约定2017年8月1日归还,但未约定利息,李某在2016年8月1日前还清欠款,但此时张某要求李某支付利息,李...
欠款利息如何约定有效?
1、不能主张支付利息的情形
(1)借贷双方事先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借贷双方事先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那么之后出借人就不能再主张支付借期利息,例如2016年8月1日,张某借给李某50万元,约定2017年8月1日归还,但未约定利息,李某在2016年8月1日前还清欠款,但此时张某要求李某支付利息,李某拒绝支付,张某因此起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利率超过36%的部分属于无效,法律不予保护,因此在约定民间借贷利率时,要注意约定的利率不要超过法律规定,可能会导致无效。借款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请求出借人返还超过36%部分的利率。
2、可以主张支付利率的情形
(1)借贷双方事先约定的利率借贷双方事先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依法应当得到支持。事先约定的利率超过36%,尽管超出36%的部分不能得到支持,但是在36%以内的利息应当依法得到支持。例如王某向张某借了5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42%,借款期限为一年,在还款期限到后,张某请求王某支付到期本息共71万元,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但要求王某支付到期利息18万元。
(2)借贷双方事先未约定逾期利率尽管借贷双方事先未约定借款利率,但这不影响出借人请求支付逾期利息,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年利率6%的利息。例如王某与张某未约定借款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张某在还款期限到后经催讨仍不还款,王某可以主张张某返还借款及年利率6%的逾期利息。
如何处理欠款利息问题
当事人如对逾期支付欠款须承担的违约责任作出了明确约定,应依据约定处理。有的当事人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在申请仲裁时却主张违约金,或直接主张欠款利息。仲裁庭在审查案件事实,考虑适用法律及裁决意见时务必要慎重。
对欠款利息有明确规定的是工程垫资款和工程欠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工程垫资款的利息支付以约定为前提,但不能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而工程欠款的利息,在无约定时可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有约定时按照约定处理(对此约定无限制性规定)。明显可以看出国家对工程欠款的保护力度是相当大的。
实践中,欠款数额往往以欠条的形式确定。根据欠条内容的不同,对欠款利息的处理方式也应有所不同:
一是,欠条中明确约定了利息计算方式的,应当依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从其约定。
二是,欠条中约定了付款期限但未明确约定利息,期限届满后就利息进行了专门约定的,欠款的本质自双方约定利息时起发生了变化,已由欠款转化为借款。既然是借款,则约定的利率就不应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三是,欠条中约定了付款期限但未明确约定利息,事后也未就利息作出专门约定的,当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要以付款期限为界:期限届满前,债务人占有使用债权人的资金系基于债权人的许可,为合法占有,期间产生的利息对债务人来说不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债权人对此期间的利息请求权因其未作约定视为自愿放弃而丧失;期限届满后,债务人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却不履行,其对债权人资金的继续占有毫无根据,由此产生的利息应属不当得利,债权人自然可提出主张。仲裁庭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可见,此种情形下,可以参照上述《通知》的规定,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约定的还款日期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50%计取欠款利息。
四是,未约定还款期限,亦未约定利息计算方式的,债权人可随时请求还款,在第一次主张权利后,如债务人未履行义务,则其对债权人资金的占有由合法变为非法,债权人请求偿还本金及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欠款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借款续借,未约定利息,利息如何算?
近日,泾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宣判,判令被告某酱制品公司归还原告王某、霍某借款70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
2011年5月12日,某酱制品公司与王某签订了合作协议(实际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王某帮助某酱制品公司抵押办理贷款或投入现金150万元,使用期限12个月,某酱制品公司以月息2%的形式按月付给王某红利(利息)。合同签订后,王某、霍某(夫妇)分6次共出借70万元给了某酱制品公司。2015年3月10日,王某找某酱制品公司催讨借款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要求延期给付,并重新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中未再约定利息。后因某酱制品公司仍未归还借款,王某、霍某诉至法院要求某酱制品公司归还借款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借款系王某、霍某原先6次出借给某酱制品公司70万元借款的续借,重新出具的借条对借款虽未再约定利息,但借条性质上只是原借款合同(合作协议)的组成部分,重新出具借条并不解除或变更原借款合同,原借款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仍具有约束力。王某、霍某主张按原借款合同(合作协议)约定的月息2%要求支付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亦未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幅度。遂判决予以支持(文中系化名)。
合同欠款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如何主张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而按照银发[2003]251号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按此规定,由于合同欠款中一般没有约定利率,实践中一般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逾期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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