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胁迫如何处理:民法典全方位解析 民法典的胁迫婚姻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受到婚姻胁迫而结婚,受胁迫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

婚姻胁迫如何处理:民法典全方位解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受到婚姻胁迫而结婚,受胁迫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受到婚姻胁迫而结婚,受胁迫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婚 姻 胁 迫 撤 销 的 法 律 规 定
婚姻胁迫撤销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和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中。其中,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了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了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根据法律规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申请。同时,被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请求被人民法院驳回后,无权再提起撤销婚姻诉讼。
婚姻胁迫撤销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和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中。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了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了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根据法律规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申请。同时,被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请求被人民法院驳回后,无权再提起撤销婚姻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的胁迫婚姻有哪些
一、民法典的胁迫婚姻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因他人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胁迫婚姻怎么提取证据
我国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则,任何受胁迫的婚姻都是可撤销的。一方受胁迫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后,可以通过提交如下的证据来撤销婚姻关系:
1、身份证据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2)结婚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婚姻关系成立的证据。
2、时间证据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受胁迫的证据
可撤销婚姻的法定理由只有一个,就是受到了胁迫。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所以如果发生了可撤销婚姻关系纠纷,双方当事人必须围绕是否存在受胁迫或者没有胁迫的事实提交相应的证据。

哪些情形是胁迫婚姻,胁迫结婚如何处理
一、哪些情形是胁迫婚姻
胁迫,是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反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此胁迫结婚有下列几种情形:
(一)行为人以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反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二)行为人以另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反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同时要注意,胁迫结婚必须是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反真实的意愿,也就是在不自愿的情形下结婚的。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规定,结婚的积极条件包括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此胁迫结婚的婚姻是可以撤销的。
二、胁迫结婚如何处理?
胁迫结婚如何处理?方法有两种:
(一)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受胁迫而申请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可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