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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应中止对子女的探望权(怎样才能保障子女的探望权呢)

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有些人不想看孩子,有些人想看孩子,但看不见孩子。【用户提问咨询】哪些情形应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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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应中止对子女的探望权(怎样才能保障子女的探望权呢)


哪些情形应中止对子女的探望权

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有些人不想看孩子,有些人想看孩子,但看不见孩子。

【用户提问咨询】

哪些情形应中止对子女的探望权?

【律师解析】

一般而言,具有下列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可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一方当事人请求中止探望权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在法院没有作出中止探望权的裁定的情况下,享有直接监护权的一方不能限制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专业法律知识解析】

行使探望权注意事项如下:

1.法律规定的探望权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法定主体。因此,为满足他们的亲情需要,在协议行使探望权时不妨约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接送孩子。

2.行使探望权,应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前提。

3.离婚后,双方均有可能再另外组成新的家庭,行使探望权,也应不影响对方的正常生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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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保障子女的探望权呢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夫妻双方离婚的,孩子必然会跟随一方生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如何将爱传递给成长中的孩子,探望权的行使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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