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保险公司怎么行使追偿权(保险法 交强险 追偿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
交强险保险公司怎么行使追偿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有些情况下,交强险赔偿了可以向当事人追偿。
【律师解析】【律师解析】
交强险保险公司怎么行使追偿权?
【律师解析】
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方式有两种渠道:
一是保险公司直接向侵权人主张追偿;
二是通过人民法院起诉。
有的保险公司可能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直接提出来,要求法院一并解决追偿权的问题,这类诉请不应合并审理,因为追偿权应当是在保险公司实际向受害人赔付后才取得,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一般都没有全部赔偿,尚未取得追偿权;侵权人和保险公司均是案件中的被告,程序上难以处理。
【律师解析】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等的行使仅限于法定的三种情形: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