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是什么?(垄断行为的四种表现形式)
市场支配地位又称市场优势地位或市场控制地位,是企业的一种状态,一般是指企业在特定市场上所具有的某种程度的支配或者控制力量,即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是什么?
市场支配地位又称市场优势地位或市场控制地位,是企业的一种状态,一般是指企业在特定市场上所具有的某种程度的支配或者控制力量,即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各方面的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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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是什么?
广东国匠律师事务所黄新华律师解答:
市场支配地位又称市场优势地位或市场控制地位,是企业的一种状态,一般是指企业在特定市场上所具有的某种程度的支配或者控制力量,即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各方面的控制能力。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又被称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是企业获得一定的市场优势地位后滥用这种地位,对市场中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具体行为包括,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
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条件可以考虑,相关行业竞争特点、经营模式、用户数量、网络效应、锁定效应、技术特性、市场创新、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及经营者在关联市场的市场力量等因素,作为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条件。
广东国匠律师事务所黄新华律师解析: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是: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法律依据】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查处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二)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
(三)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
前款所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指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授权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或者虽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但有必要由市场监管总局查处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黄新华律师简介
黄律师现为执业律师、税务师和会计师。擅长代理各种合同和经济纠纷的民商事案件,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财税法一体服务。办案中擅长调解,成功处理过众多离婚和劳动案件。办案风格严谨、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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