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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地理标志权属于知识产权客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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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地理标志权属于知识产权客体吗)


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那么,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解析】

(一)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

(二)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

(三)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四)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和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草案。

【律师解析】

(一)名称、住所;

(二)设立宗旨;

(三)业务范围;

(四)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五)会员大会的最低人数;

(六)理事会的职责及理事会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七)管理费提取、使用办法;

(八)会员加入、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条件、程序;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终止的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律师解析】

(一)使用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时间、方式和地域范围;

(二)权利的种类;

(三)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和收取使用费工作的繁简程度。

【律师解析】

(一)在实现和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为作品使用人提供了使用作品方专便畅通的渠道属;

(二)在广大的著作权人和众多的作品使用者以及社会公众之间搭建顺畅便利的桥梁;

(三)有利于作品正常便利的使用和文化艺术广泛迅速的传播;

(四)有利于遏制各类侵权活动;

(五)有利于与国际著作权集体管理系统有效接轨。

【法律依据】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七条,依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

(二)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

(三)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四)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和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以下简称使用费转付办法)草案。

以上就是“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的相关内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和相关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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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权属于知识产权客体吗

很多人可能并不知道,与专利一样,地理标志也是一种知识产权,而且面临着更为严重的侵权问题。我国法律将地理标志归类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形式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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