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岁小孩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小孩在学校受伤 学校要赔偿吗?)
父母把孩子送到学校,学校对孩子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那么,七岁小孩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律师解析】七岁小孩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应当需要承担责任...
七岁小孩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父母把孩子送到学校,学校对孩子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那么,七岁小孩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解析】
七岁小孩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应当需要承担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不满八周岁的学生因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需要由学校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学校不能够证明无过错,即推定学校有过错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学校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律师解析】
1、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2、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启蒙教育,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3、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5、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6、其他应当保护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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