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蓝箭律师网首页
  2. 知识产权

专利申请时,实施审查和审理的哪些人需要回避(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浙江省处理专利纠纷暂行办法》的通知)

专利申请是获得专利权的必须程序。专利权的获得,要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申请,经国家专利机关批准并颁发证书。那么,专利申请时,实施审查和审理的哪些人需要回避?...

专利申请是获得专利权的必须程序。专利权的获得,要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申请,经国家专利机关批准并颁发证书。那么,专利...更多内容由小编为你整理了专利申请时,实施审查和审理的哪些人需要回避详细内容,欢迎浏览了解。

专利申请时,实施审查和审理的哪些人需要回避(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浙江省处理专利纠纷暂行办法》的通知)


专利申请时,实施审查和审理的哪些人需要回避

专利申请是获得专利权的必须程序。专利权的获得,要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申请,经国家专利机关批准并颁发证书。那么,专利申请时,实施审查和审理的哪些人需要回避?

【律师解析】

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实施审查和审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1、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3、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

4、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

【律师解析】

1、专利申请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者未用中文书写的不能受理。例如:用模型、样品、录像带、磁盘或者通过电话提出专利申请是不能受理的,未经翻译的外文申请文件也不能受理。

2、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未打字、印刷,或者字迹不清、有涂改的;附图或外观设计图片未用绘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或者模糊不清(外观设计照片)、有涂改的不能受理。例如:用铅笔绘制的附图和图片、模糊不清的照片是不能受理的。

3、基本申请文件不齐备,如发明申请缺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中任一项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中任一项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请求、图片或者照片中任一项的不能受理。受理条件审查,只检查专利申请这几个部分是否齐全,对每个部分内的文件是否完整不作审查。所以申请人提交申请文件时一定要仔细核对。

4、请求书中缺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以及地址不详的不能受理。

5、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的不能受理。

6、与我国既无协议或条约关系、又无专利互惠的国家所属的国民或单位,向我国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单位,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单位和同胞未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的不能受理。

7、港澳台地区的法人和居民直接从港澳台地区向专利局邮寄专利申请的;港澳台地区法人作为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时,未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以上就是“专利申请时,实施审查和审理的哪些人需要回避?”的相关内容,申请人在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专利申请时,还应提交一系列的申请文件,如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等。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


专利申请时,实施审查和审理的哪些人需要回避相关拓展阅读

专利申请时,实施审查和审理的哪些人需要回避(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浙江省处理专利纠纷暂行办法》的通知)


知识产权出质以后能否转让

知识产权出质是指将知识产权作为抵押物抵押给某一方,若到时无法偿还债务,则持质方有权将该项知识产权进行拍卖作为抵债。已经出质的知识产权还能转让给他人吗?民法典中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出质人不得转让,除非质权人同意。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浙江省处理专利纠纷暂行办法》的通知

答:现场勘验应通知当事人以及有关人员到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派人协助。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第十五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详细

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办法

答:提交请求人所获得的对方的专利申请文件。当事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的,应提交所有文件的中文译本。第四章 回避与时效第五章 证据第六章 调解第七章 审理第八章 附则 ...,详细 以上就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关于专利申请时,实施审查和审理的哪些人需要回避(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浙江省处理专利纠纷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于你了解知识产权出质以后能否转让能有所帮助,让我们一起学习法律常识。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并不代表蓝箭律师网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包括不限于图片和视频等),请邮件至379184938@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CHWK6868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